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指导意见
2021-07-05 17:45:02来源: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2078
为适应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需要,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依规,公平公正
成员资格的确认要遵循法律政策底线,充分体现确认过程要公平公正,确认结果要公开公示,切实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真正让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以及《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粤府令第189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村规民约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在制定和执行过程中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尊重历史,兼顾现实
既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历史,也要尊重以户口为表现形式长期固定生产、生活习惯,还要尊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客观事实,坚持实事求是,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作出的贡献等因素,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三)程序规范,民主决策
在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的前提下,严格规范认定程序,实行民主决策,确保操作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经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经济社)委员会(以下简称社委会)或理事会审查和成员(代表)大会表决认定成员资格,表决确认不能与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相抵触。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基准日的确定
成员登记基准日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户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成员登记基准日确定后应当以公告形式及时向社会公开。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取得方式
(一)原始取得
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及其所生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二)法定取得
1.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1984年1月1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合法婚姻关系的配偶及其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2.因婚姻、收养关系,办理合法手续并入户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国家建设或其他政策性原因,由政府安置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经司法裁判等有效法律文书确认的。
(三)协商取得
对于原始取得和法定取得范畴之外,户口迁入、迁出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公民,按照《广东省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户口发生迁入、迁出的部分特殊情况和人员,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确定。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
(一)成员登记基准日止,有下列八种情形之一的人员,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应当认定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成员登记基准日止,符合原始取得和法定取得条件,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人员;
2.与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立合法婚姻关系(含1994年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实施以前,已与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形成事实婚姻的)的配偶及其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3.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因服兵役户籍迁出,现正在服义务兵役期间的人员;
4.全日制大中专高等院校现就读在校的人员(原户籍在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就读时户籍迁入就读学校的,视为保留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
5.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离婚,户籍关系未迁出的人员及其随同子女;
6.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合法手续收养的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形成合法抚养关系的继子女,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7.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结婚的男性及其子女,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
8.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对象。
(二)有下列五种情形之一,户口发生迁入、迁出的人员,按照组织章程规定,由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表决决定是否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出生时或被合法收养时,不是随其具有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父或母一方入户,登记基准日之后才入户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成员子女;
2.原就读全日制大中专高等院校,1995年后毕业(含1995年)因国家取消统一分配政策而自谋职业的人员(在登记基准日前户口已迁回本村)及其回迁所带已随同入户本村的配偶子女;
3.登记基准日止,户籍未迁入的嫁入妇女、丈夫随妻子入户在入住地未享受承包土地等权益的;
4.原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外来挂靠人员(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的人员,自然丧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或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
2.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或者享受过待遇的;
3.因政府行为、国防建设等原因导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散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申请放弃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5.户籍关系已迁出本村的(因义务兵役、就读高校等原因迁出的除外);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方案拟定
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根据本指导意见在《农村经济经济合作社章程》中拟定完善关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方案。
(二)方案审核
各村、组将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方案提交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对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
(三)民主表决
经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方案提交本农村集体经济成员(代表)大会(本经济组织有选举权成员的半数以上或者本经济组织2/3以上的户代表参加)表决通过(到会人员的半数以上通过)后公示。
(四)方案公示
将民主表决通过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的方案在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五)名单审核
成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调查小组,本村成员应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全面开展人口调查摸底,理清农村户籍人员与居住人员及挂靠人员的现状,并按各种情形人员进行分类登记造册。镇(街)、村依照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上报成员登记表开展辖区成员资格数据对比甄别,发现成员认定中存在的异常情况,及时开展成员资格认定修正纠偏工作,避免本农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两头占、两头空”等情况的发生。
(六)名单公示
将形成的初步登记结果,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公示期间成员有异议的,要重新进行审核,再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对公示无异议的,要将相关公示表格资料交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认,编制成员清册,作终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资料公示、民主表决现场要做好拍照、会议记录等工作,并将相关相片、视频、会议记录与公示资料、村民表决的资料一并归档。
(七)登记备案
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将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簿等复印件归档保存,还包括新出生子女的出生证,婚嫁人员的结婚证,合法收养子女的收养证等证明文件,同意加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员的会议表决文件材料、履行义务的依据等复印件。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清册及归档材料须经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加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章后存入档案,由村(居)委会、社区统一保管,并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其他规定
(一)成员资格认定后,提倡成员资格认定原则上保持不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今后的新增人口,通过分享家庭内拥有的集体资产权益的办法,按规定获得集体成员资格。确需调整的,应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民主决议决定,调整后的资料必须及时上报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审核,报清城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后,各成员依法享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三)本意见若有未明确的情形,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户代表会议依照法定程序讨论决定,但不得与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
(四)本指导意见由清城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效期5年,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
(五)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国家、广东省、清远市就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出台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本指导意见内容与之相冲突的部分,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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