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泰顺县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试点改革工作之生态大搬迁实施细则
2021-08-09 17:43:41来源:泰顺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521
CTSD01-2020-0009
泰政办〔2020〕3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单位:
《泰顺县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试点改革工作之生态大搬迁实施细则》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
泰顺县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试点改革工作之生态大搬迁实施细则
为加快推进生态大搬迁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全面深化农业农村部《泰顺县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的实验方案》重点项目改革,扎实推进全县生态大搬迁高质量绿色发展,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异地搬迁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19〕28号)、《浙江省扶贫异地搬迁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浙农专发〔2019〕13号)、《关于切实做好“莫兰蒂”及“鲇鱼”台风灾后重建工作实施意见》(泰委发〔2016〕189号)、《泰顺县深入贯彻“下得来、稳得住、富得起”九字方针,做好“下山居住、上山致富、人才回归、产业兴旺”文章,有序推进生态大搬迁改革的实施方案》(泰委办发〔2019〕37号)等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农户自愿;整体搬迁、集聚集约;一户一宅、分类施策;产城融合、促农增收;市场运作、灵活安置的原则。
二、目标任务
积极引导搬迁范围内的搬迁对象有计划地向县城中心城区、中心镇等区域梯度转移,2020年全县力争引导搬迁2万人以上,确保搬迁1.5万人以上。
三、搬迁范围和条件
(一)搬迁对象。
1.县内行政村或自然村整村搬迁的农户〔行政村或自然村实现80%以上人口搬迁的,10户以下自然村未搬迁农户少于2户的(含)〕;2.地质灾害隐患区搬迁户;3.自然保护区搬迁户;4.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5.重大工程拆迁户;6.D级危房户;7.2019年以来新发生自然灾害导致原房倒塌户(含房屋严重受损无法修缮需拆除);8.2019年村级规模调整撤并村有意愿搬迁农户。
(二)搬迁条件。拆除原居住地危房及附属建筑物,且将户口迁入安置所在地。
(三)安置人口界定。户籍在搬迁范围内且有合法产权住房(含证件不全但权源合法、产权明晰),以户为单位,以公安部门认定的2016年9月30日前登记户籍人口为准,对2016年9月30日后因婚姻等按正常程序合法分户及发生人口数变化的,给予确认。
针对安置对象自行购买县内新开发的普通商品房安置的,安置人口界定以户为单位,以公安部门认定的2019年10月1日前登记户籍人口为准。
1.户籍在搬迁范围内的,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享受安置政策:
(1)确因就读需要户籍迁出的全日制在校生(含学前儿童及其一同迁出的父母一方和当年大学毕业生);(2)户籍由搬迁范围内迁出的现役义务兵、二级以下士官 (含二级);(3)原农业户口人员嫁非农业户口,且本人或子女户口在搬迁村的;(4)已结婚登记但户籍待迁入的原农业户口人员(在申请搬迁之日起三个月内迁入共同迁入安置地);(5)因实施重点项目需搬迁的农户,放弃享受重点项目征迁政策的。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象,不享受本政策:
(1)已经享受过异地搬迁(下山移民、下山脱贫、异地脱贫等)扶持政策及地质灾害搬迁相关政策的;(2)户籍关系在农村的国家财政供养人员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人员);(3)三级(含三级)以上士官及提干的军人;(4)已出嫁、继嗣或入赘到搬迁村以外户口未迁出的原农业户口人员及子女;(5)在审批公示期满之后新增的人员和死亡的人员;(6)挂靠户口;(7)其他不能享受搬迁政策的人员。
四、安置方式和补助标准
经确认符合条件的搬迁户,可以自主选择避灾小区(保障房)安置、自行购房安置、原拆新建安置等方式自行选择进行安置。
(一)选择避灾小区安置。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补助政策;购置县城避灾安置小区的,同时享受县统筹每户2万元的补助政策。
(二)选择自行购房安置。
方式一:选择在县内新开发商品房安置。购买县内新开发普通商品房,按照应享受建筑面积房价款的20%予以补助,每平方米房价不得高于房开公司在县住建部门登记的普通商品房备案价,实际补助金额以住建部门登记的普通商品房备案价为准,每平米补助最高不得超过2500元。
1.选择在县城内购买新开发商品房安置,在享受购房房价补贴基础上,同时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县统筹每户2万元的补助政策。
2.选择县内中心镇购买新开发商品房安置的,在享受购房房价补贴基础上,同时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县统筹每户1万元的补助政策。
方式二:自行选择购买县内或县外自行购买商品房安置。
1.选择到县城或县外自行购买商品房安置的,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和县统筹每户2万元的补助政策。
2.选择到中心镇自行购买商品房异地搬迁安置的,享受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1.74万元和县统筹每户1万元的补助政策。
(三)选择原拆新建安置。选择拆除原危房,异地建新房安置的,享受省异地搬迁补助资金每人0.84万元和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四)低收入农户安置补助。对已录入浙江省扶贫信息系统库的低收入农户(含无房户),其补助标准为:省补助资金每人3万元、市安居圆梦差异化补助每户3万元、县财政再给与补助资金每户3万元;拆除的原房被鉴定为D级的,同时享受国家困难群众危旧房改造补助政策。
五、原房拆除补助标准
