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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原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原县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7-20 16:32:52来源:平原县人民政府阅读量:600

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单位:

《平原县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原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原县推进“标准地”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市政府《关于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德政字〔2020〕36号)、市自然资源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德州市“标准地”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德自然资字〔2020〕333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进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促进新旧动能转换和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等11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标准地”改革的指导意见》(鲁自然资发〔2020〕6号)要求,明确我县经济开发区、化工园区“标准地”改革控制性指标,2020年年底前,上述区域新增工业用地不低于30%面积按照“标准地”供地;2021年年底前,上述区域全面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出让制度,并探索向其他投资项目延伸推广。

二、基本原则

政府定标准。根据产业政策和资源禀赋,提出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项目准入要求,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的前置条件。

企业作承诺。企业按照政府制定的标准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承诺,企业作出承诺后,依法依规自主开展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

过程强监管。实行“标准地”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全过程监管。建立项目全过程的联动协同监管体系,对项目推进过程加强监管服务。

信用有奖惩。对标验收,兑现承诺,建立“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的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三、工作任务

(一)开展区域整体评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前提下,区域评估工作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审批服务局牵头,各部门(单位)分工负责,完成区域内节能评价、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雷电灾害风险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工作,明确区域评价成果的适用范围、条件和效力,由投资项目无偿共享共用。除上述评估评价外,原则上不再开展单独评估或依法依规予以简化。县政府根据区域评价情况,结合产业导向提出项目准入要求和负面清单,并向社会公布。(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县审批服务局、县水利局、县应急局、县气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二)制定控制性指标体系。控制性指标体系由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五项指标构成,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出台控制性指标,其中,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亩均税收等三项指标以《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2019年版)》确定的标准作为最低标准。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单位能耗标准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单位排放标准由生态环境部门提出,建设条件标准由自然资源部门提出,亩均税收标准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县税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规范“标准地”供应程序。具体“标准地”地块公开出让前,要严格执行“净地”出让规定,确保具备项目开工必需的通水、通电、通路等基本条件;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县政府统一与矿业权人依法签订压覆补偿协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提出具体控制标准,出具书面意见,由自然资源部门将具体控制标准统一纳入土地出让条件,编制工业项目出让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公开出让。(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建立“标准地”利用约束机制。企业竞得“标准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与自然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与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签订“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签署承诺书。投资建设合同明确用地标准、履约标准、指标复核办法、承诺事项、违约责任等权利义务。签署的承诺书作为“标准地”投资建设合同的一部分。企业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等税费后,按规定程序申请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簿上应按照出让合同和项目管理协议约定备注“属工业项目‘标准地’性质”,其权属变动须满足“标准地”项目要求。企业按照承诺标准或审批文件,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项目业主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备勘察、咨询、设计、测绘、检测成果和施工、监理、招标、发包情况,各有关部门要提前介入指导服务。(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审批服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五)加强部门履约监管。按照“谁提出、谁监管”的原则,各相关部门严格加强“标准地”事中事后监管,对用地企业在项目建设、竣工验收、达产复核等环节建立监测核查机制,制定“标准地”项目监管方案,对企业合同履行、承诺兑现情况实施监管,按约予以奖惩。在项目建设过程中,重点监管企业是否严格按约定的标准、设计要求施工建设;在项目竣工投产后,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建立抽查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排查并消除各种隐患;项目通过达产复核,正常运营后,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亩均效益”综合评价进行管理,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项目竣工具备验收条件后,依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由审批服务部门组织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对照项目承诺标准,依法依规对“标准地”房屋建筑建设工程根据《关于印发平原县工程建设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平建审改字〔2020〕1号)文件要求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项目投产后,在约定期限内(一般指投产2个标准年内),由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牵头组织发展改革部门、自然资源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税务部门等相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单位能耗标准、单位排放标准、亩均税收等指标进行一次性联合达产评价。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可在不动产权证及登记簿中备注相关情况;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指导限期整改,落实有关奖惩措施。项目达产评价前,项目业主单位股权不得变更,不动产权不得转让。(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自然资源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平原分局、县审批服务局、县统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六)完善“标准地”奖惩机制。建立“标准地”企业承诺“信用评价+监管”机制。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牵头,对企业“标准地”承诺兑现结果进行信用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差别化用水、用电、用能、用地的依据,并将企业法人、投资人及法定代表人的承诺兑现情况纳入德州市信用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开。对如期履约、亩均税收高、示范效应好的企业,给予相关扶持。对失信失约、亩均税收低、示范效应差的企业,各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给予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局、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审批服务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标准地”改革工作专班,由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工作专班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自然资源局。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标准地”改革实施方案,研究确定相关控制指标和工作流程,协调解决“标准地”改革工作推进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合力推进改革工作。

(二)强化协同配合。推行“标准地”改革是我县促进高质量发展和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速度的一次融合和提升,各部门(单位)要把推行“标准地”改革和多审合一、多测(验)合一、多证合一以及容缺审批、承诺告知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改革叠加综合效应,切实提高建设项目审批效率,做到“拿地即可开工”。

(三)加大宣传力度。县“标准地”改革工作专班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利用电视、互联网、报纸和新媒体广泛宣传“标准地”改革对促进我县新旧动能转换和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和预期,及时推广先进经验、典型做法,为推进“标准地”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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