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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

2021-05-27 15:43:56来源:新会区人民政府阅读量:103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促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农经发〔2014〕1号)和《广东省农业厅<关于省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的通知》(粤农规〔2018〕6号)、《江门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市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江农农〔2019〕269号)精神,加快我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体系建设,进一步规范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运行监测工作,积极支持、引导我区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培育示范典型,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新会区农业农村局关于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管理的办法-官网截图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家庭农场是以农户家庭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集约化、商品化及适度规模化生产经营,达到一定经营规模并相对稳定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第三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取主体申报、组织评审、媒体公示、发文认定的方式,并实行择优汰劣机制,动态管理。

第四条 新会区农业农村局负责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 条件要求

第五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需具备以下条件要求:

(一)主体合法。经营者应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村居民(含农村社区居民)、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然人或其他长期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

(二)经营合法。家庭农场所从事的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品种,必须是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允许种植、养殖的品种;家庭农场所经营的种植、养殖品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品种种植、养殖的地类要求。

(三)家庭农场已录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

(四)设施完善。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农田基础设施和附属生产配套设施;具有必要的农业机械;具有较强的动植物疫病防控和农业抗灾能力。从事畜禽养殖的,不得在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内,必须配套相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和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设施。从事水产养殖的,推广循环水养殖方式,杜绝水产养殖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

(五)人员稳定。农场主长期、稳定、直接从事商品化农产品生产,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常年雇工人数一般不得超过家庭务农人员数量的5倍。

(六)规模适度。经营土地的流转年限不少于5年,经营规模与家庭成员的劳动生产能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相适应。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要达到以下规模:

从事种植业的,以粮食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60亩以上、水果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30亩以上、茶叶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20亩以上,林下经济生产经营的面积达到30亩以上;以蔬菜、花卉种植为主的面积达到10亩以上;设施农业生产的面积达到10亩以上。从事养殖业的,生猪年出栏600头以上,羊年出栏200只以上,肉牛年出栏30头以上,蛋禽年存栏6000羽以上,肉禽(鸡、鸭)年出栏20000羽以上,肉禽(鹅)年出栏2000羽以上;从事水产养殖业的,池塘养殖面积30亩以上,工厂化循环水养殖100立方米以上,龟类养殖年出栏3000只以上,水产苗种场育苗水体1000立方米以上。从事其他经济作物种植、养殖或种养结合的,经营规模下限是区农业农村部门认可的规模经营标准。

(七)带动作用明显。家庭农业净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对周边农户有明显带动作用。实现清洁生产,废弃物集中清理、资源化利用,呈现出环境友好型和可持续性。

第六条 对符合认定条件且完成农产品溯源体系建设的家庭农场优先认定为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第三章 评选认定

第七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每年不定期分批评选认定,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农场,向当地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申报材料。

(二)初审推荐。由镇(街)农业农村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和现场核查,并对符合条件的在《新会区示范家庭农场认定申请表》(见附件)加具审核意见后上报新会区农业农村局。

(三)核查评选。由新会区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现场核查及评选。

(四)认定公布。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的评审结果在新会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无异议后,报新会区农业农村局局务会议确认公布,并授予“新会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向社会公告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如公示有异议,由新会区农业农村局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

第八条 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新会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见附件)。

(二)家庭农场基本情况简介,包括农场经营者专业技能,农场的具体地点,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装备设施,生产经营品种、技术,经营效益,管理制度,品牌建设,加工、销售等情况,未来发展计划等。

(三)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场房场地、附属设施等佐证材料(如照片等)。

(五)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

(六)家庭农场主及其家庭成员户口本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七)生产经营收支记录或财务会计报表。

(八)从事畜禽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畜禽养殖场备案表》,从事水产养殖的家庭农场须提供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登记养殖水域、滩涂)或可证明其水域、滩涂的承包经营权、使用权的其他权证和规范合同等(复印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区级示范家庭农场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两年依据认定条件要求,对已认定的区级示范家庭农场进行一次监测。监测时由家庭农场向所在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和监测表;镇(街)农业农村部门核查后,提出监测意见、建议,报区农业农村局。

第十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

(一)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而破产或被兼并的;

(二)家庭农场停止实质性生产,或生产经营水平明显下降,不具备区级示范家庭农场条件的;

(三)拒绝接受监测或者不按规定要求提供监测材料的;

(四)流转土地或承包土地到期没有续签流转合同(协议)或租赁合同的;

(五)其他不符合条件的。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的,取消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称号并在3年内不得参与申报区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发生违反国家产业政策或违法行为的;

(二)发生较大的生产安全、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

(三)在各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中提供虚假材料或存在舞弊行为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关于印发新会区示范性家庭农场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新农林〔2016〕228号)同时废止。

附件:新会区级示范家庭农场申报(监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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