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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处林权纠纷有哪些政策要点?这3点值得参考

2021-06-29 10:33:4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464

林权纠纷已经成为影响一地林业秩序稳定与社会安定的重要因素和林业部门耗时费力的棘手工作。准确掌握纠纷原因,对症下药,调处纠纷,化解矛盾,已成为新时期林业工作的重要内容。那么调处林权纠纷有哪些政策要点?这3点值得参考!

1、“林业三定”时,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核发的山林权属证书所确认的林木、林地权属,应予维护,不得擅自变更。确有错误且权属仍有争议的,由原发证的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2、已经双方协商解决或经基层组织、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处理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其协议书和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等一律有效。同一起争议有多次处理结果的,以最后一次为准。

3、国营林场与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之间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全民所有制单位组建或扩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有权批准机关批准的规划设计图、文件所确认的权属为依据。

另有协议的,以协议为依据。集体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以及个人和个人相互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争议、无林权证的,以“四固定”时确认的权属为依据。“四固定”时未确认权属的,参照合作化时期确认的权属处理;“四固定”和合作化时期都未确认权属的,可参照土改时确认的权属处理。

但是依照法律和政策已将个人使用的林地划归集体所有制单位的除外。因新修水利、新建电站、修筑道路等基本建设发生的林木、林地权属异动,以当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文件为依据。

对同一林木、林地,双方均能提出具有同等效力的权属证据的,本着兼顾双方利益,结合自然地形的原则划分。林木、林地权属证书及处理权属争议形成的协议书、调解书、处理决定书、判决书、裁定书所记载的“四至”界线与实际面积不符的,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清的协商确定。确属在其他集体所有或个人使用的土地上营造的人工林,土地权属不变,林木归造林方所有。

但采伐时林木山价应当与土地所有者或使用人按比例分成。其采伐时间和分成比例,有协议的按协议,没有协议的协商确定。农村村民在房前屋后划定范围内以及自留地、自留山上种植的林木,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均归个人所有。单位个人所有的古木、大树,经县林业部门鉴定确认,按有关规定进行保护,不得擅自砍伐。

村组管理的现有风景林,不得擅自分配到户。凡林木、林地权属有争议的地方,在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进入争议地区砍伐林木或从事生产、基建等活动。山林纠纷的争议双方都必须提供有关权属的有效依据。

如一方有有效的权属依据,而另一方无权属依据,无权属依据方侵占国有、集体或他人的林木、林地的行为属于侵权行为,不属于林权纠纷,可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4、上下联动、紧密配合,形成调处合力

林权纠纷调处涉及上上下下、方方面面,县、乡、村和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作,才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1)党委政府要加强对处理林权纠纷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逐级负责、分级调处,即纠纷户不出组、组不出村、村不出乡、乡不出县,并做到人、财、物合理及时调配,才能把纠纷调处工作搞好。

(2)搞好调查研究,从实际出发,落实党的政策。林权纠纷错综复杂,原因多种多样,要使纠纷处理得当,必须深入实际调查,勘察现场,了解纠纷的历史和现状,弄清纠纷的前因后果和争执的焦点,然后,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落实处理好问题。三是各级各部门要明确各自工作职责、认真履职,对推诿扯皮不作为的责任人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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