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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尾市城区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

2021-06-23 10:14:22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190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粤府办〔2016〕13号)和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切实做好县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认定工作的通知》(粤农农办〔2020〕109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区农业产业化经营步伐,发展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更好地发挥农业龙头企业在发展现代农业和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作用,进一步推动我区农业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汕尾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汕尾市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汕府办〔2013〕79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汕尾市城区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实施方案-官网截图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及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理念引领农业新发展,着力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紧紧围绕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的目标,培育发展生产规模大、带动能力强和具有市场开拓能力、科技开发能力、加工流通能力的农业龙头企业,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进一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主要目标

通过中央、省、市、区各级的扶持,按照“大规模、高起点、外向型、强带动”的要求和“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围绕特色支柱产业和品牌农产品,依托我区优势特色农产品产业带,培育发展一批农业龙头企业群体,培育发展一批有竞争优势和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

二、工作重点

(一)培育壮大农业龙头企业

坚持以“扶大、扶优、扶强”的原则,培育壮大一批起点高、规模大、带动力强的农业龙头企业。支持具有比较优势的农业龙头企业以资本运营和优势品牌为纽带,盘活资本存量,整合资源要素,开展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的合作。积极推进优势产品向优势企业集中,优势企业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聚集。鼓励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增强农业龙头企业的辐射带动能力。加强农业龙头企业的市场开拓力度,支持外向型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提升我区农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鼓励和支持城镇具有一定实力的工商企业或者有条件的农业龙头企业,通过参股、控股、兼并、合并、租赁等形式,扩大规模,增强实力,发展大型农业龙头企业集团,参与农产品市场建设、农产品生产加工和农业产业化经营。

(二)支持企业与其他经营主体加强合作

推广“公司+N+农户”模式,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与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普通农户实现有效对接和深度融合。指导农业龙头企业依法有序承接农民流转土地,引导农民以承包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为农户提供农资供应、农机作业、技术指导、疫病防治、市场信息、产品营销等各类服务,并采取股份分红、利润返还等形式,将加工、销售环节的部分收益让利于农户,进一步密切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致富。

(三)加强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

结合“一镇一业”、“一村一品”建设活动,进一步加快建设品质优良、特色明显、附加值高的优势农产品基地,结合农产品优势产业带建设,加快建立一批产业关联度大、精深加工能力强、规模集约水平高、辐射带动面广的农业龙头企业集群示范基地。

(四)继续深化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贯彻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进一步规范农(兽)药、肥料、饲料、添加剂等使用,积极推行农产品生产环节全程监控,建立农产品生产、流通各环节的档案追溯制度、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支持和引导农业龙头企业依法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制度,把好产品准出关,实施农产品质量标准管理。支持畜牧养殖业龙头企业加快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

(五)提高科技创新和应用能力

鼓励科研院所或者科技人员通过技术承包、技术入股、技术转让等形式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加快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引导农业龙头企业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和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使农业龙头企业成为农业先进科技的创新中心和推广基地。

(六)积极探索农业保险机制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争取具有农业保险资质的保险公司按市场规划开展对农业龙头企业的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农产品价格保障与化解风险的多渠道、多形式农业保险机制,充分发挥保险业重要的社会保障功能,为农业及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提供有利保障。

三、扶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农业龙头企业的发展,提高认识,统筹协调,有计划有步骤地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将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的重要力量、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扎实推进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任务来抓。要根据各镇街实际,依据农业资源优势,因地制宜制定一系列培育发展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龙头企业,主动为农业龙头企业排忧解难,当好“店小二”服务农业龙头企业,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财政扶持

从2020年起,区财政将加大对我区农业龙头企业的扶持力度,做大做强农业龙头企业。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龙头企业的建设、培训、奖励和认定与运行监测管理等,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给予重点奖励补助。

1.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做大做强。对2020年起被认定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金额视其当年认定企业个数而定,奖金最高2万元。对已被认定省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并通过当年省级以上监测管理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2.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创品牌、创名优产品。对获得国优(名牌)、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省名牌、市名优产品(农业类)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3.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业标准化生产。对获得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名牌农产品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励。对获得农业农村部认定的各类农业示范项目给予奖励。

4.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出口创汇。对获得农产品出口许可、年出口创汇50万美元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5.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加工,延长产业链。对年加工量达到较大规模、为农民增收做出较大贡献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6.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对在农业科技创新中有较大成效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7.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应用先进农业机械。对推广应用农业机械化程度高、设施先进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8.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开展农产品安全监测工作。对自建较为完善的农产品安全监测站(室),并正常开展农产品安全监测工作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9.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扩大自营生产基地。对自营农作物种植面积达到500亩以上、水产养殖基地面积200亩以上、林业基地面积2万亩以上、生猪存栏量2500头以上、牛存栏量400头以上、家禽存栏量10万只以上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奖励。

