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盘锦盘山县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018-09-04 10:16:15来源:盘山县政府网阅读量:1889
盘山县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
2018年4月3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辽委办发[2017]25号)、盘锦市《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盘委发[2017]34号)文件精神,探索农村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创新农村集体经济运行机制,保护农民集体资产权益,调动农民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积极性,切实做好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为目的,以推进集体经营性资产改革为重点任务,以发展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合作与联合为导向,贯彻农村土地集体土地“三权分制”政策,探索集体经济新的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不断解放和发展农村社会生产力,加快建设“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美丽乡村,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进城乡协调发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提供重要支撑和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把握正确改革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市场主体地位,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农民的根本利益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促进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坚守法律政策底线。坚持农民集体所有不动摇,不能把集体经济改弱了、改小了、改垮了,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坚持农民权利不受损,不能把农民的财产权利改虚了、改少了、改没了,防止内部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严格依法办事,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
(三)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发挥农民主体作用,支持农民创新创造,把选择权交给农民,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农民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
(四)分类有序推进改革。根据集体资产的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条件确定改革任务,坚持分类实施、稳慎开展、有序推进,坚持先行试点、先易后难,不搞齐步走、不搞一刀切;坚持问题导向,确定改革的突破口和优先序,明确改革路径和方式,着力在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取得突破。
(五)坚持党的领导。坚持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不动摇,围绕巩固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来谋划和实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运行,逐步实现共同富裕。
三、主要任务
(一)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对镇(街道)、村(居委会)、组集体所有的各类资产进行全面清产核资,摸清集体家底,健全管理制度,防止资产流失。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查实存量、价值和使用情况,做到账证相符和账实相符。对清查出的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经核对公示后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清产核资方法:一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具备资质的第三方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的清查和核实工作;二是由各村组建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自行开展清查核实工作。
(二)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通过村民大会或代表会议制定符合农民合法权益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定原则。
(三)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
各镇(街)产权改革试点村先行开展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并逐年扩大范围,直至全面展开。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通过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工作程序
(一)清产核资工作程序
清产核资工作按照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的程序进行。具体操作步骤:
1.组建工作机构。各镇(街)要成立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各村成立由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会计(经管员)、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理财小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
2.制定工作方案。制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清产核资工作方案。
3.清理核实资产。依据清产核资工作方案,清查和核实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金、资产、资源状况,并逐一登记。
4.开展权属界定。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权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对应权属层级的镇政府、村委会、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确权不得打乱原集体所有权的界限。
5.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账内资产原则上按原值登记;账外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大会确认价值。
6.公开公示结果。整理清查结果,并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提请审议。清理结果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审议无异议后,在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有疑义的要再核查再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清产核资结果整理,召开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形成清产核资结果决议,与会人员要签字确认。
