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闲置怎么认定?适用对象有哪些?
2021-06-29 20:21:32来源:农交网阅读量:988
收回闲置土地对于激活土地资源要素、盘活存量土地具有重要意义,但收回闲置土地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那么土地闲置怎么认定?适用对象有哪些?
一、土地闲置怎么认定?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该《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同时规定,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可见,未动工开发或者动工后中止开发这两种情形都可能构成闲置土地。
(1)未动工开发的认定标准:
《办法》对于何谓“动工开发”有明确要求。即《办法》第三十条规定“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动工开发: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1/3。……”。
(2)动工后中止开发的认定标准:
即《办法》第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也可认定闲置”的情形。即:已动工面积不足1/3或已投资额不足25%,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结合语义和断句,已动工面积不足1/3、已投资额不足25%两个要素满足一个即可,但同时还需要满足“中止开发满一年”的必要条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土地闲置适用对象有哪些?
我国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具体土地的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为防止国有建设用地出现不必要的闲置与浪费,特设置闲置土地处置制度,督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及时履行土地建设开发职责;闲置土地处置的调整客体仅为国有建设用地,而国有农用地、国有未利用地以及集体土地并未纳入闲置土地处置的调整范畴。
历史遗留问题致使土地登记用途为旅游用地、农业观光用地、综合用地等情形的,属于土地用途分类不明确,可否纳入国有建设用地闲置处置范围,需要先确定该国有土地的具体用途,确定属于国有建设用地的才纳入闲置土地处置范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