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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

2021-08-04 13:40:53来源:建德市人民政府阅读量:772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浙江省自然资源厅、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促进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0〕10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批范围和用地规模

设施农业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栽培、种植和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及附属设施用地,以及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生产的辅助设施用地和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

根据现代农业特点,将设施农业用地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两大类。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附属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辅助配套设施用地,分为种植和养殖两种类型。

设施农业用地具体类别和用地标准参照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有关文件执行(详见附件1、2)。

二、严格选址规范建设

(一)引导合理选址

设施农业用地应在土地承包、流转范围内、农业生产所在地范围内或边界附近选址。设施农业用地项目建设不应对周边景观和生态环境造成影响,避免切坡建房造成地质灾害,沿江、主要交通道路(高铁、高速、国道、省道等)可视范围内应谨慎选址。

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农业设施,其他单位或个人原则上不得在村庄内部及自有住宅附近进行附属配套设施用地选址。

设施农业用地不得占用生态公益林,涉及占用其他林地须先行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设施农业用地原则上不得破坏实施范围内的农田水利设施,确实无法避免的应在设施农业用地建设期内同步做好修缮工作。

(二)落实耕地保护政策

设施农业用地应尽量利用未利用地、荒山荒坡等非耕地、农村闲置边角地或质量较差的土地。确需占用耕地且破坏耕作层的,经营主体应采取耕作层土壤剥离、架空、隔离布或预制板铺面隔离等工程技术措施,最大程度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为后续土地复垦做好准备。

为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发展粮食生产,对于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的,原则上不予审批设施农业用地。粮食生产功能区原则上不得选址建设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

(三)控制使用(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种植类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

养殖类设施农业用地和破坏耕地耕作层的种植类设施农业用地,选址确实无法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占用少量、零星的永久基本农田,面积控制在设施农业用地总面积的10%以内,原则上不得超过20 亩。其中,规模化种粮所必需的附属配套设施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不得超过7 亩;生猪养殖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控制在项目用地总面积的20%以内,不得超过50 亩。

上述凡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由乡镇(街道)在本辖区范围内补划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永久基本农田,经市规划资源局和市农业农村局论证同意,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核确认后,方可备案占用。

(四)规范设施农业用房建设

设施农业用房特别是配套附属设施应以满足生产功能为前提,避免非必要、与生产功能不相符的建(构)筑物和装修(饰)物。鼓励有条件、规模较大的农业项目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建(构)筑设计,设计应符合我市美丽乡村建设、生态保护和规范管理等要求。设施农业用房建设标准如下:

1.建(构)筑层数。设施农业用房应为单层建(构)筑,不得修建地下室。养殖生产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须经市人民政府会审同意。

2.建(构)筑层高。地面至檐口的高度应控制在7米以内。因粮食烘干等实际需求,经乡镇(街道)会审通过后,层高可适当增加。

3.标识、铭牌、颜色三统一。设施农业用房应喷绘标识,悬挂铭牌和统一建(构)筑外立面颜色为白色或灰色。

三、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一)备案流程

1.申请。经营主体持《设施农业项目建设方案》、《土地使用条件》等材料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设施农业用地申请。

2.初审公示。村(居)民委员会进行初审核实,符合设施农业用地申请条件的,将申请情况在村务公示栏予以公示,公示日期不少于7个自然日。

3.准入会审。公示无异议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和经营主体签订用地协议后,将相关材料报送至乡镇(街道),并由乡镇(街道)组织农业农村、规划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进行项目准入会审。种植类项目申请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超过3亩以上、养殖类项目申请使用设施农业用地超过50亩以上,或建设多层建筑的养殖类生产设施的,须报请市人民政府研究。其他项目由乡镇(街道)把好项目准入关,负责审查土地流转协议(承包合同)、项目建设方案等材料,并出具项目准入意见。

4.备案管理。乡镇(街道)在备案确认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设施农业用地监测监管系统,核发《建德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证书》,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市规划资源局和农业农村局上报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涉及占用林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在系统备案前完成相关手续的办理。

(二)使用期限和年审制度

设施农业用地批准使用年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限或土地经营权流转剩余年限,最长不超过十年。设施农业用地批准使用期限到期前三个月内,经营主体有意愿继续使用的,应重新申请备案。逾期未申请的,视作放弃使用并由乡镇(街道)督促指导经营主体开展土地复垦工作。

设施农业用地实行“每两年一审查”的年审制度。经营主体每隔一年于12月份主动持《建德市设施农业用地使用权证书》向乡镇(街道)申请年审。乡镇(街道)应当对设施农业用地使用现状、生产安全等事项进行审核,并出具年审合格证明。年审未通过的,由乡镇(街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乡镇(街道)可移交规划资源部门立案查处。

四、履行土地复垦义务

(一)复垦方案编制

经营主体在提请乡镇(街道)备案前须编制土地复垦方案(表)。占用耕地面积3亩以下或占用其他地类的,应提供复垦方案表并由乡镇(街道)组织审查;占用耕地面积3亩以上的,经营主体应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详细的复垦方案,并报市规划资源局、农业农村局组织审查。

(二)复垦保证金缴纳

经营主体在提请乡镇(街道)备案前应按标准一次性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预存标准为“永久基本农田8万元/亩,耕地5万元/亩,其他地类2万元/亩”。

(三)复垦实施和验收

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到期后,经营主体应当自批准使用期满一年内自行拆除建(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复垦到位。乡镇(街道)做好土地复垦督促指导工作并实行复垦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报送市规划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联合验收。而后,经营主体可持验收合格意见至乡镇(街道)办理预存土地复垦费用退还手续。

经营主体拒不复垦或复垦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所在地乡镇(街道)代为组织复垦,复垦费用从预存的土地复垦费用中列支。

五、加强设施农业用地监督管理

(一)加强日常监督管理。经营主体负有设施农业用地规范建设、规范使用和耕作层保护义务,以及到期履行土地复垦、年审申报义务。经营主体不得改变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业用地用于非农建设;不得超过用地标准,擅自扩大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不得改变直接从事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性质,禁止擅自将农业设施用于其他经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设施农业用地建设监管责任主体,负责设施农业用地选址放样、登记备案和上图入库工作,承担日常巡查检查、年审制度落实和督促指导土地复垦义务履行职责。

规划资源部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用途管制、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查处、土地复垦指导工作。农业农村部门做好设施农业用地标准、项目准入、建设方案,生产经营指导工作,负责改变用途界定工作。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其他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做好设施农业用地的准入审查、规范使用等相关工作。

(二)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乡镇(街道)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乡镇(街道)切实加强设施农业用地动态检查,对不符合规定要求开展设施建设和使用土地的,做到早发现、早制止,对拒不整改的将违法线索移交相关职能部门,予以严肃查处。

(三)严明纪律追究违规责任。各乡镇(街道)应切实履行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和日常监管责任,市规划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不定期对乡镇(街道)设施农业用地审批备案和监管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对于备案管理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可暂停乡镇(街道)备案管理权限,整改到位后予以恢复。

各职能部门依法做好项目前期审查工作和执法监察工作。因违规审批或者疏于监管构成违纪违法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0日起实行,原《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用地管理的通知》(建政办函〔2013〕9号)文件同时废止。

建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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