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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

2021-05-27 15:55:46来源: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阅读量:1851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8〕6号)、《中共新会区委办公室新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会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新委办〔2018〕1号)等文件精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作为改革的重点内容,既是稳定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需要,也是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关键环节,涉及广大农村集体和农民的切身利益。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合理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高质量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各项工作,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重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新会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指导意见-官网截图

一、坚持成员身份确认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界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要以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为补充。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已有明确规定的,应严格遵照执行;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或村规民约有规定或约定的,在不违背法律法规和政策前提下可按约定执行。

(二)坚持充分发扬民主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充分尊重成员主体地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成员身份确认方案和名单由村民会议民主决定。确认过程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既要坚持民主协商、让大多数人认可,又要防止借村规民约非法剥夺或损害少数人的合法权益。

(三)坚持尊重历史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尊重当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的客观实际,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切实维护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农村社会稳定的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应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及时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性别、年龄、宗教信仰、婚姻关系、财产状况等理由,剥夺或非法限制村民平等享有成员身份的权利。

二、身份界定日的确定

原则上,以实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的日期作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日。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负责指导各村,参照本指导意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各村的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并组织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日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日期不一致的,要提前1个月向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

三、成员身份确认的政策界限

成员身份确认必须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协调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合法、准确、不遗漏,切实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一)成员身份的取得。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原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社员,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2.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时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的子女,户口保留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3.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认定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4.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原因,将户口迁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并履行法律法规和组织章程规定义务的人员,认定取得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5.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等有关规定的。

(二)成员身份的保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现役军人(义务兵),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退役后,原则上在1年内(特殊情况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表决确定)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认定其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的在校学生,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毕业后,原则上在2年内(特殊情况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讨论表决确定)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认定其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在服刑、戒毒期间的人员,因服刑、戒毒而户口迁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应当保留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刑满释放或戒毒期满后,原则上在1年内(特殊情况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确定)户口迁回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认定其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4.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情形人员。

(三)成员身份的丧失。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自死亡或宣告死亡之日起丧失;

2.依法或申请取得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自取得之日起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3.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解散的;

4.因户口迁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且不符合保留成员资格规定的,自迁出之日起丧失;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到港、澳、台地区或外国居住生活,并取得所移居地区或国家的永久居留权或国籍的,自取得永久居留权或国籍之日起自动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6.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应保留或本人以书面形式放弃成员身份的。

(四)其他情形

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人员,是否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应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表决确定。

四、成员身份确认的工作步骤

(一)组建工作机构。在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领导小组领导下,由村(组)干部、村民代表组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机构,具体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相关事宜。

(二)制定工作方案。工作机构组织召开村民代表会议,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等规定,结合实际,确定界定日,制定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细则和具体要求。

(三)开展宣传动员。采取群众喜闻乐见方式,广泛宣传成员身份确认的目的意义;村委会及时发布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登记公告,明确登记对象、登记基准日、登记时间、登记方式等内容,让农民群众知晓、参与身份确认工作。

(四)成员身份确认程序

1.全面调查摸底。工作机构对户籍在村内的所有人员进行清查,清查工作以户籍为基本依据,确定村内所有人身份,实行一户一表,填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登记表,汇总分析人员名单和结构,收集整理审查有关档案和证明材料。对整理审查后的结果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自然居住地进行第一次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可提出异议,并通过各种方式告知相关人员,确保人人知晓,户户明白。

2.实施民主决策。依据摸底调查情况和第一次公示结果,召开村两委扩大会议,按照上级法规和文件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提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初步办法,形成成员建议名单。办法和成员名单等资料报镇(街、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无误后,进行第二次公示。公示无异议,提交村民会议表决,确定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单。

3.审核公示确认。将村民会议通过的成员身份确认办法和成员名单等进行第三次公示。公示无异议,对成员进行造册登记,由每名成员签字确认其成员身份。公示有异议,由工作机构重新核查,若分歧较大,需重新提交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4.报送备案归档。收集整理成员身份确认有关的会议记录、工作方案、公示材料、成员名册、图片影像等重要材料,按有关规定留存归档。各村将本村集体经济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方案、成员名册的电子文档、纸质文档上报各镇(街、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核后,汇总上报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是成员身份确认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街、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抽调专门人员组成指导组,落实工作职责,指导、推进和监督各村组做好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在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农业农村、财政、自然资源、民政、公安、妇联、司法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协同推进成员身份确认工作有序、规范开展。要加强舆情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二)广泛宣传引导。要把宣传工作贯穿始终,各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江门市妇女权益保障规定》等政策法规宣传解释的力度,引导带动广大农民群众理解、支持和参与成员身份确认的相关工作,充分保障村民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改革过程公开透明,促进历史遗留疑难问题有效解决。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镇(街、区)、各村在成员身份工作中要遵守工作纪律,任何单位或个人不能阻挠、破坏成员身份确认工作。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查处成员身份确认中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对违反工作纪律、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成员正当权益的单位或当事人,要打击处理,严肃追究其责任;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当事人对成员资格有异议的,可向所在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提出申请,镇(街、区)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及时进行处理,拒不处理或逾期不作处理的,当事人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六、附则

(一)本指导意见印发前已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规定的,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继续有效。

(二)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意见自2020年6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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