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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东南州丹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2021-08-20 16:24:12来源:丹寨县政府办阅读量:1356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和2019年9月6日全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视频会议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根据省、州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丹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控制污染”的原则,以促进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目标,突出重点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通过优化全县畜禽养殖的生产布局,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从源头上加强畜禽养殖的污染控制,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和资源化,促进我县畜禽养殖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3.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4.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1.《环境保护法》。

2.《畜牧法》。

3.《水污染防治法》。

4.《大气污染防治法》。

5.《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6.《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7.《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

8.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术语和定义

(一)畜禽

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其他品种动物由各地依据其规模养殖的环境影响确定。

(二)禁养区

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区)的区域。禁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改扩建各类畜禽规模养殖场,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确需关闭或搬迁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限期搬迁、关闭或取缔。

(三)畜禽养殖(场)区规模标准

按照《贵州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确定,即生猪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出栏50000羽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养殖小区年存栏10000羽及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五、划分区域

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

以饮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风景名胜区、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区域为重点,兼顾江河源头区、重要河流岸带、重要湖库周边等对水环境影响较大的区域,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划定我县畜禽养殖禁养区。根据划定结果,扣除各类禁养区重叠面积后,丹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面积为165.43平方千米,占县域国土面积比例为17.55%。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丹寨县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为禁养区。其中,饮水水源保护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县域内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边界范围。详见表1《丹寨县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2.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为禁养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划定范围执行。详见表2《丹寨县自然保护区范围》。

3.风景名胜区。丹寨县龙泉山-岔河风景名胜区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禁养区范围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龙泉山-岔河风景名胜区总面积为:8.658平方千米。

4.城镇规划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结合丹寨县发展现状,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为禁养区。详见表3《城镇规划区范围》。

5.文物保护区。国营丹寨水银厂旧址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禁养区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国营水银厂旧址文物保护范围面积为:0.50平方千米。

6.重要河流岸带。丹寨县域内清水江、摆泥河、南皋河、排调河四条重要河流地表水,距离河岸两侧安全水位警戒线2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

7.主要交通干线防疫区。已建、在建交通干线(高速、国道)两侧外延500米范围内为禁养区。详见表4《主要交通干线防疫区范围》。

六、工作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禁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要符合《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逐步实现关停、转产或搬迁。

(二)新、扩、改建畜禽养殖场时必须严格执行环境影响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

(三)各乡镇、金泉街道人民政府应严格按照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户发展关口,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先污染,后治理”现象出现。

(四)县发改局、州生态环境局丹寨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等部门在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根据本方案要求严格审批程序,切实推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七、保障措施

(一)广泛宣传,公众监督

各乡镇、金泉街道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形成强大的舆论监督声势。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县人民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落实到各乡镇、金泉街道和部门进行考核,做到任务具体,责任到位。各乡镇、金泉街道和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

(三)完善法规,严格执法

州生态环境局丹寨分局应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养殖场依法严厉查处。及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依法进行排污申报登记,经审核批准后发放《排污许可证》。并要求各类畜禽养殖场按照《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总量排放污染物,同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排污费。

(四)树立典型,稳步推广

州生态环境局丹寨分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应加强对畜禽养殖业的指导和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大力推广干湿分离、沼气化处理、有机复合肥加工、养殖—沼气—种植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进一步加大畜禽粪便综合利用力度,促进畜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附表1:丹寨县饮用水源保护区范围

附表2:丹寨县自然保护区范围

附表3:城镇规划区范围

附表4:主要交通干线防疫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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