10.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开拓市场。对积极参加各类博览会、展销会、交易会、洽谈会等招商引资活动的产业化龙头企业给予奖励补助。

11.对贷款用于发展农业产业化项目包括农产品收购并且带动农户面广、带动农户能力强、社会效益较好的农业龙头企业给予贴息奖励补助。

(三)税收和信贷支持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和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按照国家、省、市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金融部门要通过创新担保方式、健全授信制度等措施,重点支持一批市场前景好、发展潜力大、带动能力强的市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增强企业信用,不断拓宽融资渠道,积极争取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等银信部门的支持,解决农业龙头企业贷款难的问题。充分发挥政府投资的导向作用,充分利用国家、省加大扶持农业龙头企业的机遇,争取项目扶持资金,重点投向农业龙头企业和基地建设。

(四)科技支持

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加强与科研院所、大中专院校、农科中心以及农技推广机构的合作,积极组建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科研创新中心,重点支持农业新品种引进、选育、示范、生产性试验、新技术应用推广、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项目,进一步提高农业龙头企业农业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不断研究新技术,拓展新领域,开发新产品,提高农产品的品质和科技含量。

(五)鼓励农业龙头企业拓展生产经营领域和扩大出口

大力支持农业龙头企业发展特色农业、效益农业,支持农业龙头企业不断挖掘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开发新的特色产品、优势产品。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发展区域化布局、专业化生产的经营活动,扩展经营范围,提高企业市场竞争力。鼓励创办休闲度假、旅游观光型农业龙头企业。

组织开展区级以上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培训、参观学习,不断提升农业龙头企业负责人及管理人员素质,推动农业龙头企业快速发展。鼓励和组织农业龙头企业积极参加各种形式的招商引资会、农业博览会、产品展销会、交易会等,大力宣传我区特色、优势农产品和农业知名品牌,提高我区农产品的知名度,提高市场占有率。鼓励外商来我区投资兴办农业龙头企业和建立生产基地,提升我区农业发展水平和农产品出口竞争能力。农业龙头企业实行外向型发展战略,鼓励有条件、有能力的农业龙头企业不断开拓国外市场,将我区农产品打入国际市场,赢得国际社会的认可。

(六)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实施名牌发展战略

加大农业标准化推广力度,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推行标准化生产,大力发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农业龙头企业要建立健全农产品检测站,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鼓励农业龙头企业积极树品牌创名牌,实施品牌战略和外向型发展战略,增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努力打造一批具有汕尾特色、有市场竞争力、有发展潜力的农产品品牌、名牌,推动特色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四、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认定标准和考核计分办法

(一)认定标准

1.企业类型

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含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和花卉市场,下同)或农业科技推广类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等。企业经营的产品中农产品经营额须占企业经营总额的70%以上。

2.企业规模

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属种植业类的企业年农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年交易额1亿元以上。企业资产总值在500万元以上(种植企业250万元以上),其中固定资产在100万元以上。

3.企业经济效益

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主营产品销售率达90%以上,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

4.企业信用

不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守法经营,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

5.企业带动农户能力

企业与带动农户之间签订了经济合同,或以委托生产、订单农业、确定保护价与浮动价,入股分红和利润返还等形式,明确公司与农户各自的权利、义务与违约责任,建立较为完善的利益联结机制。企业带动农户500户以上,户均年增收1000元以上。

6.企业竞争力

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企业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具有先进科学的种养技术,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较高,新产品开发能力较强。

7.企业生产基地

企业具有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

(二)考核计分办法

考核以百分制计分,具体考核计分办法如下:

1.企业规模(25分):企业当年主营销售收入(指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上(属种植业类的企业年农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100万元(种植业类每增加100万元),增加1分,最高25分。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交易额2亿元以上的计20分,每增加1000万元,增加1分,最高25分。

2.企业资产负债率(5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在60%以下(含60%)的计5分,高于60%低于70%(含70%)的计3分,高于70%的计0分。

3.企业带动农户能力(35分):企业带动农户500户的计20分,每增加50户,增加1分,最高25分。企业所带动的农户户均年从中增加纯收入1000元的计5分,每增加100元,增加1分,最高10分。

4.企业生产基地(以企业的产权证明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或设施使用合同、协议为参考依据。10分):