7.审核上报备案。汇总清产核资结果,逐级上报。
8.调整账务。对账实不符的资产由集体经济组织提出账务处理申请,经乡镇政府审核批准后,村财会人员进行账目调整。
对于历史遗留的确实无法收回或偿还的债权债务,处理时一定要慎重,必须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确认,并公示,确无疑议后,方可申请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9.归档整理造册。村集体要按类别建立各类集体资产台账,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10.建立健全各项制度。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程序
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制改革工作在完成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界定成员身份、资产量化、设置股权、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运营管理、归档备案等程序进行。具体操作时应按以下步骤进行:
1.选择试点村。选取盘山县高升镇南关村、古城子镇七台子村、沙岭镇沙岭村3个村做为第一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
2.开展清产核资。严格按照清产核资工作程序进行。
3.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县级政府要组织专门力量,依据现有法律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成员身份确认的指导性意见。
(1)建立成员界定工作小组。成立由村两委、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参加的成员界定工作小组。
(2)制定工作方案。由成员界定工作小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完成时限。
(3)人员摸底调查。对成员的清查核实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主要核实本村在册农业人口的出生年月、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曾经在册人员的出生年月、农转非年份、农业人口身份年限、农转非方式、征地安置方式、货币安置金额及招工安置后目前就业状况等;非在册农业人口的参军、就学、服刑等人员的出生年份、在本村农业户口身份年限等情况。
(4)制定认定办法。成员界定小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的办法。
(5)三榜定案。成员资格认定名单由村界定工作小组初步确认后,进行初榜公布;对认定人员存在异议的应重新调查审核后再榜公布。成员资格名单须提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或村民(代表)同意,作终榜公布。
(6)建立成员档案材料。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要将包含成员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登记编号、成员身份取得方式等内容的相关数据整理成册留存,并报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4.资产量化。将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以股份或者份额形式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作为其参加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依据。参与量化的集体资产类型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对于非经营性资产,不宜折股量化到户,要根据其不同投资来源和有关规定统一运行管护。
5.股份设置。股权设置应以成员股为主,是否设置集体股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对于城镇化进程较快、已实现“村改居”并无遗留问题的村应明确不设置集体股,其日常公共事业支出,可以通过在集体收益分配中提取公积公益金的方式来解决,其具体比例或数额由改制后的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或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中明确规定。设置集体股的村,集体股占新型集体经济组织总股本的比例,原则上控制在30%(含30%)以下,具体比例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决定。个人股中可设置基本股、劳龄股等。个人股中的基本股按成员平均分配,其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个人股总股本的50%。股权种类设置、股权分配对象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等,由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讨论决定,要张榜公布,并报乡镇备案。
6.股权管理。集体资产折股量化到户的股权确定后,提倡以户为单位及时向股东出具股权证书,作为其参与管理决策、享有收益分配的凭证。股权管理提倡实行不随人口增减变动而调整的方式。量化的股权可以继承,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转让,或由本集体赎回。要严格控制成员个人持股的比例,防止少数人控股。
7.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召开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组织《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成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经济合作社或股份经济合作社)并向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主管部门申领组织登记证书(进行相关登记,建立相关档案),并据此办理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有需要且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实行村委会事务与集体经济事务分离。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方面的功能作用。
8.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产权制度改革后,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选择合适的市场主体形式,成立实体参与市场竞争。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要按其成员拥有股权的比例并结合集体当年经营收益等情况进行收益分配。要制定相应的组织章程,实行严格的财务公开制度。要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保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进行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
9.归档备案。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集体经济组织,要做好相关档案的整理、归档工作。要将与改革相关的各项重要资料如改革的方案、清产核资的结果、成员界定的方法、股份设置情况及每户成员持股明细、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资料提交乡镇农经部门进行备案。
五、时间安排
(一)总体时间安排
