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清远市农村建房政策:哪些情况会被收回宅基地?
2021-09-01 10:52:16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261
2021年3月8日,清远市民政局发布了《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针对清远市的村庄规划、建设以及宅基地管理作出相关规定。那么2021年清远市农村建房政策是怎样的?哪些情况会被收回宅基地?农交网小编为你介绍如下:
一、2021年清远市农村建房政策是怎样的?
清远市农村建房面积标准
根据《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清远市农村村民应遵循“一宅一户”,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广东省规定的标准: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80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120平方米以下;山区150平方米以下。
清远市农村建房办理程序
根据《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农村村民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日;
2.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村民小组会议记录、村民书面申请等材料交由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审查。
3.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审查后,将申请使用宅基地的用地申请书、建设用地审批表、户口证明材料(不含分户证明)、村民小组的书面意见,以及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书面审查意见等有关材料报送乡镇人民政府;
4.乡镇人民政府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五个工作日内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二、哪些情况会被收回宅基地?
根据《清远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收回宅基地:
1.因相关批准、许可文件失效,或者迁移等停止使用宅基地的;
2.违反批准用途,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改正的;
3.建设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使用土地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小编提示:收回宅基地使用权需要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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