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汕尾市城区关于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的通告
2021-06-23 10:09:07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145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2018〕1号)及《广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粤自然资登记〔2020〕1031号)等文件精神,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登记范围
全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登记内容和时限
以永久性存续农村主要房屋为单元,调查每一宗房屋权属、位置、界址、四至、面积、数量、用途等自然状况和权属状况。确权登记工作于2020年9月全面展开,2020年12月31日结束。
三、登记方法
(一)权籍调查
为确保本次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登记工作能顺利开展,需进行前置权籍调查工作。调查期间,工作人员佩戴由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统一制作的工作证,由镇(街道)或村(社区)工作人员带领,到各单位、各户进行房屋调查,核查每栋房屋的位置、权属、界址、用途和地类等情况,并同步开展资料收集。工作人员到各单位和个人住户进行房地测量时,相关单位及个人应当及时提供方便,不得无故阻扰和干扰测量人员作业。
根据权籍调查成果作出宗地图、房屋平面图及不动产调查登记申请表,交由权利人签字确认。
(二)登记发证
本次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采取集中组织申请、市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受理的工作模式。村(居)委会应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也可在指界阶段一并引导权利人申请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且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四、其它事宜
(一)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应予积极配合,履行现场核查义务并积极提交相关登记资料。若有异议,必须在房屋确权登记公示后十五日内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按房屋确权登记公示结果为准。
(二)用地用房单位和个人需提前准备以下材料:
1.已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2.个人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单位法人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指界通知书或履行指界程序形成的调查表、权属界线协议书等权籍调查成果;
4.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应提交继承相关资料;
5.指界委托书;
6.申请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
7.各地政府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用地的文件、处理决定、权属争议调解书等材料;
8.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
9.其他有关材料。
(三)本次登记工作是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的登记,权籍调查经费、证书工本费等统一由政府财政支出,不得向农民群众收取任何费用。汕尾市城区自然资源局按《汕尾市城区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实施细则》及相关配套政策,明确本次确权登记的范围、时限、条件、程序等登记事项,最终的资料整理、成果审核与颁证验收由市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
特此通告。
汕尾市城区人民政府
2020年9月30日
>>如有汕尾市、海丰县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汕尾市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海丰县农村产权交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