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东明县城市房屋拆除管理规定(草案)
2021-08-17 09:36:45来源:菏泽市东明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953
为了加强房屋拆除管理,规范房屋拆除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菏泽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条在东明县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征收,需要拆除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县城内房屋拆除管理工作。
第三条城市房屋拆除,应由具备安全条件的三级以上建筑资质的单位承担,并由其法定代表人对拆除安全负责。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负责组织拆除项目招投标和抽签工作,确定房屋拆除单位。房屋拆除单位应与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依法签订房屋拆除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拆除中涉及军事设施、教堂、寺庙、文物古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将房屋拆除方案、拟拆除房屋的结构及面积等现状说明书、周围环境的调查情况及说明等如实申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拆除房屋。
第六条房屋拆除单位应根据本规定和承接拆除项目的特点,制定必要的拆除安全责任制、拆除技术操作规定和安全保障措施,有针对性的指导拆除工作。
第七条拆除方法包括人工拆除、机械拆除、爆破拆除三种,其适用范围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工拆除适用于木结构、砖木结构、混合结构等民用建筑物;
(二)机械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各类基础、地下构筑和高耸建筑物;
(三)爆破拆除适用于混合结构、框架结构、钢结构及各类基础、地下构筑物和高耸建筑物。
第八条拆除人员应经有关部门培训,并取得有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拆除工作。
第九条房屋拆除单位应在拆除现场设置公示栏。公开内容包括拆除项目名称、拆除范围、拆除期限、拆除单位名称、资质及法人代表等。
第十条拆除现场危险区域必须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采取警戒措施,封闭拆除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
第十一条拆除作业现场的噪声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拆除作业现场应做到材料堆放整齐,周围通道、沟管保持畅通,场内无积水,有粉尘控制措施,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第十三条遇有大风、浓雾、雨雪等恶劣天气影响安全时,禁止拆除作业。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必须做到“五个百分百”,即工地周围百分之百围挡、拆除工程百分之百湿法作业、垃圾堆放百分之百覆盖、出入车辆百分之百冲洗、清运车辆百分之百密闭运输。
第十五条房屋拆除单位必须信守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拆除质量、拆除期限、拆除范围等要求实施拆除作业。在开发商与政府签订协议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把拆除后的建筑物料和垃圾清运完毕,达到施工进场条件,否则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房屋拆除单位在实施房屋拆除前,应当根据拆除建筑面积按每平方米5元的标准向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预交房屋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到位保证金,应当具结《房屋征收拆迁工地扬尘治理到位承诺书》,违背承诺,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拆除残值进行拍卖,拍卖款项上交财政,其中10%用于东明县房屋征收补偿办公室管理经费,90%用于片区指挥部的办公经费。
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视情节轻重,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处罚款项从保证金中扣除,剩余部分如数返还给承包单位。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2018年月日起—2023年月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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