鱼政办发〔2020〕3号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鱼台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9 15:48:10来源:鱼台县人民政府阅读量:340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鱼台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鱼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8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鱼台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2019年中央1号文件“加快推进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力争2020年基本完成”的要求,全面、快速、规范地推进我县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依据《自然资源部确权登记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19〕6号)、《济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实施意见》(济自资规发〔2020〕14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城镇规划区范围外)符合登记发证条件而未登记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
已登记分别取得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书的,遵循“不变不换”的原则,原证书仍合法有效。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三条严格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一户一宅、依法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等法规规章规范和土地确权政策,做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依法确权,规范登记,严禁通过不动产登记将农村违法用地合法化。
第五条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化解历史遗留问题。针对宅基地“一户多宅”、超面积标准占用土地、缺少土地权属来源材料等问题,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要求办理,切实维护群众的土地权益。
第三章权属来源认定
第六条1982年2月12日《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以前分配至今未经翻建的宅基地,不再审批,经村委会审查、确认后由县自然资源部门直接办理确权登记手续。
第七条1982年2月12日以后分配,未经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发证的宅基地,查清土地使用情况和现状,经村委会认定合法使用并经公告无异议的,由村委会出具证明报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审核补办批准手续。补办批准手续不得突破第二次土地调查建设用地范围。
第八条由于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涉及村庄居民点的撤村并点事项未完全实施,在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审批、确权登记工作中,不再考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制约因素。对符合村镇规划的农村宅基地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查、审批,对符合村镇规划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由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进行审查,报县政府审批,确权登记前不再办理相应的规划建设手续。
第九条宅基地上房屋的权属来源,按以下要求分阶段、分类处理:
(一)2018年1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前的房屋,经所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初审,由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出具审查意见;
(二)2018年1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房屋,应提供县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镇(街道)出具的规划许可手续。
第十条2016年10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前,农民个人出具房屋质量安全承若书;2016年10月1日《山东省乡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实施后,农民个人自建2层以下住宅工程和投资额不足30万元且建筑面积不足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含公益事业建设工程)(即限额以下工程),还应提供乡村规划建设监督管理机构参与监督工程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限额以上工程应提供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第四章宅基地面积的确定
第十一条1982年2月12日《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颁布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设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且房屋未经翻建的,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定。
第十二条1982年2月13日至1986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200平方米的部分已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完毕的,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确定。否则,对于超占部分不予确权,在登记薄和权利证书记事栏注明。
第十三条1987年1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宅基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确定,对于超占部分不予确权,在登记薄和权利证书记事栏注明。
第十四条1999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新建住宅的,按不超过200.0平方米确定。
第五章责任分工
第十五条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全县农村房屋一体不动产登记工作。
(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指导和协调推进全县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制定农村房地一体调查确权登记的有关规范和制度规定;负责编制工作方案;负责任务分解、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对符合补办用地审批条件的,及时指导各镇(街道)予以办理;负责调查成果审核、确权登记发证和档案整理、装订、入库等工作。
(二)县农业农村局负责依据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协助做好宅基地权属认定管理工作;协助共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项目收集的农户身份信息、户籍信息;负责出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定指导意见。
(三)县财政局负责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经费预算与保障,并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四)县公安局负责拟定分户条件、具体分户、发放户口簿等工作;负责出具家庭成员证明、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等。
(五)县民政局负责核实婚姻登记信息。
(六)县司法局负责继承、分家析产法律文书的指导,通过公证程序或采取“人民调解”方式,出具调解意见书,明确统一登记权利主体。
(七)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新申请宅基地事项的审批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具体实施工作,落实工作机构和人员,建立工作机制,成立不动产登记受理窗口;对辖区农村宅基地及住房情况进行调查,并协助做好处理(处罚)工作;组织人员配合测绘单位工作人员入户调查测量;受理申请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并予以校验、初审;负责指导村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房屋权属来源等证明;制定出台本镇(街道)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的具体制度,对各村在宅基地和房屋管理方面的村规民约进行管控和平衡;组织各村以村为单位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协助做好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发放工作。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不动产权利人在房地一体调查测量登记工作中,弄虚作假、骗取批准的,一经发现,登记无效;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七条各镇(街道)、村(社区)要强化责任意识,对申请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登记的权利人身份认定、不动产权属确认、是否符合“一户一宅”等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真实合法,对未经核实填写或出具与实际不符的相关证明材料的,追究相关单位和经办人员的责任,并注销该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承担调查测量的作业单位,对调查测量和权属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因工作中玩忽职守或达不到技术标准由此引起的登记争议或诉讼,由作业单位承担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宅基地管理相关法律政策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20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8月31日。
第二十一条本方案实施接受社会监督,监督电话:0537——6251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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