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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的通知

2021-08-23 17:52:56来源: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216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简化宅基地审批程序,推进村级土地民主管理,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切实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46号)精神,按照农村宅基地审批以“农户申请、村级审查、乡镇审批、县管转用”的模式,经区政府研究,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职责

(一)明确审批权限。自2014年7月1日起,原由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农村宅基地审批委托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审批。

(二)成立工作机构。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当地城建、城管、国土以及各社区(村)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农村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城建办(科)。各社区(村)相应成立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有条件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设立社会服务管理中心农村宅基地申请受理窗口。

(三)明确工作职责。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当地宅基地审批工作的牵头协调机构,负责宅基地审批日常工作,具体包括查证申请人主体资格及原宅基地使用情况,核定户内成员人数与用地面积,办理宅基地用地批准书、宅基地验收合格证;履行批后监管及组织实施房屋定点放样等工作。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分工负责,互相配合。其中:

1、城管部门负责在建房屋监管,并配合做好房屋定点放样和房屋竣工验收。

2、国土部门负责宗地的权属审核,地类认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符合情况审查,宅基地批后监管,并配合做好房屋定点放样和房屋竣工验收。

3、社区(村)负责宅基地申请的相关材料初审,并配合做好房屋定点放样和房屋竣工验收。

二、明确农村宅基地审批程序

(一)申请。农村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村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经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会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布;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予以公布,并发放《舟山市普陀区城乡私人建房审批表》,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二)镇(街道)审核。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村(社)委会上报村民宅基地申请的相关材料后,组织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和有关村(社)在7个工作日内到实地进行联合踏勘和会审,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在所在村(社)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公示期满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会审结果和公示情况出具审核意见。

(三)规划许可。区规划部门自收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上报的《舟山市普陀区城乡私人建房审批表》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作出规划许可意见,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四)宅基地审批。对使用原宅基地等存量建设用地的宅基地申请,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审批;对涉及新增土地的宅基地申请,由区政府组件办理农用地转用等审批手续,农转用批准后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宅基地供地审批。

(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农村村民申请建房,属城市、镇(街道)规划区内的,还应当持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书和房屋设计方案向区规划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区规划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六)申报开工和竣工验收。城市、镇(街道)规划区内的建房户凭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书,提前告知镇(街道)。镇(街道)收到告知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放样,监督开挖基槽,签发定位放样合格单后,建房户进行施工。

城市、镇(街道)规划区内建房施工结束后,建房户应及时向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建房竣工验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申请后,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竣工验收。对符合要求的,出具《农村宅基地验收合格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纠正者按违法用地(违章建筑)处理。

(七)确权登记。竣工验收合格后,建房户持《农村宅基地验收合格意见书》及用地批准文件,分别向国土、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三、健全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机制

(一)建立联合会审机制。建立农村宅基地联审例会制度,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组织召开联审会议,研究审议当地宅基地审批各项事宜,妥善处置因宅基地审批引起的各类纠纷、信访问题。

(二)建立宅基地的批后监管机制。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宅基地审批的全程监督管理机制,宅基地审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落实宅基地管理共同责任机制。严格落实宅基地审批“四公开”制度、农民建房“四到场”制度;严格落实宅基地管理动态巡查制度;建立农民建房与违法用地查处相挂钩的奖惩机制,对新发生违法用地且未按规定时限处置的行政村,下年度不予安排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三)建立宅基地村级民主管理机制。各镇(街道)要引导各村(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民主管理制度、农民建房村级协商议事机制和村规民约,增强村级组织管理农民建房的主体意识和责任意识。

(四)建立材料备份机制。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要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项目资料整理归档工作,并及时将审批材料交国土部门备份存档。

(五)建立工作督查机制。国土部门、规划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审批的业务指导和工作督查,不定期开展备份资料抽检和现场执法检查,及时纠正违规审批现象。对违规审批的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由相关部门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规范、廉洁、高效。

(六)建立审批责任机制。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宅基地审批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审批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由纪检部门对责任人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舟山市普陀区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实施指导细则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政府

 20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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