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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管理的通知

2021-06-23 17:43:32来源: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998

各乡镇人民政府,费城街道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局级事业单位:

为盘活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加快城乡统筹发展,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改善农村面貌和农民的居住、生活环境,促进乡村振兴,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一)本通知适用于县城及乡镇驻地总体规划范围以外,经县政府批准,实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的拆迁村庄和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和工矿复垦项目)。

(二)本通知所称增减挂钩和工矿复垦项目,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将拟复垦为农用地的村庄建设用地和工矿废弃地(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农民安置、农村发展、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共同组成拆旧建新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的综合整治措施。

通过项目区实施,确保全县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

(三)实施增减挂钩和工矿复垦项目,应当坚持把盘活农村建设用地放在城乡融合发展的大局中统筹安排,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推动新型农村社区建设,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为目标,促进农村人口向城镇和合村并点中心社区集中,促进城乡统筹一体发展。具体遵循以下原则:

1.规划管控,有序推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加强土地利用管控和引导,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和布局,先易后难,有序推进。重点支持乡镇驻地和合村并点社区建设,鼓励搬迁群众向城镇集中,向大社区集中。

2.尊重民意,保障权益。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维护农民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受益权,做到农民自愿、农民参与、农民满意。

3.保护耕地,节约用地。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守住耕地数量和质量红线。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制度,推进居住向社区集中,工业向园区集中,农业向规模经营集中。

4.因地制宜,稳妥实施。推进新型社区建设与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农村现代化相协调,坚持从实际出发,注重保护文化特色、传统风貌。

二、项目选址与立项

(一)拟实施增减挂钩和工矿复垦项目的村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群众积极性高,书面同意拆旧建新的农户达到95%以上;

2.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土地整治规划;

3.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管理能力较强;

4.农村建设用地整治复垦潜力较大;

5.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二)各乡镇(街道、开发区,下同)对拟实施项目的村庄、地块的土地权属和利用现状、人口和居住情况、群众意愿、安置区确定、项目资金测算等进行摸底调查,形成综合调研报告,提报县增减挂钩和工矿复垦项目办公室。

(三)县增减挂钩和工矿复垦项目办公室根据乡镇提报的综合调研报告,对标项目立项条件,初步筛选申报项目。

(四)申报项目初选确定后,相关乡镇组织开展拆迁清点评估,拟定补偿安置方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同时进行安置区规划设计和工程建设预算,形成可行性报告,提报县增减挂钩和工矿复垦项目办公室。

(五)县增减挂钩和工矿复垦项目办公室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对相关乡镇提报的可行性报告进行综合评估,形成评估意见,报县政府批准。

(六)报经县政府批准的项目,由所在乡镇统一组织实施。需招投标的,要依法依规、严格程序。

(七)安置区的建设应当坚持基础设施、公共设施、绿化美化、生产布局等同步规划,同时注重因地制宜保留历史文化村、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村和传统建筑。

(八)工矿废弃地复垦可简化立项流程,持复垦方案即可申请立项,执行原复垦补助政策。

三、拆迁管理

(一)增减挂钩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相关乡镇应及时将村庄拆迁的有关事项在被拆迁村进行公告。农户所有的房屋及地上附属物,由各乡镇或村委会统一实施拆迁,并严格落实环保规范要求。

(二)凡实施土地增减挂钩项目的村庄,都应组建群众工作委员会,全流程参与拆迁安置和安置区建设工程监督。

(三)拆迁过程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农户的房屋、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上附属物进行分类清点、测量和测算时,原始记录要经农户确认并签字。

补偿安置方案和被拆迁农户的补偿安置情况,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私搭乱建等重要情况,以及村民比较关注的其他重要情况,都要张榜公布,接受村民和社会监督。

(四)整村拆迁大社区安置项目实施原则上不得超过18个月,起算时间为县政府批准实施之日;部分拆迁分散安置项目实施时间原则上年内实施年内完成。

(五)拆迁范围内的供水、燃气、供热、电力、电信、有线电视等设施需迁移的,由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按照统一规划及时迁移。

