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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民宿管理办法(暂行)

2021-08-12 17:49:09来源: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244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民宿经营管理,保障旅游者与经营者合法权益,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盘活城乡闲置资源,推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贵州省旅游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兴义市民宿管理办法(暂行)-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市域内民宿的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本办法所称民宿,是指利用当地民居等相关闲置资源,经营用客房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主人参与接待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第三条 民宿管理遵循政策引导、便利准入、加强监管、行业自律的原则。

第四条 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民宿发展统筹协调日常工作,推动制定民宿相关服务标准,开展民宿宣传推广,指导开展民宿经营管理业务培训。

公安部门负责民宿的日常治安管理工作,指导民宿经营者安装、维护治安管理信息系统,配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消防部门依法对民宿经营者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指导开展民宿消防安全隐患整治和民宿消防安全培训工作。消防部门可以在国家消防技术要求基础上,制定当地民宿消防安全技术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办理民宿经营主体的商事登记,引导民宿经营者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民宿经营的相关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民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鼓励建立民宿行业协会,支持民宿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民宿行业协会应当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制定服务规范,参与民宿等级的评定与复核,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产品推广、培训交流、争议协调等服务。

第七条 支持在具有旅游资源的乡村发展民宿。鼓励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具有专业化经营能力的经济组织等,采用自主经营、租赁、联营等方式,参与乡村民宿经营管理。

对位于景市周边、特色旅游村镇、历史文化街区,生态环境良好、人文特色鲜明的民宿聚集地,应给予相应的政策扶持,引导民宿规范有序发展。

第二章 开办要求和程序

第八条 兴义市民宿改造必须依法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开办要求

(一)申办条件

1.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不能用于民宿改造。

2.区域内的民宿改造应符合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定。

3.具备一定的通达性,原有建筑及周边无地质灾害和其他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不占用生态红线。

4.经营用客房单栋建筑不超过14间、不超过4层、建筑面积不超过800平方米。

(二)改造原则

1.在原有建筑主体面积不增加的原则下,可适当增加非封闭阳台(顶层为露台)和消防通道等功能性设施,以满足民宿功能性需求,进一步提高民宿品质。非封闭阳台(顶层为露台)出挑不能超过1.8米。

2.民宿风格及周边环境要充分融入地域民族文化,设计风格应与周边环境统一,凸显地域民族文化特色及乡土气息。

3.坚持节约用地原则,不得新增占用土地,不得增加宅基地面积。

(三)改造总体要求

1.拟发展民宿的业主(以下简称业主)报建文本应由具备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2.改建的民宿,应确保建筑使用安全。不得破坏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并提供安全鉴定书。

3.民宿污水不得直接排放,必须达到《旅游民宿基本要求与评价》中GB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配备必要的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需分类处理。

4.房屋改造原则上不得增加原有建筑面积、高度、楼层,原为平屋面的,鼓励改为坡屋面,但檐口高度不得超过原有房屋板面高度+0.6m(要留改造空间);改造坡屋面下不能形成新的建筑功能空间;坡比不能大于40°。

5.民宿设计布局合理,分布明确,具有良好的采光通风条件。

6.外墙风格以生态、自然、环保为设计原则,建筑外立面、门、窗、栏杆、外墙装饰等选用材质,原则上要与村庄自然环境总体协调,不宜使用明度较高的色彩。

7.门头、门牌选材及用色需以周围环境相协调统一。选用生态、自然、环保等材质,建议使用木类或仿木类材质。不能使用喷绘布、彩钢板、扣板、霓虹灯、彩色等作为门头或门牌形象。

8.夜间灯光设计不宜使用过度照明光源,以暖色系情景性光源设计为主。

9.庭院景观倡导以古朴、自然、民族文化风格为主,植物选配以本土植物为主。

第十条 开办程序

(一)业主向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改造申请,村(居)委会初审通过后,由业主承诺一户一宅合法性,并在申请上签字盖章,上报所在地的乡镇(街道)。

(二)乡镇(街道)通过实地踏勘,对拟改造用房的合法性、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一户一宅情况和其他申办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在申请和相应材料上签字盖章。

