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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改丽水市遂昌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2021-08-19 17:34:37来源:遂昌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90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县农村住房风貌管控要求,现将《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遂政发〔2021〕51号)文件部分条款修改如下:

1.可建区。符合建房的农户,其用地控制标准为:1-3人户建房用地面积100平方米;4-5人户建房用地面积12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建房用地面积130平方米。在满足用地条件的前提下,允许在上述用地标准基础上增加不大于20平方米、檐口高度不超过3.5米的一层附房,与主体建筑相连,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验收。原有住房用地面积小于建房用地控制标准的,不得再单独申请建造附房。上述用地标准中使用耕地的,耕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3层,檐口高度(指房屋室外最低地坪到檐口的高度)控制在9.5米以内。斜屋面屋脊高度(指房屋室外最低地坪到屋顶的高度)控制在10.5米以内。

2.一般管控区。符合相关规划的,原则上允许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审批。其用地控制标准为:1-3人户建房用地面积100平方米;4-5人户建房用地面积120平方米;6人及以上户建房用地面积130平方米。上述用地标准中使用耕地的,耕地面积最高不超过125平方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檐口高度(指房屋室外最低地坪到檐口的高度)控制在9.5米以内。斜屋面屋脊高度(指房屋室外最低地坪到屋顶的高度)控制在10.5米以内。

凡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遂昌县人民政府

2021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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