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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河源市源城区财政局关于源城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试行)

2021-06-24 15:20:16来源:源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67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涉农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河源市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源城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实施方案(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结合我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涉农资金,是指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纳入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范围的省级财政专项资金。涉农资金分为农业产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生态林业建设、农业救灾应急、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水库移民资金七大类,资金分类可根据《实施方案》中的专项目录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涉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统筹谋划、突出重点,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区财政局、区业务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涉农资金使用管理。

区财政局主要职责。牵头制定涉农资金统筹整合管理办法;将省级下达的涉农资金进行规范管理并做好拨付工作;审核涉农资金目录清单;审核涉农资金绩效目标;组织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和财政监督检查;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承担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涉农办)有关工作,汇总涉农资金总体资金分配方案并提交区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不直接参与具体项目审批等事务。

区业务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承担省级涉农资金的项目储备、审核、预算执行、绩效目标实现的主体责任,确保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事项任务目标;负责区项目库项目管理,做好项目组织实施、跟踪检查、绩效管理、信息公示公开、考评验收等工作;接受上级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负责,严格执行涉农资金预算,具体组织项目实施,加强财务管理,接受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六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区涉农资金使用情况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使用、谁负责”原则进行审计监督,并按规定将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章 涉农资金预算编制及分配

第七条 区财政局依据相关任务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涉农资金。涉农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业发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扶贫、生态林业建设、农村水利改革发展、农业救灾应急和水库移民等相关工作任务,优先支持保障完成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和乡村振兴重点工作。

第八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应根据事权划分及工作实际,合理划分统筹实施项目范围,按照“谁确定项目、谁组织实施、谁承担主责”原则开展相关工作。区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方向、年度重点工作、项目实施特点等,研究提出考核事项、项目储备重点方向等,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并对上报储备项目进行审核。

区统筹实施项目资金按照因素法进行分配。资金分配的因素主要包括基础情况、上报项目情况、工作成效等。基础情况主要考虑区承担的考核任务等因素;上报项目情况主要考虑对上报项目的审核结果;工作成效情况主要考虑上年资金安排使用情况、绩效评价情况、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改革推进情况、乡村振兴实绩考核等考核评价激励情况等。

第九条 涉农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区业务主管部门统筹实施项目的论证研究和入库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组织,未入库项目原则上不安排预算(农业救灾应急项目除外)。入库项目应按程序审批,具备安排预算的条件。对不能在一个年度完成,需要跨年实施的项目,应在项目申报时明确分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和阶段性绩效目标,不具备当年开工条件或不能形成当年支出的,不得纳入当年预算安排。

第十条 按照“谁组织实施、谁计提”的原则,可在涉农资金中按规定安排一定额度的工作经费,安排比例不超过本级组织实施项目资金总额的2%。

工作经费的开支范围包括:下一年度预算项目入库的前期论证、立项、入库评审;项目验收考评、监督检查、内部审计、绩效管理等与项目实施直接相关的工作。工作经费安排项目按照项目库和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各部门应当按照厉行节约和过“紧日子”的要求严格控制工作经费。

基建、工程类项目中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规则》、《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可列入建设项目成本的费用支出,如勘察费、设计费、监理费等,不视作工作经费,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第四章 涉农资金执行及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按照预算法规定时限要求办理资金分配、拨付。

区涉农办在收到资金文件后30日内,结合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市级和省级联合审查结果,从审查通过项目中确定拟实施的具体项目、设定绩效目标并向市级和省级报备。报备项目应优先保障完成考核事项,经区涉农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并公示无异议。如根据省级联合审查结果或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调整需补充相关涉农项目的,可从已入库储备项目中遴选或补充入库项目并报备。

