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禁养区新规定是怎样的?禁养区划定依据是什么?
2021-08-13 10:29:15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5465
根据国家规定,为切实减轻畜禽养殖业污染,保护好重点区域、重点流域的生态环境,保障好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在某些区域应当设置禁养区。那么2021禁养区新规定是怎样的?禁养区划定依据是什么?跟着农交网小编来看看吧。
一、2021禁养区新规定是怎样的?
不同地区禁养区规定不同,如2021年1月15日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柳州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0年修订)》,结合本市实际,禁养区划定区域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小编提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自然保护地
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自然公园核心区域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和自然公园非核心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依据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执行。
3.《柳州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确定的柳州市中心城区域(柳州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批复后,按新批复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执行)。
4.城镇居民区、村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2021年7月1日,鹿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鹿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1年修订)》,鹿寨县禁养区划定区域如下: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包括依法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其中,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自然保护地
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核心保护区和自然公园核心区域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养殖小区;自然保护区一般控制区和自然公园非核心区域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养殖小区,具体依据现行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执行。
3.《鹿寨县城总体规划(2009-2030年)》确定的鹿寨县城总体规划。
4.城镇居民区、村庄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区域禁止建设养殖场。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二、禁养区划定依据是什么?
禁养区划定一般依据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4月24日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6月27日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4月24日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10月26日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
7.《风景名胜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4号);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
9.《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10月7日修订);
10.当地环境保护条例、管理条例等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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