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贵阳《白云区牛场乡农村宅基地管理试点实施方案(暂行)》解读
2021-07-14 16:51:12来源:白云区政府办阅读量:505
问:文件出台的背景是什么?
答:为认真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省、市关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系列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现根据《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11号)等相关文件,按照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切实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
问:文件有哪些重大意义?
答:宅基地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和农村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础,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农民居住权益,政策业务强、群众关注度高,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履职尽责,增强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对于保护农民权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认识加强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主动担当,做好工作衔接,系统谋划工作,创新方式方法,全面履职尽责,保持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防止出现弱化宅基地管理的情况。
问:如何确保文件落实?
答:按照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乡人民政府要因地制宜探索建立宅基地统一管理机制,依托基层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宅基地用地审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农房建设监管等职责,推行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建立宅基地和农房乡联审联办制度,为农民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加强对宅基地申请、审批、使用的全程监管,落实宅基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等“三到场”要求。要开展农村宅基地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的各类违法行为,防止产生新的违法违规占地现象。要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问:文件提出了哪些工作要求?
答:
1.严格落实“一户一宅”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标准。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对历史形成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和“一户多宅”等问题,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分类进行认定和处置。
2.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
严格落实土地用途管制,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严格控制新增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的村庄,要通过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村庄整治、废旧宅基地腾退等多种方式,增加宅基地空间,满足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农户的建房需求。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可以通过建设农民公寓、农民住宅小区等方式,满足农民居住需要。
问:具体条件是什么?
答:
按照《贵州省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实施意见》,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应当遵循“一户一宅”规定,以“户”为单位按程序审批。“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为准。申请宅基地的村民,应当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农村宅基地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民,可以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申请使用宅基地:
1.无宅基地的;
2.因分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建房居住的;
3.原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法定限额标准,新建、改建、扩建需增加宅基地用地面积的;
4.实施村镇规划建设或项目建设占用原有宅基地,需要调整搬迁的;
5.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迁建的;
6.村民住宅纳入文物保护需要迁建的;
7.其它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二)农村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
1.农村村民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用地,其面积不得超过以下标准: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30平方米;宅基地的用地面积限额为:3人及3人以下的农户80平方米以内;4人及4人以上的农户,宅基地用地面积按照人均30平方米计算,最高不得超过上述最高限额标准。
2.宅基地面积计算
(1)建筑物和构筑物以墙外包为界,接拼的以墙中或柱中为界;
(2)挑出的阳台和楼梯等以突出部分垂直投影计算占地面积。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申请。村民建房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填写《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向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
2.公示。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到村民宅基地用地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资料进行核实,召开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并将申请人的《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日。
3.上报。对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申请人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
(四)农村宅基地申报材料
申报办理宅基地用地审批手续时,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向乡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或窗口)报送以下申报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家庭户口簿复印件和户主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出示原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股权证;
3.婚姻状况材料(申请人提供);
4.村民代表大会纪要、公示内容等。
5.对另行选址建房申请使用宅基地的,需提供与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的退出现有宅基地协议。
(五)严格审查农村宅基地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律不得批准农村宅基地用地:
1.宅基地选址不符合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或宅基地用地限额规定的;
3.将宅基地或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4.申请另址新建住房,未签订退出原有宅基地协议的;
5.在确定实施撤并的自然村现有宅基地上改扩建住宅的;
6.申请人不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但因继承或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等导致权属发生变化的除外;
7.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六)及时申报计划指标及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牛场乡人民政府应提供给区农业农村部门统计调查表,区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区农业农村部门提交的新增建设用地需求计划,原则上每年第一季度、一次性组织申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涉及的耕地占补平衡费用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纳入本级财政一般预算,由区财政统筹安排解决,一律不得在宅基地审批中向农民收取。
问:具体程序是什么?
答: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牛场乡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牛场乡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我区牛场乡位于贵阳市中心城区外,农村宅基地原则上尽可能按30户及以上农村居民点进行规划集中安置,不能集中安置的散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供地,涉及占用耕地的,由牛场乡向区农业农村局报送用地计划指标,同时向区自然资源局提交有关组件资料,由区自然资源局按程序申报集体建设用地,待获得用地批复后,按程序予以审批。
(一)明确申请审查程序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人民政府。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人民政府。
(二)完善审核批准机制
牛场乡政府要探索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方便农民群众办事。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乡各有关部门在材料审核、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工作职责和办理期限。审批工作中,需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本省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涉及规划、环保、林业、水利、电力、自来水、电信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牛场乡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规划部门或乡接到申请后依法依规按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区内,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结合实际,按程序委托乡办理乡村规划许可后,可由牛场乡人民政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辖区范围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并按要求进行公开,尚未编制村庄规划的,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11号)》进行办理。牛场乡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区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
(三)严格用地建房全过程管理
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即:受理宅基地申请后,要到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到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明确建设时间;村民住宅建成后,要到实地检查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牛场乡政府要及时组织乡负责宅基地审批的部门实地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地类等。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应当在开工前向乡政府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牛场乡政府及时组织乡负责宅基地审批的部门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农户建房完工后,牛场乡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牛场乡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四)加强宅基地批后管理。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要严格执行《贵州省加强农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相关内容,鼓励建房户优先选用各级住房城乡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编印的农村住房建设通用图集进行建房。牛场乡人民政府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加强宅基地使用、建设的全程监督管理,特别是前期开建工作的管理,把违法违规问题消除于萌芽状态。牛场乡人民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村(组)干部、相邻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按照批准的用地面积、规划位置和宅基地申报现场勘查情况,划定宅基地用地位置和四至,做好现场工作记录或录音录像,指导村民按照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五)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探索建立宅基地退出激励机制,鼓励农民腾退多余的宅基地。对腾退出的宅基地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处置,可统筹安排给符合条件、有建房需求的本村村民使用,或用于农村公益事业、公共设施建设,或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支持农村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
(六)强化综合执法监察。区自然资源、农业农村、规划建设等主管部门建立综合执法、联动执法机制,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加强农村宅基地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和依法处理各类违法占地建房行为。在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土地利用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含30户以上农村居民点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区内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由牛场乡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在其他区域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房的,由区自然资源、区农业水政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规划等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查处。
问:各职能部门如何分工?
答:
区农业农村局要加强对宅基地审批等有关工作的指导,做好宅基地备案等工作。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用地的监督管理,承担农村宅基地用地审查报批以及农村宅基地用地所涉及的农用地转用报件的组织、申报等工作,做好宅基地备案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
区规划分局负责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如确有必要,可按程序申请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交由牛场乡人民政府核发。
区自然资源局、区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牛场乡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用地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黔自然资发〔2020〕11号)中分工内容各自做好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规划管控等相关职责。
区不动产登记站负责办理不动产登记。
住建、生态、电力、交通、电信、移动、联通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对牛场乡函询的审批农村宅基地相关资料进行批复并做好职责内的指导工作。
牛场乡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和区人民政府安排,负责指导、督促村级组织开展辖区内宅基地的申请审查工作,明确承担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机构,组建由农业服务中心、国土、村建等部门组成的联审联办机构,落实农村宅基地的审核批准,建立“一站式”窗口,负责接收工作,做好宅基地审批、核查、验收、开建、建后监管等农村宅基地相关工作。同时,按区自然资源局的要求,做好农用地转用审批组件资料报送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核缴工作。每季度将审批情况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备案,接受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工作指导。
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局、区综合执法局、牛场乡等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农村宅基地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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