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2021-07-02 17:48:45来源: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0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做好“三农”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对标三年取得重大进展硬任务扎实推动乡村振兴的实施方案》和《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加快开展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工作,切实保障农民不动产权利,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由市人民政府以“总登记”方式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
第二章 登记范围
第三条全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也不包括宗祠堂、独栋厨房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市辖区范围内已公告的重点征拆项目范围、“三旧”改造范围等暂不纳入本次确权登记范围。城市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已整村搬迁或已列入拆除范围的原旧村庄房屋,均不纳入本轮总登记范围。
空闲或者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不予确权发证。
第四条使用集体所有土地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超出本农民集体已实施的村庄规划范围、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或其他土地建房的在本次确权登记中只作权籍调查暂缓确权登记。
第三章 确权登记原则
第五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便民利民”的原则,加快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第六条 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且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第七条 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占用宅基地建房,由权利人向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办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和补办村镇(庄)规划审批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第八条 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后,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涉及扩建的,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处理原则。
第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村民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确权登记。
第十条 全区村镇(庄)规划的覆盖时间按照第二十五条进行认定。房屋建造时所在乡村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地区,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村镇(庄)规划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已竣工的房屋在城乡规划范围外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红线、自然保护地和规划中的交通、供电等基础设施用地且土地调查中地类为建设用地的,视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
第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其中,每个已成年子女,都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
第十三条 多户使用宅基地合建房屋,以分套分层方式拥有的,经整栋合法权利人签名确认后,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的,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为全体权利人共有,按房屋权属予以确权登记。以楼梯为界的,楼梯作为共有面积,不分摊登记。
第十四条 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以下原则办理: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依法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存在争议的,由镇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调处,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第四章 申请登记主体
第十七条 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民集体成员,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对于非本农民集体成员,进行分类处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认定的,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原已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 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同一集体经济联合社,在城镇规划范围外,占用宅基地建房,用于自建自用且符合“一户一宅”的;
4.因国家征地而整村移民搬迁异地重建的;
5.因继承房屋使用宅基地的;
6.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且其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确权登记发证的主体。
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街道)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相关国家试点改革政策批准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第五章 登记程序
第十九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总登记公告,明确总登记范围、时限、条件等要求,并通过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媒体、镇村张贴等方式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条 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的基础上,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要求和技术标准,分区域采用不同精度测量方法,补充开展权籍调查,形成满足“房地一体”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集体建设用地和多宗宅基地合建房屋必须满足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要求。
权属调查采用单边指界的方式进行,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村委、村集体召集权利人对本宗地进行现场指界,签字确认权属界线(权利人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到现场指界确认的,权利人可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委托村委会、村集体或村集体理事会及其指定人员代为指界确认),集体建设用地权属界线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理事会统一确认,指界完成后进行并宗审查。
第二十一条 自然资源部门统一组织制定相关表格,权属调查指界时,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步组织村小组、村委会分批集中签署确认相关资料,并收集确权登记所需资料。
1.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集以下资料:
(1)组织填写《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以拍照方式收集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4)不动产权籍调查初始资料。
2.申请人为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集以下资料:
(1)组织填写《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以拍照方式收集个人身份证明,户籍证明材料,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并经村小组(村民事务理事会)、村委会确认;
(4)不动产权籍调查初始资料。
3.申请人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收集以下资料:
(1)填写《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确权登记申请审批表》;
(2)以拍照方式收集法人代表(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4)不动产权籍调查初始资料。
第二十二条 相关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提交不动产登记机构。经市不动产登记机构预审后,将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以总表方式在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后,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予以确权登记和制作不动产权证书。有异议的,待权属明晰后,对异议部分重新公告。
制证完成后,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向权利人(委托代理人)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第二十三条 权籍调查经费、证书工本费等统一由区政府承担,不得向农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不得额外增加农民群众负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区“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2020年2月21日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批复埠场镇埠场村等8条行政村和城北街道龙涛村委会村庄规划;2020年3月17日江城区人民政府批复双捷镇茶水村等6个镇(街道)40条行政村村庄规划,具体详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关于埠场镇埠场村等8条行政村和城北街道龙涛村委会村庄规划的请示〉的批复》(江府办复〔2020〕16号)、《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双捷镇茶水村等6个镇(街道)40条行政村村庄规划方案的批复》(江府复〔2020〕1号)。城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村庄按制定控规时间认定。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自施行之日起有效期3年。本细则只适用于本轮以“总登记”方式进行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此前与本细则相冲突的规范性文件,均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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