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收养孩子的办理条件有哪些?附收养手续办理流程!
2021-08-30 10:37:12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577
我国对于收养小孩的条件规定是很严格的,一般只有符合条件的人才能申请领养小孩。对于领养小孩的条件不同地区的规定也是不一样的。下面农交网小编就针对上海市收养孩子的办理条件有哪些这一问题进行解答。
一、上海市收养孩子的办理条件
1、无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华侨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此限)。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4、夫妻双方均年满三十周岁(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5、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和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此限)。
6、若是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小孩的话,其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不受此限)。
7、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夫妻双方收养意见必须一致。
8、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
9、若是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10、收养人夫妻一方为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依照《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办理登记。
11、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并应当符合收养人所在国有关收养法律的规定;因收养人所在国法律的规定与中国法律的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问题,由两国政府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12、一般情况下也只有与中国建立收养合作关系的国家的公民可以在中国收养子女。目前,已有十七个国家与我国签订收养合作协议,分别是美国、加拿大、英国、法国、西班牙、意大利、荷兰、比利时、丹麦、挪威、瑞典、芬兰、冰岛、爱尔兰、澳大利亚、新西兰、新加坡。
12、若是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应当亲自来华办理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的,应当共同来华办理收养手续;一方因故不能来华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公证机关)和认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所在国使领馆)。
二、上海市收养孩子手续办理流程
1、提出收养意愿→填写收养登记意愿表→等待通知;
2、接“中心”通知进入收养家庭评估程序→领取收养人评估材料清单→提交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安排家庭面谈及相关部门走访、调查→审核收养家庭资格→符合收养条件的家庭进行配对→配对成功后进行试养→签订为期一个月的试养期协议;
3、试养融合成功→收养人向“中心”提交《收养登记申请书》→受理申请→审查审批→颁发《收养登记证》。
以上就是农交网小编带来的有关于上海市收养孩子的办理条件有哪些的问题解答的内容分享。若是大家对其有不了解的,可向当地有关部门进行了解咨询,希望本文能给大家带来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