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嵊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24 17:28:01来源:嵊泗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89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嵊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嵊泗县委嵊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3日
嵊泗县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实施办法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地对应”工作,根据《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指导意见》(浙土资规〔201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进一步提高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的认识
近年来,我县高度重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自《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舟山市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意见的通知》(舟政发〔2009〕5号)文件实施以来,我县认真贯彻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政策制度,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推进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但由于我县地处偏远海岛,土地稀少,人均耕地数不足0.2亩/人,故在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过程中该项工作未实质性启动,耕地未承包到户到人,所以以往在落实“人地对应、即征即保”的过程中,未能以户为单位作为审查核对参保对象,征谁保谁的观念还不够深入人心,个别地方还存在确定参保对象不合理、不严格,把参保名额使用最大化放在优先位置等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进一步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扎实做好工作,使“人地对应”原则在实际工作中不走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二、进一步明确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实行"人地对应"的工作要求
(一)依法依规确定参保范围和对象。
参保范围和对象为: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农用地的,按规定合理确定参保指标。参保对象为在征地公告发布时年满16 周岁以上、且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仍为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承包农用地到户的还需提供被征收农用地合法权源资料。
(二)参保指标核定工作。
1.将国土部门上年度末土地变更调查确认的行政村农用地数量和公安部门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比作为核定参保指标的基本参数(以下简称“基本参数”)。参保人员名额控制数为批准征收农用地数除以基本参数后取整数,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2.报批地类与实际地类不一致的,由被征地对象提出申请进行书面举证,有承包权证的要以承包权证记载地类为基础,并提供相关图表、清册等资料,经村民小组户主会议及村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和所在乡镇审查核实后,报县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可按确认的实际地类计算参保名额指标。
(三)按照“人地对应”要求确定参保人员名单。
在确定参保人员名单时,应结合我县实际,按照“人地对应,征谁保谁”原则,合理确定参保人员。
1.涉及征收有土地承包权证的集体农用地的:
(1)确定征地分户面积。村(组)必须严格三核对即:核对征地公告发布时被征地户按传统口径确认的农业人口数、家庭承包田亩数和征地补偿登记面积数,对原始资料认真查验,按照征地分户图和征收报批范围面积图一致的原则确定征地分户面积。
(2)被征地户参保人数具体计算办法为:户内征收农用地数除以基本参数后取整数,不足1人的按1人计算。
(3)被征地户承包地被征收后,经被征地农民确认,及时变更土地承包合同。
2. 涉及征收未承包到户的集体农用地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从本村符合参保条件但尚未参保的所有成员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民主程序进行合理确定参保人员,指标分配具体方案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实施。
(四)参保指标管理。
1.指标有效期管理。参保名额指标以县国土资源局核定时间开始计算,原则上3个月内使用完毕,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特殊情况可提交县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联席会议另行研究决定是否延长;应征入伍、高校就读及收监服刑等特殊人员自特殊情形消失之日起3个月内可以使用参保指标办理。具体参保人员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为单位一次性报乡镇批准并办理参保手续。
2.节余指标管理。对在规定期限内放弃参保而节余的指标,可优先调剂用于解决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参保条件尚未保障的人员。调剂方案须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经县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方可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从土地整治新增耕地或者预留地中调剂安排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被征地农民承包经营的,参保指标可调剂用于解决本村内已征地但尚未保障的人员。
3.分配或调剂指标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履行相关程序,即经村党组织提议、村务联席会议商议、村民(股民)代表会议决议通过后确定。表决结果跟实施情况必须公开,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监委主任签字确认,公示七天。
无人调剂或调剂后仍有结余的指标,由乡镇及时报县国土资源局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销。
4.参保指标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买卖。
三、“人地对应”工作举措
(一)加强组织领导,形成工作合力。
为把“人地对应”工作落到实处,成立县被征地农民参保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各部门单位职责,各级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人地对应”工作中,农业部门负责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相关资料;国土部门负责审核确定被征地农民参保指标名额,参与参保指标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公安部门提供的被征地村户籍信息,负责审核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被征地农民参保名单;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办理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具体工作,与国土部门联合建立参保指标台账,进行动态管理;财政部门负责确保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审计部门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监委、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工作。
(二)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主体责任。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经常听取广大人民群众对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及时处理群众信访,认真排查纠正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工作存在的问题。对严重违反有关政策规定,弄虚作假、买卖参保指标的,坚决予以清退。对涉嫌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作出处理。
(三)做好政策衔接,维护社会稳定。
根据上级文件规定:此项工作要在2018 年底以前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要对以往核定的参保指标进行全面清查梳理,对未使用的参保指标应明确使用期限、及时使用,建立操作透明、约束力强、使用便捷的参保指标管理台账。在实施被征地农民参保“人地对应”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工作进展情况要及时向县政府报告。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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