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阳江市阳春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2021-07-05 17:49:01来源:阳春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2684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事关广大农民居住权益,对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意义重大。根据《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及《广东省农业农村厅、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粤农农规[2020]3号)的精神,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管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明确各级各部门审批管理职责
建立市主导、镇主责、村级主体的宅基地管理机制。市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镇政府、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要建立部门协调机制,做好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宅基地用地规模指标、农村地籍调查数据、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等信息共享互通,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一)市农业农村部门职责:负责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和宅基地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民建房新增宅基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市自然资源部门职责: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依法办理宅基地及其地上房屋的不动产确权登记。
(三)镇政府(街道办)职责: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要充实力量,健全机构,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管理职责。成立宅基地一站式联合审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镇农办、镇自然资源部门、镇林业站、镇交通所、镇供电所和镇水务等部门组成,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宅基地审批工作。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审批情况报县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备案。加快信息化建设,研发农村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管理信息系统,让信息多走路、群众少跑腿,逐步实现数字化管理。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基础上,做好辖区内村庄及宅基地详细规划工作。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四)村委会(联合社)和村民小组(经济合作社)职责:村(组)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组织制定村庄规划和宅基地使用规划。配合镇政府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和日常巡查工作,发现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
二、宅基地审批管理有关规定
(一)宅基地分配原则。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严格贯彻“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广东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确定我市每户建筑占地面积为:全市为150平方米以下(含150平方米)。农村宅基地每户建筑占地面积具体标准由各镇村按上述标准合理确定。农村宅基地地上房屋层高首层4.2米,二层以上不超过3.2米。总建筑层数不能超过3层。农村村民应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经批准易地建造住宅的,应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我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完善以户为单位取得宅基地分配资格的具体条件和认定规则,农村村民育有一个子女的,原则上不能分户,育有两个以上子女的,子女达到法定婚龄后,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分户,申请分配宅基地。
(二)规范村级审核。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经济合作社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所在经济合作社收到申请后,提交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社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所在经济合作社将农户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街道办)。如果没有经济合作社的,则由村民向村民小组提出申请,依照上述程序办理。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公示后,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镇政府(街道办)。
(三)规范镇(街)审批。镇政府(街道办)要依托镇行政服务中心等平台,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或整合相关资源力量集中办公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审批过程中,镇(街)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镇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涉及林业、水利、电力等部门的要及时征求意见。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各地要公布办理流程和要件,明确材料审查、现场勘查等各环节的岗位职责和办理期限。各镇政府可根据上述原则要求,探索建立适合本镇工作实际的审批管理制度。审批结果应在10个工作日内公布。
(四)严格用地建房全程管理。镇政府应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落实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公开。全面落实“三到场”要求,镇政府应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进行实地审查,做到申请审查到场、批准后丈量批放到场、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场,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农户可以向市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各镇政府要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及时发现和处置涉及宅基地使用和建房规划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指导村级组织完善宅基地民主管理程序,探索设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
三、依法规范审批管理流程
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农村宅基地由镇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和使用林地的,由市自然资源部门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和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审批管理具体流程如下:
(一)村民递交申请。村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经济合作社(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1、申请使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房的,递交以下材料:
(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申请人户口簿和户主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属委托办理的,同时附带授权委托书原件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3)申请办理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用地红线图。
2、申请使用村集体空闲地建房的,除递交第1项基本材料外,还须递交以下材料:
(1)申请使用空闲地建房用地公示证明材料;
(2)退出旧宅基地承诺书(有宅基地而另行选址)。
3、申请使用村集体农用地建房的,除递交第1、2项材料外,还须递交以下材料:
(1)所在村集体农转用申请表一式三份;
(2)区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勘测定界图一式三份。
(二)组村逐级审查
1、村经济合作社(组)收到村民申请材料后,经本社成员(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将申请理由、用地类别、位置、面积,以及建房层高、面积等情况在本社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签署“同意使用该地块建设房屋,基底面积多少、楼高多少、建筑面积多少”等意见,并将村民申请材料、经济合作社成员(代表)会议记录、公示证明材料等报村经济联合社或村民委员会(简称村级组织)审查。
2、村级组织重点审查经济合作社报送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建房用地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等。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同意经济合作社意见”,并汇总(每月一次)报送给镇政府审查审批。
(三)镇级审查审批。镇政府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接收受理农村宅基地申请材料。镇农业农村部门牵头,联合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审查。
1、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审查农村宅基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和使用林地的,应办理农用地转用和使用林地审批手续。
2、征求部门意见。涉及林业、水利、交通、电力等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参与审查,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含理由)意见。
3、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建房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提出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后提出审批建议。
4、镇政府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作出同意或不同意审批意见,审批同意的,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公布审批结果。镇政府推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审批管理“五公开”制度,实行村庄规划、申请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投诉举报全公开。镇政府定期在行政服务中心中心公布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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