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19年)
2021-06-09 10:49:30来源:枣强县人民政府阅读量:1225
2019年10月23日,河北省衡水市枣强县人民政府网站发布了《枣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枣强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枣政办函[2017]15号)文件同时废止。
枣强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为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合理布局,改善我县生态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防止和遏制畜禽养殖污染恶化的趋势,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标,结合我县总体规划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把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实现畜禽养殖废弃物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和生态化,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全面协调发展。
二、划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 338-200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
三、划定原则、定义和对象
(一)划定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的原则;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
4、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
5、符合动物防疫条件的原则。
(二)禁养区定义
指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向社会予以公布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三)划定对象
规模标准:生猪养殖场(小区)年出栏500头及以上;奶牛养殖场(小区)年存栏100头及以上;肉牛养殖场(小区)年出栏100头及以上;蛋鸡养殖场(小区)年存栏10000只及以上;肉鸡养殖场(小区)年出栏50000只及以上;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以猪当量折算。
四、划分范围
(一)地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包括4个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4个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范围依据《枣强县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并经省政府批复后的划定的一级保护区确定。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报告已完成编制工作,待省政府批复后以县政府名义公布实施。
(二)县城区、大营镇、新屯镇、恩察镇、嘉会镇、唐林镇、肖张镇、马屯镇、张秀屯镇等9个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五、实施要求
(一)在禁养区,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经划定的禁养区内现有的各类畜禽养殖场要实行关、停、转、迁,按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政府(管委会、社区办)制定关、停、转、迁方案,上报县政府组织实施。
(二)农业农村部门、县生态环境分局牵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具体负责抓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县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三)各乡镇(管委会、社区办)应严格按照本方案,结合本辖区发展规划,把好畜禽规模养殖发展关口,严格审批,实现畜禽养殖业适度发展,严禁发生“先污染,后治理”现象。
(四)农业农村、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利、发改、财政、市场监管、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严格审批程序,要加强对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监督检查。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社区办)、村委会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
(二)加大指导服务力度。农业农村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加大指导和服务力度。
(三)强化联合执法。各乡镇政府(管委会、社区办)按照属地原则,牵头组织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水利等部门开展畜禽养殖业污染整治联合执法。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养殖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确保畜禽养殖划定规划的实施。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导向作用,对划分工作全程跟踪,全面报道,对违法建设、治污设施不到位,造成严重水质污染以及被强制拆除的规模养殖场给予新闻公开曝光;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排放、零排放、生态养殖典型公开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让群众理解支持划分工作,并积极主动参与。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枣强县畜禽养殖区域划分方案》(枣政办函[2017]1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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