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政策解读
2021-05-24 14:17:56来源: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网阅读量:1653
该文件为《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5〕50号)》的延期文件,文件内容不变。
一、文件制定的目的和意义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试点精神,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加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利用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秩序,保障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各方的合法权益,在南府〔2014〕72号文的基础上,制定本文件。本文件的制定着眼于构建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政策体系,通过具体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抵押等入市方式,进一步规范我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市场,以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通过对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的探索,健全“同地同价、流转顺畅、收益共享”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入市范围和条件
本办法所称入市,是指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一定年限的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出租和抵押等行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是指存量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中,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确定为工矿仓储、商服等经营性用途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必须符合以下条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保要求、区产业导向目录及相关产业规划的;土地权属无争议,已取得集体土地所有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并形成正式的书面表决材料。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主要规定
1、入市年限: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最高年限,不得超过同类用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前,须取得区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
3、入市价格: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租赁的起始价(起始租金)、协议出让价(协议租金)或作价出资(入股)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基准地价(基准租金)的70%。
4、改变土地用途: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拟改变土地用途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报经区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批准,在缴纳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相关税费后,办理土地登记;原合同约定不得改变土地用途的,从其约定。
5、入市期限届满的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年限届满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按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约定处理,未约定的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三)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主要规定
1、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应根据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的约定确定;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未约定的,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确定。
2、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年限为原出让、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的剩余年限。
(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交易的规定
1、出让、租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则上应采用本办法规定的公开交易方式进行交易。特殊情况需以协议方式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的,须经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并形成正式的表决材料,提交镇(街道)联席会议审核通过。
2、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公开交易流程,参照附件3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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