(六)安置还建区可“先拆后建”,也可“先建后拆”。凡采取“先建后拆”方式的,要高度重视、慎重对待群众意愿,必须经95%以上的农户签订搬迁安置协议并缴纳保证金方可实施。确保搬得出、安得好,坚决杜绝“半拉子”工程。

(七)安置用地可采取集体使用方式,也可采取先征收为国有再实施出让方式。

(八)项目区复垦要符合《山东省土地整治工程建设标准》相关要求,所复垦耕地有效耕作层厚度应达到60cm以上、田面平整、1cm以上的砾石不得超过10%,配备有效的水土保持措施,耕地质量符合规定要求,且不得撂荒。

(九)验收后的耕地参照永久基本农田标准进行管控,坚持农地农用,五年内不得栽植果树等非粮作物,不得用于养殖。严禁非农建设占用新增耕地。

四、工程建设管理

(一)安置区建设应注重与乡村振兴紧密结合,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将驻地社区和合村并点社区建成功能齐全、配套设施完善、产业支撑能力较强的新型宜居社区。

(二)安置区建筑工程在取得建筑工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环评后,由县行政审批局审批立项。

立项后,由有资质的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分别进行勘察和图纸设计,报图审机构图审,取得图纸审查合格证。

(三)建设单位持施工图纸、图纸审查合格证、工程预算清单及报价进行财政评审后,报县行政审批局挂网招标。通过招标确定施工、监理单位后,分别签订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

工程中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及构配件采购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需要复试的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和施工合同约定到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抽样检测。

(四)工程开工前,应办理施工许可。工程开工后,五方责任主体(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行使各自职能,确保工程有序推进。

(五)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履行审批监管职责,审批中开辟绿色通道,快审快结,优先办理;监管中严把工程质量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丰富工程管理经验的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并指派群众工作委员会成员3-5名参与现场监督。

(六)工程图纸经图审合格后,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按照《费县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变更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七)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履行地基与基础、钢筋、主体、节能等分项分部验收抽查,参与初验及竣工验收。

各参建单位配合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和质量监督管理,参加相关验收工作。

五、项目资金管理

(一)凡实施整村拆迁的增减挂钩项目,并向乡镇驻地社区或者合村并点中心社区安置的,拆旧区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净节余土地40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复垦为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净节余土地37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凡实施就地(近)安置或者分散安置的增减挂钩项目,拆旧区复垦为耕地的,按照净节余土地30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复垦为其他农用地的,按照净节余土地27万元/亩的标准进行补助。

(二)自县政府批准项目区实施之日起15日内,按照项目预算总资金计划的30%拨付启动资金;后续资金根据项目预算总资金计划,参照施工合同和工程形象进度拨付。

土地复垦验收前,须预留项目预算总资金10%的专项复垦保证金。

(三)补助资金拨付,由项目所在乡镇提出申请,经县增减挂钩和工矿复垦项目办公室审核确认后,报县政府批准。

(四)补助资金必须坚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专户管理,严禁截留和借支挪用。

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严格落实月报告、季抽查、年审计制度。项目所在乡镇财政所、经管站每月向县增减挂钩和工矿复垦项目办公室报送资金使用情况明细;县财政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每季度抽查3—4个乡镇;年底县财政局、审计局对各乡镇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一次专项审计。季度抽查和年底审计情况分别报送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委。

(五)净节余土地指标由县政府统一调配使用的,按照每亩每年1万元的标准给予乡镇奖补,奖补资金可作为乡镇财力使用,长期有效。

超额完成年度分配任务,超额部分由县政府统一调配使用的,一次性奖励每亩5万元。

六、组织保障

(一)县政府成立县增减挂钩和工矿复垦项目办公室,抽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工作人员组成。具体负责增减挂钩和工矿复垦项目的立项审核、资金审核、工作督导、工程监管和验收考核。

(二)项目所在乡镇具体负责增减挂钩和工矿复垦项目的组织实施,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财政局、农业农村局、住建局等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监督管理和保障服务工作。

(三)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贻误工作或者给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造成损失,存在截留或者借支挪用等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七、其他

(一)以上补助政策自2019年8月1日起执行,凡纳入以往年度考核的,按所在考核年度补助政策执行,对乡镇和村的奖励及奖励标准按原奖励政策执行。

(二)本通知与上级文件有不同规定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三)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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