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2021-05-19 13:53:21来源:岱山县人民政府阅读量:553
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我县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地单位和农民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保护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0〕8号)、《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制定完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浙自然资厅函〔2020〕265号)等文件要求,在现执行补偿标准的基础上,参照周边各县区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结合当前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近年来征地工作实施情况,经县政府研究,并经省自然资源厅批复,现将调整后的《岱山县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浙自然资函[2021]4号)文件精神,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岱山县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公布<岱山县征地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岱政函〔2016〕14号 )同时废止。
岱山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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