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台山市农业农村局关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办法
2021-05-28 10:08:52来源:台山市农业农村局阅读量:1130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工作,提高高标准农田建设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高标准农田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设施正常运行并持续发挥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50号)及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2019年第4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工程设施进行管理、维修、养护,保持工程的设计功能。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镇(街)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包指灌排渠道、田间道路、输水管道、下田通道、机耕桥、渡水槽、拦水坝、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工程建后管护。
第四条 市农业农村局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和检查考核工作;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的责任单位,要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承担行政区城内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职责,负责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落实情况;各村委会为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主体,具体负责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 各村委会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工作,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积极引导村民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所有村民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六条 在已经流转的高标准农田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监督,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不得擅自变更高准农田项目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
第七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经县级验收后,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与村委会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
第八条 管护人员巡查发现工程设施有破损现象和安全隐患的,应及时上报村委会,由村委会向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出处置申请,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并测算维修工程量及维修费用,按规定提请所在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维修。维修工程完工后经村委会和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验收合格后,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向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申报拨付维修费用。
第九条 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和管护人员都应建立管护台账记录管护情况。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每季度应向市农业农村局报送一次管护情况。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资金筹集:由市财政局统筹安排。在剔除上级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市、镇级按1:1负担。
第十一条 管护资金实行专户专款专用,使用情况必须公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载留、挤占、挪用,自觉接受审计检查。市农业农村局每年要对管护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管护人员工资在管护资金中列支,由镇(街)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规定统一发放。
第十三条 将高标准农田项目管护落实情况纳入市年度考核范围,对在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揭发破坏工程设施、设备的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十四条 违法损害工程或阻挠管护人员履行职责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30日。上级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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