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天津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的形式有哪些?附转让条件
2021-05-31 23:33:57来源:农交网阅读量:1407
要想土地要素流通顺畅,提高存量土地资源配置效率,那么势必要让建设用地在二级市场上流转,转让就是其中的一种流转方式。那2021年天津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的形式和条件有哪些?
一、2021年天津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的形式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的实施意见(试行)》(津政办规〔2021〕7号)文件内容,2021年天津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的形式如下:
各类导致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行为都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主要包括买卖、交换、赠与、出资以及司法处置、资产处置、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或分立等形式涉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的,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应一并转移。涉及到房地产转让的,按照房地产转让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房地产转让相关手续。
二、2021年天津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条件
根据津政办规〔2021〕7号的文件内容,2021年天津市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二级市场条件如下:
1、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需经依法批准,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保留划拨性质,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按转移登记办理;不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由受让方依法依规补缴土地出让价款。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出让合同约定的前提下,应充分保障转让交易自由。原土地出让合同对转让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无专门约定,原土地出让合同所载明的权利义务依法转移到受让方。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转移时,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该宗用地房屋建筑项目的建设标准、竣工验收、准入产业类别、固定资产投资、生态环境、产业布局、能源节约及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及其他相关指标实施情况进行审核。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投资建设另有约定的,由约定执行单位就是否存在约定的限制转让情形出具意见。
3、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参照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有关规定,不再报经原批准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的机关批准。转让后,可根据权利人申请,保留为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或直接变更为出让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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