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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东营垦利县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2018-08-21 11:25:48来源:垦利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087

垦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垦政办发〔201532号)

2015828

为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1471号文件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524号)和《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东政办发〔20151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构建组织健全、功能齐全、行为规范、管理严格、风险可控的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优化农村要素资源配置和利用效率,增加农民收入,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加快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以服务“三农”为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便民服务。以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为主体,合理划分县、镇(街道)两级流转交易机构服务职能。

――坚持依法交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规范,严禁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坚持公开公正。交易公开透明、自主平等、公平竞争、规范有序。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实际,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稳步推进。积极稳妥,有序推进,逐步完善。

(三)目标任务。到2015年年底,交易中心、胜坨镇和董集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建设完成,并试运行;到2016年年底,所有镇、街道全面建成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每个村设立一名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员,县、镇(街道)、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体系全面建成。经过两年努力,逐步形成集统一平台建设、统一交易规则、统一交易鉴证、统一服务标准、统一交易监管“五统一”于一体的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

二、市场建设

(一)建立组织协调和监督机构。成立由县长任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农业、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畜牧、金融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垦利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具体承担交易中心筹建、委员会日常工作和市场管理工作。

(二)市场设立。

1.市场性质。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是为各类农村产权依法流转交易提供综合服务的平台,设置为事业单位法人。

2.市场建设要求。县农业局整合现有便民服务大厅,划出专门区域,形成“一个屋顶下,多个服务厅、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平台,交易中心要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完善的交易和管理制度、与交易业务相匹配的从业人员及设施设备、信息发布和交易平台、有现场勘查与测绘必需的车辆和设备、有保障的经费来源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事业单位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有条件的可以设置独立的场所,也可以依托农村三资服务大厅,设置专门窗口,整合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利业务实现综合性交易。

3.市场设置。县、镇(街道)两级农村产权交易机构,使用市政府统一招标开发的交易软件,对全县农村产权交易实行统一监管和服务。交易中心的设立,由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县政府批准,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镇(街道)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负责本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服务工作;村级依托村“两委”成员或村级配套组织人员设立信息员,负责本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宣传及交易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三)服务功能。

1.基本服务功能。发布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

2.职能划分。交易中心主要负责受理涉及产权评估、产权抵(质)押、产权招投标内容和跨区域的产权交易业务,镇(街道)交易所负责受理本区域内的一般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配合交易中心开展产权审查、测绘等业务。

3.配套服务。交易中心要根据交易情况,增设服务窗口,积极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和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机构,开展资产评估、测绘、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调解仲裁、规模化经营等服务,为农村产权流转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形成集各项功能于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四)建设时限。

1.成立垦利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登记成立事业单位法人的交易中心和镇(街道)交易所。(20159月底前完成)

2.建设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大厅,胜坨镇、董集镇建设镇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大厅,组织县、镇(街道)两级工作人员外出参观学习,组织各类农村产权主管部门制定产权流转交易的具体交易流程、交易规则及交易文书样式。启动县、镇(街道)两级交易大厅试运营。(201512月底前完成)

3.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大厅全面推开,搭建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网络,每个镇(街道)建设1处产权交易大厅,每个村设1名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员。引入评估、担保、银行等机构进驻县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大厅,试点开展抵押担保等业务。(20166月底前完成)

三、市场运行

(一)交易主体。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以参与交易,除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之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二)交易品种。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以进入交易中心(所)流转交易。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进展情况适时公布交易品种,可交易品种主要有:

1.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的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已规划为城镇及经济园区用地的除外。

2.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3.“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沟、荒滩以及大规模未开发利用土地和盐渍化荒地的使用权。

4.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8.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9.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10.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11.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12.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按照中央统一部署,根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展情况确定。

(三)交易方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等,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格执行国办发201471号文件规定。各类产权的出租、转让、入股、拍卖、合资合作、抵押、招标及其他方式组织交易,必须逐项交易,不得将多项产权“搭配”、“捆绑”后进行集中交易。

(四)交易程序。

1.受理转让申请。转让方通过交易中心(所)流转交易产权,需向交易中心(所)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产权权属有效证明、转让标的情况说明及交易中心(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资格审核。交易中心(所)依法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的齐全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产权属性需要确认、产权交易需要产权主管部门审批的,授权或委托交易中心(所)统一负责办理,产权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帮助和服务。

