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门台山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
2021-05-28 10:03:49来源:台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232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意见》(粤府办〔2019〕16号)和《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江门市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江府办〔2021〕4号)文件精神,为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解决我市农村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全面振兴,现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做好农村承包地管理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在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基础上,在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不超过承包期剩余期限、不损害农民和村集体利益的前提下,不断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积极探索更多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依法、规范、有序地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支持现代农业、特色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推动乡村全面振兴。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承包地“三权分置”。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要始终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原则,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农村承包土地流转要规范有序进行,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坚持适度规模经营。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并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在土地确权和“三权分置”中明确农民“产权”前提下,结合实际多样化发展规模经营。
三、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机制,探索创新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政策激励机制,加快农村承包土地有序规范流转,促进特色优势农业产业发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能力,增加农民收入。鼓励支持承包土地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提升全市农业规模经营水平。力争到2023年,建成一批产业特色、规模适度、管理规范、运作高效的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示范片,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样板,形成“台山经验”,全市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率进一步提升。
四、工作措施
(一)强化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制的基本法律实现形式。我市要落实政策保障,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依法依规履行对承包地发包、调整、监督、收回等权能。探索鼓励“两预两委托”土地流转模式,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导农户达成统筹连片流转、开发、经营的意向,开展承包土地经营权预整合和预流转后,委托镇(街,下同)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经营,委托第三方统一发包公开招标。[牵头单位:各镇政府(办事处,以下统称镇政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二)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坚持落实农村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制度,巩固承包地确权成果,强化数字化管理与应用。建立农村承包地管理基本台账,加强承包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管理,强化对履约情况的跟踪监管和对流转土地用途的跟踪监控,确保流转土地不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全面执行工商企业集中连片租赁农户承包地分级备案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健全乡村调解、市仲裁、司法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依法妥善化解各类涉地经营矛盾纠纷。(牵头单位:各镇政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档案馆、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局)
(三)建立土地流转财政激励机制。2021-2023年,江门市级财政每年统筹安排涉农资金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示范片创建和相对薄弱村土地流转试点建设,引导带动企业参与和社会投入,通过示范引领,不断提升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水平。我市要以连片流转、适度规模、集约经营为导向,建立健全本地促进土地流转激励机制,鼓励各镇积极推荐申报。在用好上级奖补资金的基础上,安排一定的市本级财政资金,对土地流转成效突出的镇、村、连片规模流转的承包户及经营主体等进行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四)大力推进土地综合整治。着力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深入实施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行动,不断提升耕地综合生产能力。继续推进水田垦造工作。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政策实施拆旧复垦。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筹推进耕地整合整治;大力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种田能手和新型经营主体改良土壤、提升地力、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自然资源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五)强化涉农项目倾斜支持。将承包土地流转情况作为各级涉农项目安排的重要参考因素,大力支持土地流转较好的地区实施相关涉农项目。现代农业产业园建设、垦造水田、美丽乡村、扶贫开发等项目优先向土地流转面积大、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高的镇倾斜。优先将承担土地流转试点、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镇、村,纳入“一村一品、一镇一业”农业特色专业镇、产业强镇、专业示范村扶持范围,加大支持力度。(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
(六)加强新型经营主体带动。结合大米、家禽、鳗鱼、生蚝、青蟹、花卉、芦荟等优势产业和农产品综合性区域公用品牌发展,深入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高质量发展行动,加大奖补力度,深化各级示范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示范社发展,培育壮大农业重点龙头企业,促进农村承包地向特色主导产业和规模经营主体集中。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主体直接用于或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用地规模按照各级设施农用地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到2023年底,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达63家、农民合作示范社34家、农业重点龙头企业28家。(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镇政府)
(七)探索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各镇积极探索,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组织农户以承包土地经营权折价入股等形式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以土地股份合作形式开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23年,全市在土地股份合作发展方面取得重要进展,建成一批土地股份合作制试点,有条件的镇全面推进土地股份合作制改革。(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八)实现农村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全覆盖。建立健全农村集体产权流转管理服务平台,全面实现市、镇、村三级流转服务全覆盖和信息互联互通,加强对土地流转交易信息的综合分析,及时准确掌握流转价格动态。有条件的镇探索建立承包土地流转交易市场。(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责任单位:各镇政府、市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
(九)推进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发展。围绕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储、销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培育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的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统筹涉农资源,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助农服务综合平台(中心),探索公益性和经营性融合发展机制。积极引导工商企业到农村开展社会化服务,发展良种种苗繁育、仓储物流、农产品初加工和市场营销以及土地托管服务等。(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供销联社,责任单位:各镇政府)
(十)健全农民土地承包权退出机制。各镇要结合实际,积极建立健全农民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补偿机制,通过经济补偿等办法,引导有稳定非农就业与收入、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权,或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充分保障退出土地承包权的农民仍享受其他集体权益。(牵头单位:各镇政府,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加快推进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列入重要议程,结合贯彻落实国家、省、江门市部署要求,出台实施本地承包地经营权流转财政奖补政策,在用好上级奖补资金基础上,落实资金、措施,促进农村承包土地有序规范连片流转。市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形成合力,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取得实效。
(二)严格土地管理。各镇要切实强化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应用,加强承包地用途管制,有效遏制粮田“非粮化”,严禁农地“非农化”。要加快建立健全农村承包地日常管理服务机制,全面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管理。根据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情况和农民群众意愿,稳妥推进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
(三)强化考核检查。服务推动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纳入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绩考核重要内容,结合考核评价结果,每年通报表扬一批工作表现突出的镇。市农业农村部门要组成专项工作检查组,建立健全工作检查与通报制度,切实加强统筹部署、分类督导、专项检查、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
(四)健全工作体系。建立健全农村经营管理工作体系,各镇要加强农经工作队伍建设,充实工作人员,改善工作条件,增强业务能力,充分发挥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工作中的管理、服务和监督作用,不断提升工作水平和服务能力。
(五)树立典型示范。因地制宜积极开展试点建设,着力推动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探索放活土地经营权的有效途径,加快打造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样板,示范引领我市土地流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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