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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廉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2021-06-07 10:37:47来源:廉江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2929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稳步推进我市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在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基础上,核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更好地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有效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界定原则

(一)公平公正。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标准一致、民主公开。

(二)程序规范。成员身份界定工作要按照严格程序开展,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人员,合法规范。

(三)依法依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本经济合作社章程和实际制定成员身份界定方案,做到依法依规。

(四)尊重历史。要尊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历史,尊重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形成的历史,尊重过去由于政治、经济、体制、政策等历史原因形成的传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限。

(五)照顾现实。要照顾农村经济秩序和现实状况,综合考虑不同历史阶段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情况。

(六)群众认可。成员身份界定必须交由村民(代表)会议充分协商、民主决定,而不能由少数人决定。成员身份的确认既要得到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多数人侵犯少数人权益,还要切实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二、界定办法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为自然成员、表决成员、保留成员和取消成员资格四种类型。

(一)自然成员

下列人员界定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和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生育或依法收养的子女,现户籍仍保留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与本社成员结婚(包括入赘),户口迁入本村,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其原集体经济组织已取消其成员资格的,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出嫁女”(包括入赘)户籍在且居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出嫁女”原籍是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结婚以后户口迁出,后因离婚又将其本人及其抚养的16周岁以下子女户口迁回原籍且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其本人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妇女”户籍仍留在且居住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5、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就读期间,其户口由原籍临时迁入学校管理,学生本人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学生毕业一年内把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续享有成员资格,学生毕业一年内不把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取消成员资格。

6、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兵役期间,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役军人未提干、仍享受农村人均收入补助款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服役期间提干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随之取消;服役期满留在部队当志愿兵不足十年的,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服兵役完毕后一年内户口迁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仍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志愿兵十年以上的,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随之取消。

7、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满释放后一年内将户口迁回的,界定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8、依法将户口迁入本村的,其原集体经济组织已取消其成员资格的,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界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9、因国家水利等建设工程需要,由政府安置而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在册农业人口移民及其子女,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表决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代表)大会议讨论表决,确定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因计生问题未入户的子女或非法收养的子女。

2、自理口粮户口迁出“农转非”或“农转非”后又“非转农”回村居住的村民及其子女或依法收养子女。

3、父母一方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口跟随另一方是有财政供给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的企业职工子女及其依法收养子女。

4、原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成为财政供给的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故被取消财政供给的。

5、户口在本村或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未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

6、其他情形。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三)成员资格保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村民(代表)会议决定,保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正在服刑的人员。

(四)取消成员资格。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1、死亡的(包括没有注销户口的);

2、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成员资格的;

3、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4、享受财政供给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且纳入国家公务员行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成员大会讨论同意的。

三、工作流程

(一)落实工作人员。由村、组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安排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成员界定工作。

(二)发布公告。由村、组发布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登记公告。

(三)摸底登记。对成员的资格界定以家庭为单位进行,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调查确认表,对成员身份进行摸底登记,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户籍变动情况(迁入迁出时间、原因)、类型等内容。

(四)确定界定方法。根据摸底登记情况,针对不同类型人员,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召开相关会议,按照上级法规及文件要求,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初步方法,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形成草案,提交村民会议表决通过。形成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界定办法,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实施。

(五)审核公示。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办法,结合摸底登记表,确定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成员资格名单由村实施小组初步确认后,将成员身份界定办法和成员资格名单一起进行初榜公布;如有异议,应重新调查审核后,进行再榜公布;无异议后,将成员身份界定办法和成员资格名单公示后的结果提交村民(代表)大会确认,并进行终榜公示。

(六)上报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编制成员清册,将成员基本信息记录在册,并将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表(含电子档)报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汇总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抽调专门人员指导、推进,妥善协调处理因成员资格界定引发的各类矛盾和问题,确保工作任务按时顺利完成。

(二)加强宣传引导。各镇(街)要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界定的舆论宣传,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参与此项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成员界定工作全过程公开透明,促进一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的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镇(街)、村党员干部在成员资格界定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附件:1、廉江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调查确认表

2、XX经济合作社成员确认公示

3、××经济合作社成员公示表

4、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内)登记表

5、××经济合作社成员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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