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管理方案》的通知
2021-07-20 15:55:04来源: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89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管理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2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莘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管理方案
为加快我县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促进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改善农村卫生状况和生活环境,持续保护和改善全县生态环境,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情况排查要求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9〕735号)《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转发环办土壤〔2019〕55号文件做好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鲁环函〔2019〕30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保障农村环境安全和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为目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科学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控养区和可养区,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污染,不断提高畜禽养殖业养殖污染防治水平和技术,保护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
二、划分原则及依据
(一)划分原则
1.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2.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生态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统一的原则
5.生态环境、经济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的原则
6.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环境质量的原则
7.流域、区域综合考虑,总体协调的原则
(二)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修订)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订)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年修订)
6.《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4月24日修正)
7.《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8.《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
9.《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农业部第7号令,2010年)
10.《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11.《山东省农业环境保护条例》(2013年修订)
12.《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90号,2015年)
13.《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338-2007)
15.《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16.《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7.《山东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规模标准》(鲁牧畜科发〔2017〕4号)
18.《关于畜禽养殖专业户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鲁牧畜科发〔2017〕11号)
19.《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4第647号)
20.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定义和规模标准
(一)定义
1.畜禽
指国家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品种,包括猪、牛、鸡等主要畜禽以及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品种动物。
2.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指达到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规模标准的畜禽集中饲养场所。
3.畜禽养殖禁养区
畜禽养殖禁养区是指按照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规定,在指定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县政府对禁养区划分实行动态管理,随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适时作出调整。
(二)规模标准
1.规模化养殖场标准:生猪年出栏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量100头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量50000只以上、蛋鸡/蛋鸭存栏量100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量100头以上、羊存栏量500只以上、兔存栏量3000只以上。
2.畜禽养殖小区标准: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由5户以上规模养殖单元共同组成,按照统一操作规程进行养殖、管理的养殖单元。养殖规模同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3.畜禽养殖专业户:50≤猪年出栏<500头、5≤奶牛存栏<100头、10≤肉牛年出栏<100头、500≤蛋鸡存栏<10000只、2000≤肉鸡年出栏<50000只、100≤肉羊年出栏<1500头、1000≤肉兔年出栏<15000只、1000≤肉鸭年出栏<25000只,500<肉鹅年出栏<10000只,10000≤肉鸽年出栏<250000只。
四、划分范围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包括莘州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和古云水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设施的保护区。
2.马西林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
3.莘县城市建成区,北至耕莘街,南至南平街,东至东升路,西至西华路。
4.张鲁、魏庄、河店、燕店、王奉、大王寨、俎店、董杜庄、樱桃园、王庄集、柿子园、古城、徐庄、张寨、朝城、大张家、古云、观城、十八里铺、妹冢等20个镇的镇建成区,燕塔、东鲁、莘亭、莘州等4个街道的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5.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
五、管控要求
(一)全面排查禁养区内所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建立养殖档案。禁养区内严禁新建、扩建、改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禁养区方案调整后位于禁养区的各类畜禽养殖场(小区)、专业户全部关停转迁,全面实现禁养。
(二)各镇(街道)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规模化水平,严格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进行分类管控。对于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在选址、规划、立项、审批畜禽养殖项目时,应从严控制,严格审批;新建、改建、扩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小区)要实施雨污分流,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稳定运行。对于养殖专业户,要做到集约化经营,必须推行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利用周边耕地、林地、草地、园地等消纳粪污,实现粪便和污水就近资源化利用。对于散养密集区,要建设一批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试点工程;鼓励采用“共建、共享、共管”的模式,建设污染防治措施,或者依托现有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的治污设施,实现养殖废弃物的统一收集、集中处理。
六、保障措施
(一)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大指导和服务力度。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按照属地原则,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定规划的实施。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公开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莘县畜禽养殖布局规划(修订稿)的通知》(莘政办发〔2017〕7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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