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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2018-09-07 10:59:22来源:海淀区人民政府阅读量:2168

海淀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海行规发〔2018〕15号)

2018年8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15〕40号)精神及区政府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监管的有关文件要求,规范本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流转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以下简称产权流转交易)的阳光操作,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产权流转交易,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产权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采取转让、出租等方式与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产生经济行为,并订立合同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过程。

第三条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产权流转交易采用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程序、统一信息发布、统一文书格式、统一平台建设、统一监督管理的“六统一”管理模式。

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和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林权、农机具及农业生产资料、农村建设项目招标及农业类知识产权等,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没有限制的,均可入市流转交易。

第六条各镇农资委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镇范围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产权流转交易入市标准,并报海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二章交易管理机构

第七条海淀区产权流转交易,主要依托市主管部门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以下简称交易机构)进行。交易机构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类产权交易提供信息发布、交易组织等服务,对交易行为进行鉴证。通过其他平台进行产权流转交易的,须经镇农资委审核,相关材料报区农经站备案。

第八条成立由区长任组长、主管副区长任副组长的海淀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权流转交易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区农资委成员单位、区发展改革委、海淀园管委会等。领导小组负责全区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领导、统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经站,办公室主任由区农经站站长兼任。

区农经站负责对各镇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进行指导、服务,对产权流转交易资料进行备案以及信息报送等。

第九条各镇农资委负责本镇具体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领导、统筹、监督和协调;负责本镇范围内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贯彻落实、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对本镇范围内产权流转交易工作中的特殊情况进行研究,作出决定,并报区农资委备案。

各镇农资委要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完善镇产权流转交易服务工作机制,建立镇级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机构。镇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镇范围内产权流转交易的审核、指导、服务及信息报送等日常工作。

第十条各级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机构应配置人员、设备,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及工作流程。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监委会)负责对产权流转交易工作进行内部监督。

第三章交易形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网络竞价、拍卖、招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三条产权交易一般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交易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拟交易事项由董事会(管委会)向镇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申请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1.产权交易意向立项申请表;

2.产权出让申请书;

3.产权交易民主决策记录;

4.产权交易决议及方案;

5.出让方资质证明材料;

6.出让方产权权属证明或其他材料;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8.产权出让公告。

出让方按照产权流转交易的有关要求出具《产权出让公告》,公告中应披露标的物的基本情况、交易条件、受让方资格条件、对产权流转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竞价方式等内容。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保证产权流转交易申请材料真实、合法、齐全。

(二)评估审核与受理、发布。镇级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机构对交易项目进行可行性评估审核,上报区农经站复核后,由集体经济组织召开成员代表大会审议,待审议通过后将成员代表大会决议等材料经镇级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机构交区农经站。区农经站根据出让方提交的产权流转交易申请材料通过交易机构发布交易信息,征集受让方。

(三)受让登记。在信息公告期限内,意向受让方应向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1.产权受让申请书;

2.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3.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4.交易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交易机构对意向受让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向通过登记审核的意向受让方出具《产权受让登记通知书》,同时收取保证金。

(四)组织交易。意向受让方征集完成后,交易机构召集出让方和镇级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出让方在《产权出让公告》中选择的出让条件,必要时可组织召开项目推介会,确定受让方并予以公示。无人提出受让申请或者提出申请的意向受让方条件不符合要求的,可续期发布交易信息,或者调整内容重新发布信息。

(五)组织签约。在确定受让方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由交易机构组织双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合同签订时要严格执行市、区、镇合同管理的有关要求。

在十五个工作日内,若因受让方的原因未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交易,交易终止,并根据《产权出让公告》中的约定对保证金进行处置。出让方可重新提交《产权出让申请书》,另行发布信息。

(六)交易鉴证。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签订后,由交易机构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使用统一格式打印。

(七)结算备案。受让方应在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内,将合同价款支付给出让方。出让方在收到合同价款后,应将有关收款单据复印件报区农经站和镇级产权流转交易管理机构备案。

(八)归档备查。交易成功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该产权流转交易项目的相关资料进行整理,装订成册,归档备查。

第四章交易的行为规范

第十四条产权流转交易的意向价格,由出让方根据有关要求结合市场情况提出。

第十五条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区农经站确认后中止交易。在确认中止交易十个工作日后,仍未能消除影响交易中止的因素,经区农经站确认后终止交易。

(一)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产权手续不齐全,且未能提供其他证明材料的;

(二)因不可抗力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不能按约定期限和程序进行的;

(三)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十六条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

(二)有碍于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交易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镇农资委依据本办法,结合本镇实际情况,出台镇级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细则,并报区农经站备案。

第十八条在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向相关机构申请调解、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区、镇农资委每年组织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范产权流转交易事项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年终考核范围,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镇农资委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玉渊潭股份经济合作社的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农经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01日起施行。

注:海淀区,隶属于北京市。位于北京城区西部和西北部,东邻西城区、朝阳区,南连丰台区,西界石景山区、门头沟区,北接昌平区。辖22个街道7个镇:万寿路街道、羊坊店街道、甘家口街道、八里庄街道、紫竹院街道、北下关街道、北太平庄街道、海淀街道、中关村街道、学院路街道、清河街道、青龙桥街道、香山街道、西三旗街道、马连洼街道、花园路街道、田村路街道、上地街道、曙光街道、燕园街道、清华园街道、永定路街道,四季青镇、东升镇、海淀镇、西北旺镇、温泉镇、苏家坨镇、上庄镇。面积430.8平方千米,人口359.3万人(2016年常住)。

海淀区地貌兼有山地平原;西部为山地,东部和南部为平原;地势西高东低。气候属暖温带半湿润半干旱大陆性季风气候区,山有西山、百望山、香山、青龙山、玉泉山、万寿山、田村山、阳台山等,河流有高梁河、北长河、南长河、清河、小月河、南沙河、北沙河、莲花河等,湖泊有昆明湖、福海、紫竹院湖、玉渊潭等,名泉有卓锡泉、灵泉、金山泉等。著名高校有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等。

海淀区有“神皋佳丽”、“都下宝地”的美誉,形成了以“三山五园”为代表的古典园林区。旅游景点有颐和园、圆明园、香山公园、碧云寺、十方普觉寺、大觉寺、大钟寺、真觉寺、玉渊潭公园、紫竹院公园、鹫峰森林公园、海淀公园、西山国家森林公园、北京植物园、中央广播电视塔、中国人民革命军事博物馆、李大钊烈士陵园、辛亥滦州革命先烈纪念园、佟麟阁将军纪念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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