第十二条 区统筹实施项目资金按照“大专项+考核清单+绩效目标”模式管理,在确保完成考核事项任务目标的前提下,与任务目标一并细化分解落实到具体项目。

对需按人数、面积等因素进行补助、据实结算等特殊项目的资金,可在预算编制阶段和资金分配时单列测算。

第十三条 涉农资金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拨付方式包括直接支付、报账制和授权支付三种支付方式,涉及政府采购、招投标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涉农资金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预算执行,在按规定向省级报备统筹实施项目计划后,原则上应按照项目计划组织开展项目建设(实施)。如确因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政策调整或发生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需调整实施项目的,按规定办理项目调整并将有关调整情况向市级和省级报备,调整情况不直接影响下一年度涉农资金安排。因项目无法开工建设等其他原因进行调整的,调整幅度作为下一年度涉农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适当扣减涉农资金。

第十五条 涉农资金(含工作经费)不得用于: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各项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三)企业担保金和弥补企业亏损。

(四)修缮楼堂馆所以及建造职工住宅。

(五)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六)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不含生产性运输工具、森林防火及防汛抢险专用设备)。

(七)城市(不含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基础设施建设。

(八)分红、购买理财产品、发放借款及平衡预算等。

(九)形成地方政府债务的支出。

(十)农村医疗、社保、教育等另有保障资金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支出。

(十一)其他非涉农领域支出。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并对财政补助资金实行专账核算,按照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资金。

第十七条 涉农资金预算批准后,区财政局、区业务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涉农资金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进行监督和管理。区业务主管部门定期评估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跟踪了解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完成情况,通过第三方随机抽查、实地检查等方式对项目质量和资金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项目使用资金超出涉农资金支持范围的,应及时提醒纠正。

第十八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变更或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报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不涉及财政补助资金额度变化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需要收回部分或全部财政资金的,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报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收回手续。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对项目执行进度严重滞后,且经督促仍未整改到位的,由区业务主管部门提出资金处理意见,区财政局办理资金的调整、收回统筹等事宜。

第二十条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请开展验收考评,按照“谁审批项目,谁验收考评”的原则,由相应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组织开展项目验收考评。

第五章 涉农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区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依据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涉农资金预算安排、政策调整、资金分配的重要参考依据。对支出进度慢、资金大量沉淀的项目,压减或取消下一年度预算安排;对统筹力度大、效果明显的,适当增加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二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涉农资金实际支付、项目实施、考核事项任务目标和绩效目标实现、信息公开进行全面核查和重点抽查,原则上每三年对涉农资金完成至少一次全面核查,并将核查情况报送区涉农办。

第二十三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审计、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四条 相关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管理关键岗位和重点环节的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完善内控机制,加强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全流程的监管。

第二十五条 区业务主管部门要建立涉农资金管理信用体系,对申请单位在涉农资金申报、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虚报、挤占、挪用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奖惩,并向社会公开。情节严重的,5年内停止其申报涉农资金资格。

第二十六条 涉农资金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涉农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外,涉农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资金目录清单。

(二)资金管理办法。

(三)资金申报通知(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范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咨询电话等。

(四)项目计划情况,包括申报单位、申请金额、安排金额、绩效目标、项目立项储备等。

(五)资金分配方式、程序和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金额和分配对象等。

(六)资金使用情况。

(七)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考评情况、绩效自评报告和财政部门反馈的重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等。

(八)公开接受和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投诉处理情况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镇村和用款单位要进一步细化公开内容,对涉农项目安排和资金使用情况要按规定进行公告公示,接受上级和社会监督。公告公开内容应包括:资金来源、资金规模、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实施期限、预期目标、项目实施结果、实施单位及责任人、举报投诉情况等,其中:资金项目及其实施地点应当详细具体,建设内容应当清晰明了。

第二十八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应在相关信息审批生效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向社会进行公开,公开时应注意保障企业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各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信息互通,收到上级有关涉农资金下达、使用、管理有关文件后,应及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同级相关部门。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区财政局会同各涉农资金业务主管部门解释。以往制定的关于区级农业农村发展领域有关资金监管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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