(三)乡镇(街道)在每月上旬将申请材料和初步审核意见集中上报至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并通知业主将改造方案、设计图、效果图等提交至市文体广电旅游局。

(四)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收集到相关材料后,牵头组织市旅规委专家现场勘查,对改造方案等相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审查意见由市文体广电旅游局收集汇总。

市旅规委组成机构、职能职责具体见《中共兴义市委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兴义市旅游规划审查委员会的通知》。市旅规委评审时间原则上为每月一次,具体时间由领导小组组长确定。

(五)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将初审意见向业主进行反馈,并告知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完善。

1.不需要修改的方案,由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直接提交市旅规委领导会进行评审。

2.需要修改完善方案的业主,按照反馈意见对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后,由市文体广电旅游局再次提交市旅规委专家评审会进行评审,直到通过专家评审会后方可提交市旅规委领导会。

(六)提交市旅规委领导会进行评审的方案,评审通过的,由市旅规委出具评审意见。

(七)民宿改造方案实行一户一方案,一案三份(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乡镇<街道>、改造业主各一份)。

(八)通过市旅规委审批的民宿方案,方可开工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改造过程由各乡镇(街道)负责监管。改造业主必须严格按照审批方案组织施工并做好安全防护、卫生保洁等措施,否则将勒令停工或依法拆除。改造结束由市文体广电旅游局、乡镇(街道)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由乡镇(街道)出具相关证明,民宿业主方可办理相关营业证照。

第三章 安全要求

第十一条 民宿业主需依法办理相关证照,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应建立健全各类相关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食品安全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

第十四条 民宿消防条件应符合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安部、国家旅游局联合印发的《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的有关要求,并严格落实《农家乐(民宿)建筑防火导则(试行)》中各项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 民宿所在地村(居)委会应组织建立微型消防站,招募志愿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应有固定场所,配备手抬机动泵、吸水管、水枪、水带、灭火器、破拆工具、个人防护装备、通讯对讲设备等消防装备,设置火警电话和值班人员。志愿消防队员每季度开展不少于2 次消防技能练、1 次消防业务学习。

第十六条 民宿管理者应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住宿业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落实卫生管理制度。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明。提供给顾客使用的饮具、毛巾、床单等公共用品用具按规定清洗消毒、更换。做到一客一换一消毒。

第四章 管理机制

第十七条 民宿管理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行业自律、行政监管”的原则。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负经营管理主体责任,民宿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履行辖区属地管理责任,各有关部门负行业监管职责。

第十八条 市文体广电旅游局统筹市内民宿业的发展与管理工作,协助民宿评星评级。

第十九条 民宿行业协会应当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1.民宿行业协会职责是拟定行业自律的相关规章制度及规范、组织会员交流学习等,推进市域合作搭建网络营销平台、为政府献计献策等。

2.鼓励民宿行业协会组织民宿经营者的行业检查和评比,及时指导村(居)委会及民宿经营者规范经营,促进民宿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3.做好民宿及其经营者相关信息的采集工作,建立民宿经营名录、征信系统,定期对外公布。

4.协助相关部门对成员单位进行防火检查,协助制订防火公约,组织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安全教育。

5.应协助民宿等级划分办法制定与授牌工作。

第二十条 民宿业主及经营管理者应当自觉接受民宿服务监督。民宿经营者应当在醒目处公布投诉电话。游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与民宿经营者发生争议,有权向旅游市场监管等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二十一条树立旅客至上、优质服务的宗旨。在规范化服务的基础上,提倡特色化服务。从业人员掌握旅游接待服务的基本知识,文明礼貌,态度热情。产品和服务明码标价,不强行向游客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暂行)最终解释权归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名词解释:

1.市旅规委:兴义市旅游规划审查委员会。

2.市旅规委领导会:由市旅规委组长、副组长及成员单位主要领导组成,具体见《中共兴义市委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兴义市旅游规划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3.市旅规委专家会:由“兴义市旅游规划审查专家库”专家组成,具体见《中共兴义市委 兴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充实兴义市旅游规划审查委员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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