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婺城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3 16:44:47来源:婺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709
各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区属各有关部门:
《婺城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4日
婺城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实施方案
为更好促进自然保护区森林资源保护,建立和完善公益林分类补偿制度,维护林权所有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定》和《浙江省林业局关于抓紧落实新增省级公益林面积和保护区集体林租赁工作的通知》精神,按照因地制宜、林农自愿、实事求是、稳步推进的原则,对婺城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保护区”)开展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工作。现就此项工作要求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生态文明建设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合理利用的方针。按照量力而行、分步推进、逐步完善、补偿标准基本合理的总要求,建立分类补偿与分档补助相结合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积极探索保护区集体林租赁管理形式,切实维护村社集体和林农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社区共管机制,不断提高自然保护区保护和管理水平,促进保护区的持续健康发展与林区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府办分管领导和区农业农村局、资规分局主要领导为副组长,区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南山保护区管理中心、各有关乡镇分管领导为成员的自然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三、工作任务
1.落实保护区范围新增省级公益林面积31175亩。
2.落实保护区范围集体林租赁面积138140亩。
四、工作要求
1.落实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各有关乡镇负责做好相应村的新增省级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相关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做好配套资金计划安排,确保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做好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的技术指导、质量检查以及工作过程中出现的林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南山保护区管理中心负责牵头协调、组织调查、范围界定、协议签订等工作。各乡镇、部门要严格按照方案要求的时间节点、内容和措施进行具体落实,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落界新增面积。依据最新森林资源二类调查和年度林地变更数据,结合实地核查,将新增自然保护区公益林面积和集体林租赁面积落实到山头地块。制作公益林小班登记卡,建立矢量数据库、属性数据库、面积分户表,确保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落在保护区范围内,落在林地范围内;做到林木权属清晰,权益明确无争议。
3.落实补偿资金。结合公益林补偿资金申请,区财政局要确保地方补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编制新增公益林面积和集体林租赁面积的资金发放清册,将损失性补偿资金“一卡式”发放到权益人手中。
4.落实管护责任。按照省林业局统一要求,划分公益林管护责任区,落实护林人员,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书。落实公益林管护监管责任,将新增公益林的监管管护纳入全区“护林员巡查考勤系统”中。集体林租赁面积按照省林业局、省财政厅《关于组织开展省级以上森林类自然保护区集体林租赁工作的通知》要求,签订租赁协议,通过勘界立标、增加护林员、设立管护站等方法加强管护。
五、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调查准备阶段(4月25日-7月14日)
成立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开展宣传发动工作,调查摸清各村划入保护区的山林界限、面积、山林权属等情况。查验各村山林权证、山林清册、承包流转合同等各类凭证是否完整。
第二阶段:全面实施阶段(7月15日-9月14日)
(一)新增公益林
1.新增公益林区划界定。依据公益林区划要求,将保护区内现有的商品林区划为省级公益林。确定新增公益林小班界线,按有关规定为公益林小班编号,确定各新增公益林小班面积。
2.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书。将保护区内新增公益林区划材料以村为单位进行反馈,经森林、林木、林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包括承包经营权人)签字盖章确认并张贴公示无异议后,签订公益林保护管理协议书。凡一个公益林小班涉及二个以上权益人的,权益人之间首先要落实分户面积并签字盖章无异议;权属为村集体的,要求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村民(社员)代表参加),对是否同意列入公益林及公益林补偿资金使用管理等内容做出明确的书面决议,并经到会村民(社员)代表过半数通过(签字盖章);权属为生产队或村民小组经营的公益林,该生产队或村民小组全体户主签字盖章认可。
3.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质量检查和验收。
4.编制新增公益林的资金发放清册,并进行网上公示和实地公示。
(二)集体林租赁
1.集体林租赁有关政策
(1)集体林租赁时农户、村集体(含村民小组,下同)山林的政策处理。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林的租赁合同应提倡由农户委托村委会签订,也可委托所在地村民小组签订或农户自行签订。委托方式必须采取农户书面委托。农户的自留山、责任山林的租金,拨付到户。村集体统管山林,在村民(社员)会议(含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村民小组会议)上通过租赁决议后,由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或村民小组统一签订租赁合同。
(2)集体统管山林租金的使用管理。各村应依照政策法规并结合本村实际,完善利益分配制度,制定租金使用管理办法,合理使用和管理租金。租金使用管理办法应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社员)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同意。租金除兴办公益事业和必要的开支外,直接分配给农户的比例原则上不少于70%。
(3)租赁年限。根据山林承包期限及《民法典》对租赁期限的相关规定,本次保护区集体林租赁年限为二十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必须终止集体林租赁的,即应终止《婺城南山省级自然保护区集体林租赁合同》。
(4)租金支付。租赁期间国家每年支付租金,停止发放公益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集体林租赁补偿资金为每年48.2元/亩,其中保护区管护支出按每年5元/亩核定,租金为每年43.2元/亩,由区财政局、南山保护区管理中心按照《浙江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权属所有者(村、组、户)发放。
2.主要工作内容
(1)召开村民(社员)代表会议或村民小组户主会议,形成有关集体林租赁决议和集体统管山林租金使用管理方案。
(2)农户、村民小组将自留山、责任山或集体统管山委托村委会(经济合作社)统一租赁,需与村委会签订委托书。村委会(经济合作社)对本村、村民小组、农户山林租赁情况进行登记造册,并向区农业农村局提供相关委托书和应付租金清册。
(3)南山保护区管理中心与相关村村委会(经济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
(4)集体林租金发放清册经网上公示和实地公示后,由区农业农村局汇总上报。
第三阶段:总结建档阶段(9月15日-9月31日)
将保护区新增公益林有关图、表、卡、协议、决议等资料以及集体林租赁合同、农户委托书、村民小组委托书,包括相关的村民小组户主会议决议、村民(社员)代表会议决议等材料立卷归档,按档案管理规定由各村村委会(经济合作社)、有关乡镇、南山保护区管理中心、区农业农村局分级保管。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工作根据要求总结上报。
保护区新增公益林和集体林租赁工作事关保护区建设发展,事关林区社会稳定和林农合法权益,要求与公益林日常管理相衔接,与区公益林管理部门相协调,与全区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落实相融合,扎实稳妥推动工作开展。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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