2018年4月起,各镇(街)用2-3年时间完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再由点及面逐年展开,基本完成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1、准备阶段(2018年4月)主要工作任务:宣传发动、组建清查机构、制定工作方案、招标、参加相关培训等。
2、清理核实阶段(2018年5月—2018年8月)主要工作任务:清查登记、资产核实、权属界定、资产评估等。
3、收尾阶段(2018年9月—2018年12月)主要工作任务:公开公示、审核上报、账务调整、归档保存等。
4、成员身份界定阶段(2018年6月—2018年9月)主要工作任务:人员摸底、成员认定、张榜公示、建立成员档案等。
5、资产量化阶段(2018年10月—2018年12月)主要工作任务:将共有的农村集体资产(主要是经营性资产),通过股份或份额的形式量化给被认定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6、股权设置阶段(2019年1月—3月)主要工作任务:股权种类设置、股权分配对象确认、股权配置比例等。
7、建立新型集体经济组织阶段(2019年4月—2019年12月)主要工作任务:编制股东清册、推荐股东代表、拟定董事会和监事会人选、筹备召开股东大会、讨论《章程》、发放股权证书、组建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申领新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等。
8、归档备案阶段(2019年9月—2019年12月)。将与改革相关的全过程形成的文字、照片、声像、电子等资料提交街道农经主管部门归档保存。
(二)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村时间安排
2018年12月31日前,试点村,在完成量化工作的基础上,3个省级试点村接续完成股权设置、股权管理、新型集体经济组织组建运营、资产运营和收益分配等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保障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开展,成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推进小组,组长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办公室设在农业局,办公室主任农业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区委组织部、宣传部、政研室、信访局、公安分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社局、国土分局、卫计委、审计局、教育局、文体局、档案局、交通、妇联及渋农街道,主要负责指导并稳步推进我县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关配套政策,协调解决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明确责任分工。县直各部门、各镇(街)相关部门,一定要增强责任意识,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通力合作,密切配合,确保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顺利推进。为明确责任,各单位具体分工如下:
1.宣传部门牵头,农业部门配合,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产权制度改革的宣传工作。
2.农业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制定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编制清查表、登记表、资产评估表、业务培训、资料汇总、归档备案等工作。
3.审计部门牵头,财政、国土、住建、农业、水利、园林(林业)、交通等部门配合,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和评估工作。
4.公安部门牵头,民政和农业部门配合,完成人员摸底调查工作。
5.国土部门牵头,财政、住建、农业部门、水利部门、林园(林业)、交通等部门配合,负责农村集体资产权属界定工作。
6.农业部门牵头,公安、国土、妇联、卫计、教育、人社、司法等部门配合,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工作。
7.组织部门牵头,财政、农业、水利、渔业、农机、畜牧、林园(林业)、工商、税务、银行等部门配合,负责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运营工作。
8.税务部门牵头,财政、工商等部门配合,研究制定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税收政策。
9.发改部门牵头,财政、国土、住建、农业、税务、工商、银行等部门配合,负责农村集体资产产权流转交易工作。
10.银行部门牵头,财政、国土、住建、农业、水利、渔业、农机、畜牧、林园(林业)、税务、工商等部门配合,负责制定金融机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融资、担保等政策。
11.各镇(街)党委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具体实施。
12.群权(信访)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的上访和维稳工作。
13.组织部门牵头,监察、司法、民政、农业等部门配合,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过程中民主议事程序的监管和指导工作。
(三)精心组织实施。县、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挂帅,承担起领导责任,并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深入实际开展调查研究,指导改革工作。各镇街道要充实农经管理人员,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对于改革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要切实加以解决。涉及重大政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级请示汇报,确保社会和谐稳定。及时出台改革配套方案,理清部门职责,强化监督指导,保障工作经费。农业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具体指导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任,加强政策解读和人员培训,让基层干部群众全面了解改革精神和政策要求。
(四)认真督导检查。加强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跟踪指导与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和纠正弄虚作假、侵害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等行为。注重改革的系统性、协同性,与正在推进的有关改革做好衔接,发挥改革的综合效应。要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改革质量和进度。
注:盘山县,隶属于辽宁省盘锦市。位于盘锦市北部,东与台安县、海城市相望,南与盘锦市区、大洼区毗邻,西连锦州市凌海市,北与锦州市北镇市接壤。辖10个镇:胡家镇、太平镇、得胜镇、高升镇、陈家镇、吴家镇、坝墙子镇、古城子镇、沙岭镇、甜水镇。面积1735平方公里,人口22.58万(2013年)。
盘山县是“辽宁省综合实力十强县”、“中国河蟹产业第一县”、“辽宁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县”。地貌属于辽河下游冲积平原;地势平坦低洼。气候属南温带亚湿润区季风型大陆性气候,河流有双台子河、外辽河、大辽河、新开河、太平河、绕阳河等,水库有八一水库、红旗水库、青年水库。
盘山县旅游景点有鸳鸯沟红海滩景区、甜水湖、红旗湖、红岩朝鲜族村、绕阳湾景区、盘锦鑫安源生态园、盘锦农耕文化博物馆群、辽河碑林、盘锦东晟园艺基地、杜家台古城址、沙岗子高丽城遗址、盘锦森林公园、西宁堡遗址、乐活堡水上乐园、大米博物馆、沙岭战役烈士陵园、河蟹博物馆、芦森堡野草公园、欢喜寺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