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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1-09-03 16:57:12来源:瓯海区人民政府阅读量:328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农业设施用地管理,巩固大棚房整治成果,促进农业设施用地健康、有序、规范管理,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2019年耕地保护监督工作要点的通知》(厅办函〔2019〕19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农业设施用地申报主体必须是在我区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签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5年以上,平原耕地流转面积30亩以上、山上其他土地流转50亩以上(不含林地面积);实行规模经营的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或获区级以上相关荣誉的农业专业大户。

二、用地分类

农业设施用地包含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其用途只能用于农业生产,不得作为非农所用,不得用于出租或非农建设。

(一)生产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幢温室用地等; 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蚕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引种隔离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场所(棚、房)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项目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包括: 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栽培后废料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水产养殖尾水生态化处理池和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自用饲料加工、包装、晾晒、烘干等)、小型冷库(保鲜储藏)用地、农资和农机具(含渔业机械)临时存放场所,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 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用地、粮食烘干设施用地、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用地、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及维护保养场所用地。

以上三类农业设施用地比例,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浙土资发〔2015〕9号)标准执行。对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等不属于农业设施用地范围,须依法办理农转用征收手续。

三、项目选址

农业设施用地符合农业产业规划要求,应在土地承包权流转范围内或在农业生产所在地就近选址,不得在主要交通道路(其中高速公路100米,国、省道50米)和饮用水源保护区退让范围和城镇建设区内选址,原则上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鼓励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对确需占用耕地的,应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架空、预制板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尽量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严格控制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在和利用山体切坡建设管理用房,确实无法避让的,必须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通过治理达到安全要求后方可建设。

四、建设标准

农业设施用地建设要坚持“安全、实用、经济”原则,与所处自然环境协调融合,体现农业用房的景观特色。生产设施用地的建设以满足农业生产管理需要为目的,以便于恢复农业生产条件为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一层,建(构)筑物应采用钢架结构或竹木等简易结构;棚檐高不超过 4米,棚顶高不得超过5米,棚顶一般采用玻璃或PC 板材。对农业配套管理看护用房,按照就近有利于农业生产原则,占用一般农田的,每间一层面积15平方米以内,采用双坡顶屋面建设,屋顶为瓦黑色;坡顶屋面高不超过3.5米,每个项目看护用房最多不超过6间。看护用房须分点设置,且不得连片,同时建设必要的安全防护等基础设施,有条件镇街可统一设计、统一施工,并按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污水处理池。

五、工作流程

(一)经营者申请。农业生产经营者确需申请使用农业设施用地的,拟定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方案,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农业设施用地类型、用途、数量、标准和用地规模等,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所在镇街协商土地使用年限、用途、规模、选址、复垦要求、违约责任等有关土地使用条件,并填写农业设施用地申报表和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等材料,向项目属地镇街提出用地申请。

(二)三方约定。收到经营者申请书后,由属地镇街牵头会同所属相关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并出具踏勘意见;属地镇街主要审查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方案及土地使用条件、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等内容进行审核;对符合相关条件的,由属地镇街组织公示,公示一般采用网上公示与政务公开栏公示相结合,政务公开地点应在村、镇街规定场所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主要听取利益各方和社会公众意见。公告期结束无异议的,镇街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并报区农业农村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三)部门备案。属地镇街要及时将用地协议与农业设施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报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农业农村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备案先由农业农村部门审查主体资格是否具备、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是否符合要求、申请农业设施用地是否符合产业规划布局、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方案是否符合农业生产需求;再由区自然资源部门审查农业设施用地选址范围地类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建设规模是否按照《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通知》标准执行、建设结构及用材是否符合本通知的要求、对占用耕地的是否已采取表土剥离等保护措施、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等。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农业设施用地申请不予备案:

1.不按照规定缴纳复垦保证金的;

2.申报主体不具备资格条件或提供虚假信息的;

3.选址不符合规划条件、退让条件或存在地质灾害隐患的;

4.设施建设不符合农业产业导向、产业规划、发展布局的;

5.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方案结构与用材不符合规定、农业设施用地规模超过规定标准或不符合农业生产实际需要的;

对不符合农业设施用地条件的,相关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相关镇街和经营者并说明理由。对符合农业设施用地条件的,经区农业农村部门和自然资源部门备案后,由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瓯海区农业设施用地备案通知书,通知书一式五份,备案单位、镇街、土地所有权单位、用地单位各执一份。 

六、备案期限

农业设施用地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土地承包权的期限及土地承包权流转合同期限。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后,2年内未组织实施的,相关备案自动失效。

七、备案要求

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制度,是落实中央、省、市“放、管、服”制度的重要举措,为了方便备案和后期监管,备案须提供如下材料,材料一式六份,相关镇街一份、区农业农村局两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三份(其中备案主办科室一份、区自然资源执法大队一份,辖区管理所<执法中队>一份);

(一)备案材料目录

1.农业设施用地备案申报表;

2.农业设施用地实地踏勘表;

3.农业设施用地协议书;

4. 土地承包合同或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

5.《土地勘测技术报告》土地承包或经营权流转范围图和具体农业设施用地总平布局图(1∶500)和土地利用现状图(1:2000);

6.土地复耕保证金缴纳收据(使用复印件的由原执收单位加盖核对章);

7.农业设施用地建设方案(应说明设施用地结构与主要用材等情况);

8.农业设施用地主体单位的营业执照和法人身份证(使用复印件的应与原件核对,核对由属地镇街负责并加盖公章);

9.农业设施用地公告和张贴照片;

10.承诺书。

八、监管措施

各镇街要切实履行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对农业设施用地管控,建立农业设施用地选址、放样、施工、验收、年审全过程监督。

(一)建立项目验收制度。农业设施用地备案后,采取施工放样、工程监管、竣工验收等措施。一是施工放样。农业设施用地施工前,必须由属地镇街牵头,辖区自然资源管理所参与组织定点放样。二是基础验收。项目基础工程完成后,由实施主体申请(提供基础工程资料),属地镇街会同相关部门对放样砌基、耕作层保护措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三是竣工验收。项目工程完成后,由实施主体申请,属地镇街会同相关部门对工程竣工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四是到期复垦。设施农业经营业主必须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使用期满后未重新约定并报备的,业主单位必须自行拆除农业设施,并对使用地块进行复耕,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达到原有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验收由业主单位申请,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牵头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复耕验收,验收合格后,凭验收合格证明,相关镇街退还复耕保证金。对经营业主不履行耕地复垦义务的,由属地镇街代为履行相关复垦,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二)建立项目年审制度。对新备案农业设施用地,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年审,年审主要内容为是否继续从事农业生产,是否改变原备案用途。年审在每年12月底结束,年审中发现申请人改变土地用途或者停止农业生产作业行为的,应责令整改,逾期整改不到位的,要提出撤销农业设施用地备案要求。

(三)严格农业设施用地执法。经营者必须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土地,确保农地农用。农业设施用地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农业设施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各镇街和相关部门要加强对农业设施用地的日常执法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凡擅自或变相将农业设施用地用于其他非农建设、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应及时予以制止并责令限期纠正和整改到位。逾期未予纠正和整改的,要依法查处,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状,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文件自2020年2月25日起实施,原温瓯政办发〔2009〕109号文件同时废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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