(1)种植企业:粮油作物面积150亩以上;蔬菜面积50亩以上;水果面积100亩以上;茶叶面积500亩以上;花卉面积30亩以上;糖蔗面积200亩以上;其他种植面积30亩以上。

(2)畜禽养殖企业:家禽存栏量5万只以上;生猪存栏量1000头以上;牛存栏量250头以上。

(3)林业企业:造林面积1万亩以上。

(4)水产养殖企业:养殖面积50亩或年产量100吨以上。

(5)海洋捕捞企业:生产渔船5艘或年产量100吨以上。

(6)农产品加工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食品加工卫生标准的加工基地或生产设施。

(7)农产品专业市场或贸易型企业:有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交易场地或农产品运输、贮藏设施。

(8)其他企业:须出具与其生产规模相当的生产基地证明。

上述第1至第5类企业中,不符合规定标准的不得评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第6到第8类企业中,符合规定标准的计10分,低于规定标准的扣2分。

5.企业信用(15分):企业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不生产假冒伪劣产品、不违法经营、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亏损的计10分,若违反其中一项的计0分。企业银行信用等级达到A级以上(含A级)的计5分,A级以下的计0分。

6.企业竞争力(10分):企业有农产品原产地证明、无公害证书、绿色食品证书、有机食品证书其中一项以上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有省著名商标证书、国家驰名商标证明文件其中一项以上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中国名牌产品证书、省名牌产品证书、市名优产品证书其中一项以上的计2分,没有的计0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保达标评定证明、职业安全与卫生管理体系认证等其中一项以上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有专利证书的记1分,没有的计0分;有商标注册证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有企业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的计1分,没有的计0分。

五、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管理

(一)企业提交的材料主要包括:

1.填写《汕尾市城区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金融部门出具的有效期内的信用记录证明(信用等级证明);

4.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或农村集体经济审计部门出具的申报企业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与损益表(每张表格必须有审计机构盖章);

5.申报企业生产基地的产权证书或企业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土地、生产设施使用合同、协议等复印件;

6.当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出具的企业带动农户情况(企业与农户利益关系)的证明材料;

7.企业与所带动农户的合同(协议)复印件15份,以及不少于所带农户5%姓名、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

8.企业所在地劳动保障部门出具上年度企业支付职工工资证明;

9.上年度企业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证明;

10.企业所在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情况证明;

11.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情况的专题介绍材料(1500字左右);

12.企业产品质量、环保、科技成果、商标、专利等方面的证明材料;

13.介绍企业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带动农户增产增收、企业生产规模、企业面貌(厂容、厂貌、生产线及产品均可)的多媒体光盘。

其中前11项为必备材料,后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所有文字材料统一用A4纸打印(复印)装订成册。

(二)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申报和认定

1.申报。申报企业直接向企业所在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必须符合上述7项认定标准。6项指标综合计分达到80分以上)

2.审核。各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所提供的材料进行初审,征求区发改、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的意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镇街名义,正式行文向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分类标准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提出评审意见。

3.认定。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中介机构)的审核意见和评分结果,将拟认定的企业名单公示,公示无异议的,上报区政府认定。有异议的,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进一步核查,满足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条件的,上报区政府批准认定;不能满足的,取消其认定资格。

(三)实行监测管理

1.建立监测信息统计制度。各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辖内农业企业经营情况进行调查、培育、认定、等工作,并将辖区内农业企业经营情况每月、季度、年度送区农业农村局。

2.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进行运行监测。参照本方案认定的标准进行监测,具体程序、时间、对象和材料要求以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通知为准。监测结果由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区政府确认后予以公告。

监测合格的企业,继续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监测不合格的企业,监测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下的,或者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及违法经营的,取消其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不再享受区级农业龙头企业优惠、扶持政策。

六、附则

(一)申报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的企业应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凡存在舞弊行为的,一经查实,对已认定企业取消区级农业龙头企业称号,未经认定企业取消其申报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

(二)区财政每年安排的我区培育和发展农业龙头企业专项资金50万元,从2020年起,时间暂定三年,以后视区财政状况再行决定。

(三)当年已享受区级财政其他资金扶持的区级农业龙头企业,原则上同年不再给予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扶持。

(四)区级农业龙头企业更改企业名称的,经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后,变更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等重要信息的,必须书面报告各镇(街)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并提交相关变更材料。不影响农业龙头企业认定要素的信息变更,该企业继续享有区级农业龙头企业资格。

(五)每年扶持资金计划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及区财政局共同研究制定,报区政府主管领导审定同意后实施。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其中涉及的具体扶持内容以每年发布的申报指南为准。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发生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七)本方案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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