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审批资料的宅基地能否登记?新农村建设后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2021-06-30 10:40:41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63
对于农村年代久远的来房子来说,因为过去的土地管理粗放,房子又几经转手,权属来源已不可考,导致很多人想要确权,却无法提供权属来源材料。那没有审批资料的宅基地能否登记?新农村建设后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一、没有审批资料的宅基地能否登记
国土资发[2016]191号文规定,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所在农民集体或村委会对宅基地使用权人、面积、四至范围等进行确认后,公告30天无异议,并出具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予以确权登记。
这条与新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有些出入。很多人因此不敢根据这条补办审批手续。
其实,这条考虑到很多地方对农村土地管理比较粗放,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十几年没有审批一宗,用地需求得不到满足,客观上导致违法占地的情形。对于这种主观恶性不大的违法占地,实务中可以按照审批条件审核后予以补办审批手续。
另外按照新土地管理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对宅基地审批的权限已经下放,这条规定该如何变迁,是否可以由乡镇人民政府直接批准补办,有待验证。
二、新农村建设后的宅基地能否发证
新农村建设是在原旧村址上实施新村建设,且占用的土地是原村集体建设用地,可以办理宅基地申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进行确权登记发证。在耕地进行新农村建设的,如果已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手续的,可以申请确权登记发证。
涉及依法“合村并组”的,“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保持不变的,所有权仍然确权给原农民集体;“合村并组”后土地所有权主体发生变化、并得到绝大多数村民认可的,履行集体土地所有权变更的法定程序后,按照变化后的主体确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证书上备注各原农民集体的土地面积。
涉及依法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和农村土地整治的,原则上应维持原有土地权属不变;依法调整土地的,按照调整协议确定集体土地权利归属,并依法及时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对于“撤村建居”后,未征收的原集体土地,只调查统计,不登记发证。调查统计时在新建单位名称后载明原农民集体名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