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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泉州《晋江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全文

2018-08-14 17:54:07来源: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23

晋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晋江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201845号)

2018315

根据《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国家林业局、教育部、文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体育总局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精神,现就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根据中央九部委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及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总体部署,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成员的合法权益,全面摸清农村集体“三资”底数、明晰权属、完善制度,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的规范管理和有效经营,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依法清理。清产核资工作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开展,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得损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坚持实事求是。在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充分考虑资产的形成过程,从有利于资产管理和农村社会稳定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地推进清产核资有关工作。三是坚持民主公开。要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积极参与、主动配合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本次清产核资结果要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张榜公示,广泛征求意见,并按照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通过确认。四是坚持集体经济组织负责。清产核资工作要以集体经济组织自查为主,市直相关部门和镇、街道(以下简称镇街)政府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要制定有关政策,加强协调指导,妥善处置权属问题。

二、对象和范围

(一)清产核资对象。本次清产核资对象主要包括全市镇街、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代行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以下统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办、合办且控股的企业或者组织等。

(二)清产核资范围。本次清产核资时间节点为20171231日。

本次清产核资范围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全部资金、资产、资源(包括未纳入财务核算的资金、资产,以及未明确到户的农村集体土地等资源性资产)。

1.资金。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货币资金、有价证券以及各种应收、应付款项等。

2.资产。主要包括:一是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农业机械、建筑物等。二是乡村道路、桥梁、农村水利工程及农田水利设施等基础设施。三是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公共服务中心、养老、教育、文化、卫生等设施。四是集体投资或兴办经营实体应享有的资产份额。五是接受捐赠或无偿拨入的财物。六是商标、商誉、专利权等无形资产。

3.资源。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者国家所有但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长期使用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宅基地、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镇街企业用地等建设用地,荒山、荒滩、荒沟、荒丘等未利用地;既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管理的土地,也包括已经明确到户的耕地、园地、林地等农用地(含自留地、自留山)和宅基地。

三、重点任务

(一)摸清底数。按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附件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附件4)、《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附件5)的要求,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查。资源性资产清查要与土地、林地、草原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二)明晰权属。全面核实确认资产、资源产权归属,办理或完善有关产权手续。对有权属争议的、难以界定的资产、资源,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妥善处置。

(三)确认价值。已纳入财务核算的“三资”,严格按照财务资料确认其价值。对未纳入财务核算的经营性资产,要依据有关规定,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认可的方式,合理评估其价值。其他资产、资源,是否进行价值评估确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自主决定。

(四)完善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次清产核资资料整理归档,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妥善管理。进一步强化财务核算,完善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制度和规范等。

四、时间和步骤

本次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用7个月时间完成。

(一)准备阶段(2018331日前)。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要求,建立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调配工作人员,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保障、政策研究、工作督导等各项措施。各镇街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开展宣传动员,搞好业务培训,扎实做好本次清产核资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实施阶段(201841日至630日)。按照本次清产核资的对象和范围,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充分运用2010年农村集体“三资”清理成果,规范、有序组织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主要包括:

1.全面清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全面进行清理。每个村成立由驻村干部、村两委和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含报账员)、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和群众推荐的村民代表参加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可利用2010年清产核资结果为基础,以原始发票、合同协议、权属证书、档案资料等合法、合理资料为依据,对纳入本次清产核资的“三资”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并形成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对2010年已经清理,且权属清楚、价值明确的,可按照程序组织复核确认;对有变动的,重新清理审核确认,对已经确权到户的耕地、林地、宅基地,没有变动的,可以确权颁证成果确认。

2.张榜公示。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严格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本次清产核资初步结果,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天。公示期间,要安排人员全面收集有关情况和问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及时组织核查并妥善处置。

3.依法确认。公示结束后,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照规定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会议,对本次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议。本次清产核资结果,应经参加会议全体成员代表会议的80%以上(含80%)通过后确认。

4.严格审核。各镇街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及结果进行认真审核,特别是对土地被征用较多、“三资”总量较大、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切实做到本次清产核资结果现状清楚、分类科学、产权明晰、程序规范、结果准确。

(三)建档立制阶段(201871日至930日)。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以审核确认的清产核资结果为依据,准确登记,建立健全台账。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音像等资料,及时组织整理归档,妥善管理。按照“三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完善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资源管理以及民主管理、委托代理、电算化管理、档案管理等制度和规范,着力推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总结阶段(2018101日至20181231日)。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清理结束后,进行全面总结上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组织全面检查验收,做好核实、审核汇总和工作总结,将审核汇总的相关清产核资结果报送相关部门审核后,于20181210日前将部门审核后的清产核资结果和工作总结报送市委、市政府,并抄送市农业局。

