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2020年)发布!
2021-06-15 10:56:06来源:栾城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330
2020年9月20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印发了《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石栾政规〔2020〕2号),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栾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北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管理办法》和《石家庄市农村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为培育和发展栾城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的流动,优化农村资源配置,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区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进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原则。
第四条 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第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以及涉农组织或合作社与农民之间的流转交易,必须在栾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进行,鼓励农民之间产权流转进场交易。
第六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流转交易范围:
(一)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即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
(二)林权。即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
(三)“四荒”使用权。即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地、荒沟、荒丘、荒滩使用权。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即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基于其成员资格按照章程对农村集体资产享受的财产权益和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六)农业生产性设施设备。即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生产设施设备。
(七)水权和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即区域水资源使用权、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的使用权。
(八)农业类知识产权。即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九)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即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及宅基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使用权。
(十)农村生物资产。即农村生产性生物资产和消耗性生物资产。
(十一)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十二)其他适宜在各级交易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第二章 交易机构
第七条 栾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是经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唯一一家农村产权交易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为农村及涉农各类产权的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基本服务;开展资产评估、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等配套服务;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组织以及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和担保公司,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八条 各乡镇设立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负责本乡镇农村产权交易信息的收集、报送,不履行流转交易职能。
第三章 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网络竞价、拍卖、招投标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条 流转交易活动中的出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向区级交易机构申请进行流转交易,也可以向更高层级的交易机构申请进行流转交易。
第十一条 申请出让农村产权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让申请书;
(二)标的物权属证明;
(三)权属所有人身份证明;
(四)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五)出让标的物需原产权权利人同意的,提交原产权权利人同意出让的证明文书;
(六)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出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申请受让农村产权,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受让申请书;
(二)受让方身份证明;
(三)需履行内部决策程序或审批程序的,提交内部决策同意受让的证明文书或审批文件;
(四)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法律文书;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受让方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三条 出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协调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对标的物权属等进行核实,相关行政部门及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将核实结果反馈给交易平台。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受让申请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受理。交易平台受理申请,对资料齐全的进行受理登记。
(二)审核。交易平台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核。交易平台会同相关行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完成对受让申请人的市场主体信息审查。
审核通过的,由交易平台公开发布信息并组织交易;审核未通过的,终止交易流程,由交易平台及时告知申请人。
法律、法规对交易主体资格没有限制的,交易平台可直接发布信息、组织交易。
第十五条 交易项目成交后,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签订规范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交易平台组织交易双方进行价款结算。
第十六条 交易平台应向出让方和受让方出具交易鉴证书,并将成交情况在交易平台公告。
第十七条 凡涉及农村产权权证的变更,有关部门应当要求转让方、受让方提交栾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出具的《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
第十八条 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的,应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交易,严格按照原农业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原国土资源部、原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工商资本租赁农地监管和风险防范的意见》(农经发〔2015〕3号)执行。
涉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住房财产权的,要严格按照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执行。
第四章 交易行为规范
第十九条 鼓励房屋所有者出卖多余宅基地上的房屋。农村村民由于买卖住房转移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买方必须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并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二十条 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中止交易:
(一)交易机构、监管部门或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中止交易的;
(二)出让方或与产权有直接关系的第三方提出正当理由,并经产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产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四)其他依法应当中止交易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在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发现有下列行为的,交易机构应当终止流转交易:
(一)操纵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影响出让方、受让方进行公平交易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二条 为减轻负担,对进场交易的农户和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免收交易服务费用。对其他交易主体适当收取相关费用,按照《河北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所辖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业务的登记和颁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应推行信息化管理,使用规范、统一的格式文书,规范组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对市场主体从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的信用情况进行记录。推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黑名单”制度。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和农村集体建设项目竞包(招标)未进入栾城区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公开交易的,由相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认定为侵犯农村集体资产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七条 在交易市场进行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过程中,发生流转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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