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施农用地规模如何确定?附选址注意事项
2021-06-30 11:26:34来源:农交网阅读量:4445
设施农用地实行备案管理,不需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这对于很多养殖户来说无疑是减少了很多的经营困难。但是程序上的精简并不意味着用地要求的降低,比如设施农用地的规模也有一定的标准。那设施农用地规模如何确定呢?在设施农用地选址上应该注意哪些事情呢?
一、设施农用地规模如何确定
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生产规模和建设标准合理确定。其中,看护房执行“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整改标准。即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15平方米以内”,北方地区控制在“单层、22.5平方米以内”,其中严寒地区控制在“单层、30平方米以内”(占地面积超过2亩的农业大棚,其看护房控制在“单层、40平方米以内”)。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保障生猪养殖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生猪养殖圈舍、场区内通道及绿化隔离带等生产设施用地,根据养殖规模确定用地规模;增加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取消15亩上限规定,保障生猪养殖生产的废弃物处理等设施用地需要。需要注意的是,严禁随意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
二、设施农用地选址注意事项
设施农业用地选址应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产业发展规划、村庄规划进行选址,选址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坑塘水面以及闲置建设用地,避免使用耕地,特别是优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
三、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的情形
以下情形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需依法依规按照建设用地进行管理和使用:
1、经营性的粮食存储、加工、农资农机具存放和病死动物专业集中无害化处理厂、维修场所;
2、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
3、各类农业大棚、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餐饮、住宿、会议、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展销场所;
4、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饲料加工厂、农副产品市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农业经营主体的办公场所、住宅等用地;
5、集中兴建的公用设施用地,超范围和超规模的辅助设施用地等其他类型的永久性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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