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
2021-08-27 17:54:49来源:宁波市奉化区农业农村局阅读量:74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有关人才工作的决策部署,分类推进各类农村劳动力素质教育培训活动,规范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与资金管理,根据宁波市有关高素质农民培育和农村人才开发工作要点,结合本区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劳动力培训是指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含现代农业领军人才、乡村创业创新人才和管理服务人才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素质农民、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普及性培训以及应省、市、区要求开展的其它培训项目。
第三条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全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实施指导;区财政局负责资金审核拨付与监管;培训机构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机构”)负责培训项目具体实施;各相关单位、镇(街道)、村按职责配合做好培训服务、学员组织发动工作。
第四条 培训对象为一般为60周岁以下、在我区境内居住或就业的农村实用人才、农村富余劳动力、转岗农民以及初高中毕业未升学就业的后备劳动力等。
第二章 培训项目
第五条 项目类别
(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指以实用型、技艺型、创业型培训为主,对生产能手、能工巧匠、经营能人和乡村专业技术人员等各类农村实用人才开展职业能力、创业能力及其他综合素质提升培训。包含现代农业领军人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高素质农民开展现代农业实用技术和经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科技素质和适应市场的能力。
(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指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的非农职业技能培训,主要培训基本操作技能、岗位规范和政策法规等相关知识。
(三)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指初高中毕业未升学有就业意向,为走向社会掌握一项基本就业技能而开展的后各类技能培训。主要培训基本操作技能和政策法规等相关知识
(四)普及性培训:指围绕农事季节,为解决环节技术难题,推广落实某项具体技术或工作而开展的短期技能培训。
(五)其他培训项目:围绕中心工作与省、市工作目标任务,根据实际需要实施的其他培训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六条 计划管理。年度培训计划由区农业农村局根据省市工作任务、本区农业农村发展和农民需求实际编制,实施统一管理。
(一)项目征集。明确年度培训目标任务、主要培训类别、培训重点,收集相关部门、培训机构的意见意向。
(二)计划编制。根据省市区有关政策导向,结合我区实际制订下达年度培训计划。
(三)计划调整。年度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作调整,由于实际工作需要确需调整的,在项目申报表中注明属于“计划调整培训项目”并报区农业农村局批准同意。
第七条 项目实施。区农业农村局可委托其它相关涉农部门开展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实施。相关实施部门须按照本年度项目实施目标任务和浙江省“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网站的工作要求加强农村劳动力培训管理,完成农村实用人才新增任务并信息录入。
实行农村劳动力培训机构网上注册,未经注册的机构不准承接培训项目。培训机构相关信息要录入“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系统,实行动态管理,择优准入开展项目培训。
第八条 培训实施。各培训机构按照年度培训计划和各项目计划(方案)实施培训,强化项目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一)购买服务。管理部门除自行组织或委托下属单位组织培训外,根据需要,也可以向社会力量购买培训服务。上级要求必须送往省、市级指定培训机构开展培训的项目,按上级规定执行。
(二)开班审批。培训班开班一般要提前提出申请,并向培训管理部门提交《宁波市奉化区农村劳动力培训项目申报表》,注明培训类型。
(三)培训管理。按计划开展项目培训,学员实行每人每天签到,确保到课率,提高学员满意率。
(四)档案资料管理。培训机构要完善管理制度,保存好开班文件(通知、招生简章、广告、方案等)、现场图片、学员签到表、师资介绍、考核试卷、经费支出预算结算等办班资料,自行整理归档,以备检查。同时,要将培训班相关数据及时录入“浙江省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系统。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九条 分类分档支出补助,具体标准如下:
(一)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一般按培训时间2天以上(12学时以上,含实训),区内不超过220元/人.日(按实际支出),区外不超过400元/人.日的标准予以补助,具体根据历史补助标准、年度资金盘子、培训时间长短、实际办班效果等情况确定。因工作需要而安排到区外开展的重点项目培训由区农业农村局严格审批,最高不超过2000元/人。
(二)农村后备劳动力培训:一般按照培训时间4天以上(40学时以上,含实训),按800元/人的标准予以补助。
(三)普及性培训:由各级农技推广单位自行组织,区级培训资金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应上级要求送往省市实施的中高级培训项目,补助标准按照上级相关规定执行,区级培训资金原则上不予补助。
第十条 培训资金使用方向:重点用于课堂培训及实训场地费、资料费、讲课费以及伙食费、住宿费、统一交通费等相关必要支出,具体标准严格参照《宁波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规定》(甬财政发〔2019〕393号)执行。
第十一条 培训资金拨付。区农业农村局与区财政局根据培训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检查验收后,核定培训补助人数与金额,由预算指标直接拨付相关部门或拟定年度资金补助文件拨付到各培训机构或主体单位。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和区农业农村局严格对农村劳动力培训资金监督管理,严肃查处纠正各类违规行为,对骗取、套取、挪用、贪污培训资金的,将移送相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 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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