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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2021-07-09 11:34:18来源:云安区司法局阅读量:2657

为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工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云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官网截图

第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通过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对本组织成员进行动态的登记管理。成员名册可参照《××股份合作社(经济社)成员名册》的格式建立。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是指本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云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办法》及本组织章程规定对组织成员进行初始登记及变更登记的备案行为。

第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本组织成员的登记备案工作;镇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信息的审查备案;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初始登记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后,其社委会或理事会以户为单位编制本组织成员名册。制定成员名册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云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备案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社长或理事长签名并加盖组织公章后,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成员名册一式两份,一份集体经济组织存档,一份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3.成员资格确认成员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提供原件审查,并附复印件一份,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4.镇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镇人民政府接到登记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备案;审核不合格的,退回补充完善。审核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应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第五条 变更登记备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更新本组织成员名册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云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备案申请表:申请表一式两份,申请单位社长或理事长签名并加盖组织公章后,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2.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原成员名册一式两份,一份集体经济组织存档,一份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3.变更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变更后的成员名册一式两份,一份集体经济组织存档,一份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4.成员资格变更成员大会会议记录;会议记录提供原件审查,并附复印件一份,提交镇人民政府审核备案。

5.镇人民政府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镇人民政府接到登记备案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给予备案;审核不合格的,退回补充完善。审核后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应加盖镇人民政府公章并注明备案日期。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阻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工作。

从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相关部门给予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登记备案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1.云安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备案申请表

2.××股份合作社(经济社)成员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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