搬迁对象须按规定时间自行腾空、拆除原住房,经所在乡镇政府实地核查确认后享受旧房拆除补助,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拆除的,由所在乡镇政府强制拆除,相关费用由重建户承担。其中原房砖混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50元;砖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200元;土木、木结构房屋拆除,每平方米补助150元;附属用房拆除,每平方米补助50元。旧房拆除按合法建筑面积予以补助(违章建筑不予补助)。在生态红线范围内的原房经属地乡镇审核后,原房暂时予以保留,其使用权和所有权依法收归村集体。被列入古建筑、文物保护控制范围的,可对原住房予以保留,其产权依法收归村集体组织所有,视同原住房已拆除。原拆新建的重建户原旧房必须拆除,不享受拆房补助政策。
六、搬迁奖励标准
69个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搬迁奖励标准如下:
(一)为积极引导和鼓励扶贫重点帮扶村搬迁,以村(自然村)为单位在规划期限内,整村(自然村)搬迁并拆除原居住地房屋的,在实施整村搬迁项目时,按实际搬迁人数每人奖励1万元,另选择新开发商品房安置的整村(自然村)搬迁户,根据原房拆除时间节点再次实行梯度奖励。
1.在9月1日前,房屋产权人自行拆除的(也可委托当地乡镇政府拆除,下同),给予每户奖励3万元。
2.在10月1日前,房屋产权人自行拆除的,给予每户奖励2万元。
3.在11月1日前,房屋产权人自行拆除的,给予每户奖励1万元。
4.在12月1日以后,房屋产权人自行拆除的,不予奖励。
(二)经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定的2019年度以来新增地质灾害隐患区搬迁农户和县民政局认定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特困户、低保户、低保边缘户)拆除奖励参照69个省级扶贫重点帮扶村搬迁奖励执行。
七、保障扶持工作
(一)金融扶持。金融机构应以优惠利率支持生态搬迁户的建房(购房)贷款。
(二)宅基地复垦。生态搬迁户原住房拆除后,宅基地由村集体组织收回、以乡镇为单位组织复垦。可列入农村宅基地复垦的,按房屋占地复垦的耕地验收面积给予补助。
(三)待遇同等。凡选择购县内新开发买普通商品房、避灾移民小区或自行购房安置的,原来拥有的土地、山林承包经营权不变。就医、就业、入学一律享受迁入地居民同等待遇(限在县内迁建和县内购房)。
(四)就业促进。对新建安置小区,要规划安排集体物业、来料加工、电子商务等富民产业项目用房。鼓励和引导当地企业要优先安排搬迁农民就业。加强搬迁农民培训,提高就业技能,鼓励“就近就业、创业创新”。对搬迁的低收入农户,实行菜单式免费培训,通过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等方式,积极开展就业帮扶和就业援助。积极探索“新居民、新社区”管理模式,强化农民搬迁后的社会保障和管理服务,确保搬迁户“下得来,稳得住,富得起”。
八、加强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生态搬迁办总牵头,成立综合协调组、政策研究组、资金保障组等工作组。各乡镇是辖区内实施生态大搬迁安居工程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强化职责落实。
1.各有关单位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落实具体措施,优化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降低收费标准,强化帮扶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有序推进生态大搬迁安居工程实施。其中:
(1)县委宣传部负责生态大搬迁暨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试点改革项目相关宣传报道。
(2)县委改革办负责指导人口集聚与农民增收致富试点改革之生态大搬迁项目推进经验总结。
(3)县发改局负责将生态搬迁安置小区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并做好项目审批和安置小区综合协调等工作。
(4)县民政局做好搬迁农村居民的社会救济和后续管理等工作。
(5)县财政局负责做好资金的保障、管理、监督,制定房票和使用办法等工作。
(6)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落实项目建设的选址、规划、用地保障;牵头组织地质灾害避让搬迁项目验收和搬迁后建设用地项目的复垦;做好搬迁对象的林业发展规划、生产技术、林地流转等指导。
(7)县住建局按照建设规范、质量要求,做好搬迁安置小区建设监督管理工作。
(8)县交通运输局结合安置小区建设,优化交通规划方案编制,做好连接道路和桥梁的测量、设计、技术指导等工作。
(9)县水利局做好工程建设中的防洪抗旱、河道整治、农村饮用水保障等工作。
(10)县农业农村局履行好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做好纳入生态搬迁低收入农户搬迁范围的人员认定。
(11)县金融中心要加大对搬迁群众购建房的信贷支持。
(12)县城投公司共同负责做好县城保障房的建设与项目资金保障。
(13)县生态搬迁办要牵头负责做好政策宣传、规划制订、业务指导、考核督查和安置房源的保障等工作,协助城投公司做好县城保障房建设。
2.各乡镇要做好宣传发动、申报审核、原住宅拆除验收、监督管理、建设用地复垦、迁建小区建设、后续管理服务等工作,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三)加强考核督查。县委、县政府将生态大搬迁纳入有关部门和乡镇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县纪委加大督查力度,确保各项工作按时完成。
九、制约措施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办理搬迁农村居民的产权证时应注明“生态大搬迁”标志。享受本政策的搬迁户受下列条款制约:
(一)享受本工程扶持政策的农户,除确实因户内人口变动符合建房分户条件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审批建房。
(二)享受本政策购买商品住房的,在取得不动产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交易。
(三)对提供虚假资料、假证明等欺诈手段骗取“生态大搬迁”工程补助、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其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程推进过程中如有本政策未明确事宜,由县生态搬迁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召集联席会议决定。
十、本方案自2020年8月10日起实施。
泰顺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7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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