3.信息发布。交易中心(所)应当通过交易网站、交易大厅显示屏及电视、报刊等媒体对拟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发布转让信息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限由转让方和交易中心(所)协商确定。

4.登记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交易中心(所)提交产权受让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受让产权用途说明及交易中心(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交易中心(所)要依法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5.组织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交易中心(所)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征求流转交易双方意见,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达成交易意向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

6.交易鉴证。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交易中心(所)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双方持《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到政府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或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也可凭此证向金融机构办理产权抵押融资。

(五)归档管理。产权交易完成后,交易中心(所)应当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记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一般档案的保管期限为产权流转期满后保留3年,重要(典型)的保管期限为30年,具有重要历史凭证价值和研究价值的保管期限为永久。档案保管期满后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销毁。

四、交易规则

(一)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制定各类产权流转交易的详细规则,并对交易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

(二)进入交易中心(所)交易的农村产权,必须权属清晰、无争议。

(三)产权转让方凭产权权属有效证件或其他有效证明进入中心(所)申请交易,法律、法规和政策对产权流转交易有限制性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农村集体资产必须进入交易中心(所)公开交易,按“四议两公开”民主决策程序进行研究并公示无异议后,向交易中心(所)提交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书面证明。产权价值较低且容易评估的,可组织有经验的村民进行评估;产权价值较高的,须由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交易过程须有村民代表全程参与。达成交易意向后,须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转让价格明显低于评估值的,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同意。

(五)农户家庭产权是否进入交易中心(所)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产权是否需要评估,由农户自主决定或与意向受让方协商确定。

(六)农户家庭进入交易中心(所)交易产权,免收交易服务费。其他主体进入交易中心(所)交易产权,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七)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交易中心(所)或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依据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禁止操纵或者扰乱交易中心交易行为,禁止有损于转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行为。

五、市场监管

(一)交易中心(所)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是交易中心(所)监管的责任主体。

(二)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交易中心(所)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交易市场规范运行。

(三)金融部门要依法对交易中心(所)的金融类业务活动实行监督管理,做好风险预警、评估和处置工作。

(四)各类农村产权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耕地、园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水域滩涂等产权流转交易后不能改变用途、不能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能影响公共安全、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利益。出现以上行为的,合同约定自动作废。

(五)交易中心要定期向县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及季度、年度工作报告,发生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等要及时报告。各项报告,要同时抄报地方金融部门和农村产权主管部门、产权登记管理部门。

(六)交易中心适时建立行业协会,积极推进行业规范、交易制度和服务标准建设,开展经验交流、政策咨询、人员培训等服务,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形象,提高市场公信力。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农业、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规划建设、水利、林业、海洋与渔业、畜牧、金融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实际制定管理办法或实施意见,积极探索符合农村实际和各类农村产权流转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督办法,建立完善工作机制,强化监督管理和指导服务,确保农村综合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

(二)加大支持力度。积极发展培养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员,研究制定农村产权交易信息员考核奖励制度。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启动资金列入县、镇(街道)财政预算。鼓励和支持资产评估、测绘、法律服务、产权经纪等中介服务和金融、担保等机构进驻产权交易大厅,支持交易中心(所)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现代化的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交易大厅服务功能和手段,逐步提高服务水平。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风险担保基金,用于化解农村产权抵押贷款等交易风险,完善农村产权抵押贷款担保再担保机制。鼓励各类金融机构积极研发推广农村产权抵(质)押贷款、租赁和按揭服务。支持发展专业的农村资产评估机构和农业融资性担保业务。鼓励融资性担保公司等对农村产权抵押贷款开展担保业务。

(三)加强宣传培训。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有计划地对县、镇(街道)、村三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从业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定期考评,逐步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功能。

注:垦利区,隶属于山东省东营市。位于东营市中部,东濒渤海,南接东营市东营区,西北望利津县,东北邻东营市河口区。辖2个街道5个镇1个省级开发区:垦利街道、兴隆街道,胜坨镇、郝家镇、永安镇、黄河口镇、董集镇,山东垦利经济开发区。面积2331平方千米,人口24.82万(2013年常住)。

垦利区地貌为典型的三角洲地貌;地势自西南至东北呈扇形微倾斜。气候属温带季风气候,河流有黄河、溢洪河、永丰河、张镇河、小岛河、广利河等。旅游景点有黄河口生态旅游区、民丰湖公园、黄河入海口生态农业观光园、渤海垦区革命纪念馆、黄河三角洲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宋生态农业观光园、天宁寺、红光渔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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