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滨城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7-27 17:17:14来源: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596
滨州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滨城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已经2018年10月25日区政府第十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滨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27日
(此文件主动公开)
滨城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农药经营管理,切实规范我区农药经营市场秩序,保障农业生产、农产品质量、农业生态安全,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的核发,应坚持依法依规、属地监管、标准一致的原则。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
第四条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实行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
第五条限制使用以外的其他农药经营许可由区农业局核发。农药经营单位在滨州市两个以上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滨州市农业农村局核发;农药经营单位在山东省内两个以上设区市地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省农业农村厅核发。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标注为“农药(限制使用农药除外)”。
第六条农药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专业教育培训机构56学时以上的学习经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掌握农药和病虫害防治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经营人员;
(二)有不少于30平方米的营业场所、不少于50平方米的仓储场所,并与其他商品、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兼营其他农业投入品的,应当具有相对独立的农药经营区域;
(三)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应当配备通风、消防、预防中毒等设施,有与所经营农药品种、类别相适应的货架、柜台等设施设备;
(四)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五)有进货查验、台账记录、安全管理、安全防护、应急处置、仓储管理、农药废弃物回收与处置、使用指导等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
(六)农业农村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熟悉限制使用农药相关专业知识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技术人员,并有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工作经历;
(二)有明显标识的销售专柜、仓储场所及配套的安全保障设施、设备;
(三)符合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的限制使用农药的定点经营布局。
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也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相关规定。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者的分支机构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应当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规定。
第七条农药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应当向区农业部门提交以下纸质材料2套,并按顺序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一)农药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营人员的学历或培训证明等基本情况;
(四)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所有权或租赁证明材料,租赁证明材料包括租赁合同、租赁场所的产权证明等材料;
(五)营业场所和仓储场所地址、面积、平面图等说明材料及相关照片;
(六)计算机及农药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清单及照片;
(七)有关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八)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声明。
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同时提交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第(四)(五)(六)(七)(八)项纸质资料,并单独装订成册,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申请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还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推荐意见表;
(二)经营者两年以上从事农学、植保、农药等相关工作的经历证明;
(三)明显标识限制使用农药的销售专柜、限制使用农药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等清单及照片,有关限制使用农药管理制度目录及文本。
以上申报材料所需要的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或者签名,申请人还应该提交原件,接受材料的工作人员进行核对后返还原件。
第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
(一)专门经营卫生用农药的;
(二)农药经营者在发证机关管辖的行政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三)农药生产企业在其生产场所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或者向农药经营者直接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农药的。
第九条符合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法定条件的农药经营者依法向区农业部门提交“限制使用农药”经营申请报告,经审查符合“山东省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规定的,区农业部门出具“山东省限制使用农药经营定点推荐意见表”报省农业农村厅核发。
滨城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许可单位的设立须符合滨城区限制使用农药定点经营布局规划。
第十条滨城区农业局成立农药经营许可工作领导小组和农药经营许可审(核)查工作小组,负责农药经营许可的核发。
第十一条经营许可审查分为材料审查和实地核查。分别由2人以上组成审(核)查组完成审(核)查工作。审(核)查组应指定1人为组长,负责审查组织协调等事宜。
审查人员实行回避制。与申请农药经营许可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审查人员,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参加相关审查工作。
第十二条承担农药经营许可审(核)查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农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了解我国农药产业发展状况和本辖区农药经营状况;
(二)具有农药、植保、农学、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有三年以上从事农药管理、行政执法、植物保护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查工作;
(四)无违法违纪记录;
(五)农业农村部、省农业农村厅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农药的,农药经营者应当在有效期满90日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续。
第十四条农药经营者申请农药经营延续的,在经营期内技术人员须具有参加专业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继续教育培训记录。
第十五条农药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改变农药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调整分支机构,或者减少经营范围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更换技术人员的须提交学历证书、培训证明、聘用合同等材料向原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六条农药经营许可证遗失、损坏的,应填报《农药经营许可证补发申请书》,说明补发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
第十七条农药经营许可的申请、受理、审查、核发的时间规定及程序遵从《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农药经营许可审查细则(试行)》的相关条款。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至2024年1月31日止。相关条款的内容由滨城区农业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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