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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陆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

2021-06-24 15:28:23来源:陆丰市人民政府阅读量:1241

为规范畜禽养殖业发展,促进畜禽养殖优化布局,有效防治畜禽养殖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等文件精神,按照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陆丰市畜禽养殖功能区划分方案予以调整。

陆丰市畜禽养殖禁养区调整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划等为依据;以富民强市,实现陆丰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和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为切入点,结合我市生态环境建设要求,调整优化全市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原则

(一)依法依规划定原则。

(二)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三)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四)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五)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六)与我市自然资源以及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划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2015年修正);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15年修正);

(五)《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2017年修正);

(七)《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修订);

(八)《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年修正);

(九)《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十)《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

(十一)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四、相关术语

(一)畜禽养殖禁养区。指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二)畜禽包括猪、牛、羊、鸡、鸭、鹅等主要畜禽。

(三)畜禽养殖场(小区)是指:生猪≥500头(出栏)、奶牛≥100头(存栏)、肉牛≥100头(出栏)、蛋鸡≥10000羽(存栏)、肉鸡≥50000羽(出栏)。

六、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基本范围

(一)饮用水源保护区。包括龙潭干渠-巷口-尖山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陆丰境内),龙潭水库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螺河(陆丰市段)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陂沟河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箖投围乡镇级饮用水源保护区,新响水库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高塘长桥溪水源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大肚山渠水源地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八万(博美段)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螺河(大安段)饮用水源保护区。

(二)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包括东海镇、河西镇、城东镇、大安镇、西南镇、潭西镇、上英镇、金厢镇、博美镇、桥冲镇、内湖镇、八万镇、陂洋镇、南塘镇、碣石镇、湖东镇、甲子镇、甲东镇、甲西镇、河东镇、铜锣湖农场、大安农场居民区、星都经济开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

(三)自然保护区。包括三溪水候鸟自然保护区、陆丰陂洋土沉香自然保护区、陆丰碣石湾湿地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四)风景名胜区。碣石玄武山-金厢滩省级风景名胜区核心景区。

七、管理要求

(一)禁养区禁止新建规范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生猪出栏500头及以上),其中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非核心区内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二)禁养区现有规范化畜禽养殖场(小区)由所在镇(街道)依法责令限期搬迁或关闭,逾期未关闭的予以强制取缔。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是保护和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证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依据,市政府将根据划分要求,把任务指标作为目标责任制,对各镇(场、区)和部门进行考核。各镇(场、区)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方案,结合各自职能,尽快制订关停、搬迁和整治畜禽养殖场(小区)的清单和方案,做到统一规划,逐个落实措施,使我市畜禽养殖业尽快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

(二)完善法规,严格执法。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林业、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供电、供水等相关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对严重污染环境、违规建设的养殖场(小区)依法严厉查处。各镇(场、区)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落实属地管理责任,畜禽养殖主管部门强化管理责任。

(三)广泛宣传,公众监督。各镇(场、区)及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宣传,特别是要大力加强面向农村的宣传,及时报道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的畜禽养殖污染事件和治污典型以及生态养殖、标准化养殖的优势,形成强大的舆论和监督声势,鼓励举报违法行为和对畜禽养殖场(小区)的生态化、标准化建设。

九、附则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陆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陆丰市畜禽养殖区划分方案>的通知》(陆府办函〔2018〕4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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