五、产权界定

本次清产核资中,权属界定是一项复杂而又重要的工作,要本着尊重历史、尊重现实、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意愿的原则,兼顾国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三者的利益。各镇(街道)、市直相关部门要按照涉及权属重点内容(附件2),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开展权属界定。对于特殊情况,依照以下原则界定。

(一)土地。对因界线交叉、村(社区)撤分和合并等,引起权属争议的地方,应严格按照《福建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相关规定,由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争议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并及时到国土部门完善确权登记工作。对暂不能达成一致的,协调双方划定争议地,暂不予以确权登记。

(二)林地。对已流转但还未确权的集体山林,应根据调查核实的结果依法依规确定林权。对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山林,应因地制宜采取“均山、均股、均利”形式依法依规确定林权;对不存在林权争议的山体、林木等管理机构和国有林(农)场等单位经营管理的集体林地、林木,没有确权的应及时确定林权。

(三)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因集体经济组织暂不能提交土地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缺失房屋建设手续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市级相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分类妥善处理。

(四)水利设施。对权属关系已明确并经市政府颁发权属证书或土地使用证的水利设施,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对权属关系尚不明晰的水利工程,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结合实际,确定相应的权属关系。

(五)镇级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确定镇街企业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产权。

(六)村卫生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供业务用房,或利用学校等农村集体闲置房产设置的村卫生室,房屋产权和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对政府出资单独修建(含社会团体、企业、个人捐资修建)、产权已经明确的卫生室,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产权未予明确的卫生室,建设用地所有权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房屋所有权属据实确认。

(七)文化资产。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务中心)、农家书屋、文化共享工程村级服务点以及图书外借点,无独立房屋产权的,其使用的房屋,依据产权明确和登记情况,确定产权所有人;对政府出资单独修建的村文化室(村文化服务中心),其管理的图书、音像资料、共享工程计算机等文化设备,其所有权属于镇街综合文化站,由村级使用。农村综合广播信息系统列入市政府资产,实行市、镇、村三级共用。

(八)教育资产。对于农村教育闲置资产,按照市委、市政府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处置。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分管市领导为组长,市政府办、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水利局、教育局、文体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研究处理重大事项。市农业局负责本次清产核资日常统筹协调工作,负责本次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重点培训资产确认及权属界定等。各镇街也要成立以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农村集体“三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组建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工作。

(二)深入宣传培训。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过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栏等各种媒体平台,采用基层干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大力宣传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让广大干部群众充分理解、支持和积极参与。市直有关部门和各镇街要加强层层培训,将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关政策、方法、程序等,培训到每一位工作人员,切实保障本次清产核资工作依法、及时、准确开展。

(三)强化督查指导。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成员单位加强对本次清产核资工作的督查指导,及时研究和妥善处置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加强信息沟通交流。各镇街也要加强督查指导,及时组织和帮助指导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确保本次清产核资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对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要及时通报,快速督办。对落实信访稳定责任制工作不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造成不稳定因素的,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确保资金保障。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有序推进,市级财政每村(社区)拨付5000元的工作经费,不足部分由各镇(街道)负责。各镇(街道)要做好资金使用、管理,严格工作经费的统筹使用。

注:晋江市,隶属于福建省泉州市。位于泉州市东南部,东北连泉州湾,东与泉州石狮市接壤,东南濒临台湾海峡,南与金门岛隔海相望,西与南安市交界,北和鲤城区相邻。辖6个街道13个镇:青阳街道、梅岭街道、西园街道、罗山街道、新塘街道、灵源街道,安海镇、磁灶镇、陈埭镇、池店镇、东石镇、内坑镇、深沪镇、金井镇、龙湖镇、永和镇、英林镇、紫帽镇、西滨镇。面积721.7平方公里,人口210.3万人(2017年)。

晋江市有“泉南佛国”、“海滨邹鲁“美誉;“十户人家九户侨”是晋江最大的人文特色,有“海内外300万晋江人”之称。地貌以台地、平原、丘陵为主;地势比较平缓,由西北向东南倾斜。气候属亚热带海洋季风气候,山有紫帽山、灵源山等,河流有晋江、九十九溪等,湖泊有龙湖、虺湖等,港口有围头港、深沪港、晋江陆地港。

晋江市旅游景点有清源山景区、晋江五店市传统街区、衙口滨海休闲度假旅游区、围头村、灵源山旅游景区、八仙山公园、安平桥、深沪湾海底古森林、草庵寺、龙山寺、西资岩寺、金粟寺、普照寺、古玄寺、龙水寺、灵源寺、陈紫峰墓、紫溪水库、陈埭丁氏宗祠、泉州中心县委纪念馆、晋江博物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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