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
2021-06-18 17:55:09来源: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933
根据《惠州市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惠市自然资函〔2020〕916号)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区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下称“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有效保障农民合法财产权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以“总登记”方式对全区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进行统一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确保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已分别合法办理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已按“房地一体”原则颁发不动产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二、登记范围
全区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功能和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集体所有土地上开发的商品住房,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三、申请登记主体
(一)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原则上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可以是户主或经全体家庭成员同意的家庭成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经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认定的,也可按规定申请登记发证:
1.本村原村民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或房屋所有权,因婚姻、就业、投靠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
2.非本村村民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
3.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本村村民、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非本村村民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
4.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在1999年1月1日前合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且权属未发生变化的。
城镇居民非法购买农村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的,一律不予确权登记。
(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申请登记发证的主体。
1.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的镇村办企业事业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
2.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各类工商企业(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联营企业等)的主体;
3.经批准使用集体土地兴办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的主体;
4.其他经批准符合政策法规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主体。
四、确权登记原则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惠阳区实际情况,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为民利民”的原则,加快开展“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一)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且竣工的,依法予以确权登记。
(二)有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未办理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按权属来源确定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占用宅基地建房,补办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权属来源确定和补办村镇(庄)规划审批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三)无合法的宅基地使用权来源材料,地上房屋已经竣工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无论是否超过其后当地规定面积标准,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审核后,均按照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时起至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止,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按审核确认的宅基地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时起至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时止,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且至今未扩建,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房屋所有权按照实际建筑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1993年11月1日《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实施后,未经批准占用宅基地建房,符合建房资格且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补办用地审批手续,根据批准的面积确定宅基地使用权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对批准的宅基地使用权范围的房屋,未办理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的,补办房屋村镇(庄)规划审批手续后,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确定房屋所有权。宅基地实际使用面积和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超过审批确认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农村村民经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建房实际占地面积少于批准面积的,按批准占地面积确权登记。
(五)对未覆盖村镇(庄)规划的乡村及未覆盖时间界限作出统一认定。房屋建造时所在乡村未覆盖镇村(庄)规划的地区,当事人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可不提供房屋符合村镇(庄)规划的审批手续。
(六)宅基地使用权应按照“一户一宅”要求确权登记到户。其中,每名已成年子女可单独视为宅基地确权登记条件中的一“户”。
(七)因继承、交换、分家析产等造成宅基地使用权与其地上房屋权利人不一致的,可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或提供调解协商证明材料,明确房地统一登记的权利主体。农村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宅基地权益应记载到不动产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农村妇女因婚嫁离开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新家庭宅基地使用权的,应予以确权登记,同时不动产登记部门应根据原不动产所在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依法收回的证明文件注销其原拥有的宅基地使用权。
(八)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按以下原则办理: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对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报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依据区人民政府批准文件,对使用单位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予以确权登记。
对于没有权属来源材料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认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经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同意,并公告30天无异议,经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确权登记。
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九)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所有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权属存在争议的,加大争议调处力度,待权属明晰后再予以确权登记。
五、职责分工
区自然资源局:负责日常工作,牵头制定实施方案和操作细则,明确任务分工,加强业务指导和检查,推进工作落实;负责数据汇总、分析工作;负责涉林地使用的审批工作;组织成果验收工作等,并对“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全程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验收。
区财政局:负责统筹工作经费安排。
区农业农村水利局:负责指导农村宅基地分配审批、使用管理等工作。
区住建局:负责指导农村房屋建设和农村房屋质量安全鉴定。
区公安分局:协助提供地址门牌、农村户籍等相关资料。
区民政局:协助提供行政界线等相关资料。
各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负责按政策规定做好宅基地审核工作,同时协助做好指界、资料收集、权籍调查、宣传、妥善处理农村集体土地权属争议等工作。
六、工作步骤
(一)前期准备阶段(2020年1月至2020年5月)。
区政府发布总登记通告,明确总登记的范围、内容、时限等。成立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协调机制;在各镇召开动员会、悬挂宣传横幅、派发宣传单张等开展宣传动员工作;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实施工作方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2020年6月至2020年11月)。
以招投标方式选取有资质的农村权籍调查作业队伍,全面开展农村权籍调查,建立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数据库,对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三)成果验收阶段(2020年11月至12月)。
建立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对权籍调查成果进行检查、验收。做好登记成果数据汇交,建立成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做好与已有历史调查、确权档案资料的利用、衔接,建立“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与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档案管理制度。工作结束后,按统一规格和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和归档等。完成调查和登记成果资料整理、检查和数据上报,通过省、市组织的检查、验收。
对“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成果资料进行整理、检查及汇总,并对本项工作组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困难和解决办法进行梳理,形成工作总结。
七、工作要求
(一)明确组织方式。
本次登记发证工作由区人民政府以“总登记”形式组织实施,统一开展权籍调查、登记发证和成果上报等工作。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布总登记通告,明确“总登记”范围、时限、条件等要求。
(二)开展权籍调查。
区人民政府统一开展“房地一体”农村权籍调查,结合《广东省“房地一体”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权籍调查技术指南(试行)》等规范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因地制宜选择全解析法进行调查,充分利用农村地籍调查成果,补充开展房屋调查,形成满足登记要求的权籍调查成果。采用简易法开展房屋测量,在不动产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今后若有更高精度的测量成果,以高精度数据为准”。申请人要求进行高精度测量并自行提供高精度测量成果的,成果经审核通过后予以采用。本次权属调查采用双边或单边指界的方式进行,由村民委员会统一组织权利人对本宗地或邻宗地进行指界,确认权属界线,指界完成后以行政村为单位统一进行审查。
(三)简化登记程序。
村民委员会要协助收集不动产登记申请、有效身份证明及合法权属来源等材料,也可在指界阶段一并引导权利人申请宅基地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权籍调查初步成果形成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对不动产权利人信息、权籍调查成果、登记事项等内容进行公告,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公告无异议且经权利人签字确认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确权登记并颁发不动产权证书。涉及设立抵押权、地役权或者办理异议登记的,依法颁发不动产登记证明。
(四)上报工作成果。
建立权籍调查成果数据库,办理好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登记,做好权籍调查和登记发证成果数据上报,建立成果信息动态更新机制,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
八、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
充分认识“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建立有效工作协调机制,加快推进该项工作的组织实施。成立惠阳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镇人民政府负责“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时向区委、区人民政府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各有关部门明确责任分工,加强工作联动,共同做好“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
(二)政策保障。
区自然资源局落实行政管理责任,强化责任担当,积极主动作为,因地制宜牵头制定本地区确权登记政策,出台操作细则,确定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具体内容,明确补办相关手续的具体流程。对宅基地使用面积及地上房屋建筑面积的标准作出限定,制定对涉及扩建的房屋的处理原则。
(三)经费保障。
本次“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除证书工本费、申请人自行提供高精度权籍调查成果产生的费用外,农村权籍调查、登记发证等工作不得向农民收取任何费用。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开展工作所必需的工作经费,规范高效使用登记发证工作经费。
(四)宣传动员。
要加强宣传动员,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通过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进一步做好舆论引导,充分发挥农村基层自治组织作用,调动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权籍调查指界确认、登记申请等工作。
(五)强化督导。
区“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对各镇权籍调查数据及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帮扶,加大数据质量审核力度,对工作推进慢的,重点督导,集中研究解决难题,限时完成工作目标。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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