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及实施细则
2021-05-17 17:54:00来源:珠海市香洲区司法局阅读量:821
珠海市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区关于促进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相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推动和引导香洲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规范经营和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办法中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所涉及的资金,由区财政统筹安排。
二、工作措施
(一)实施经济贡献奖励措施,减轻股份合作公司经营负担。
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联合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核定股份合作公司年度经济贡献情况,区财政对为香洲区作出经济贡献的股份合作公司,给予一定奖励。
(二)贴息补助物业升级改造,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股份合作公司利用银行贷款资金在其所有的生产生活自留用地上新建合法合规自有产权的经营性物业,或对其现有合法合规的经营性物业进行升级改造的,区财政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原则上,新建物业每年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升级改造物业每年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新建或升级改造物业贴息年限不超过5年。
(三)实施招商引资奖励措施,鼓励资源整合强强联手。
支持股份合作公司开展招商引资工作,股份合作公司成功引入市外企业落户香洲区,并且落户企业对香洲区产生经济贡献的,给予成功招商的股份合作公司一定奖励(原则上奖励5年,从市外企业落户香洲区之日起计算)。
(四)实施管理人员激励机制,推动股份合作公司稳健发展。
通过激励机制提高股份合作公司管理人员管理水平,推动公司稳健发展。给予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两个平台”操作员(会计人员、出纳人员和资产交易人员)一次性奖励(奖励标准:董事会奖励不超7.2万元,监事会奖励不超过1.2万元,“两个平台”系统操作岗位奖励不超2.4万元)。
(五)财政统筹市政设施管养,完善旧村场养护管理。
切实减轻股份合作公司对公共服务支出负担,将环卫、路灯、道路等市政设施纳入城市管理养护范围,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统一管养,管养经费纳入区财政统筹拨付。
三、职责分工
(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扶持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申请扶持资金设立、调整、延期、撤销等工作;
2.负责牵头编制和组织实施扶持资金年度收支计划,并按区财政局要求开展扶持资金绩效目标编制工作;
3.负责组织对股份合作公司综合考核评分、复核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申报项目材料,提出资助项目扶持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
4.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扶持资金支付手续;
5.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区财政局是扶持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扶持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审核扶持资金设立、调整、延期和撤销等事项;
2.负责审核扶持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3.负责核算股份合作公司对香洲区年度经济贡献情况;
4.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审核扶持资金拨付申请;
5.负责监督扶持资金使用情况,根据需要开展扶持资金绩效评价;
6.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申报单位提交扶持资金材料的审核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引导辖区符合申请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正确、高效申报扶持资金,提供相关资金申报指南信息;
2.负责对照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提供的扶持资金申报材料清单,统一接收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
3.负责对接收的扶持资金申报材料进行梳理,并根据《珠海市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珠海市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实施细则》及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发布的申报通知等规定,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4.联合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结合监管实际,根据考评项目和评分标准,对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年度内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分;
5.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其他与本办法相关区直各单位按照各自职能,落实本办法规定,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符合实际。
(五)符合本办法规定申请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资金申请和使用工作:
1.按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
2.按规定落实重大事项制度,规范内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确保资金安全;
3.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开展审查工作,并接受监督检查,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4.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四、督查考核
各股份合作公司要严格遵守“三资”监管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合“三资”监管部门开展工作,接受“三资”监管部门的考核评定,共同维护社区和谐稳定。年度考核合格的股份合作公司,方可申请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的财政补贴或财政奖励。
各股份合作公司应如实申报,如有弄虚作假等套取财政资金违法行为的,一经查实将追回有关资金,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罚,并取消5年的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有效期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珠香府办〔2020〕8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六、其他
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至第四项的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另行制定;第二条第五项由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组织实施。
本区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办法执行。
珠海市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扶持香洲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减轻股份合作公司经营负担,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珠海市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区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成立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其他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的适用对象为纳入香洲区“两个平台”监管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按照《珠海市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的规定,申报财政资金补助或奖励:
(一)股份合作公司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并严格按照“三资”监管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二)从上年度至本年度申请之日,股份合作公司未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股份合作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事件。
(三)积极配合政府部门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完成交办的其它事项。
(四)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补助奖励的情形。
第四条 每年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会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考评工作。区级与镇(街道)级综合考核评分合计得分大于等于60分的,全额或按比例进行财政补助、奖励;区级与镇(街道)级综合考核评分合计得分低于60分或被取消补助资格的,不得申报该年度的财政补助或财政奖励(具体考评标准见附件1)。
在开展考评工作前,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可根据实际监管需要,对考核评分表中相关考核内容进行调整修订,并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每年在开展考核评分工作的通知中统一发布,考核内容以新修订的考核评分为准。
第二章 经济贡献奖励
第五条 奖励对象及标准
2020年至2024年度对香洲区作出经济贡献的股份合作公司。按照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联合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核定股份合作公司年度经济贡献情况,给予股份合作公司奖励。申请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得经济贡献奖励的,不得再申请香洲区其他的经济贡献奖励。
第六条 申报流程
(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每年发布经济贡献奖励的申报通知,经济贡献奖励由股份合作公司自愿申请,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相关经济贡献材料加盖公司公章;
2.股份合作公司银行账户信息表(详见附件8);
3.公司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5)。
(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受理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申报材料,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报或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受理有关申请后,对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资料不齐全,可通知申报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材料,待申报材料齐全后,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财政局计算各股份合作公司对香洲区的经济贡献额。
(四)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结合区级与镇(街道)级综合考评合计得分情况,汇总符合奖励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名单,由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核定符合申请条件股份合作公司是否重复申请相关奖励,待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核定后,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提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上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三章 项目贴息补助
第七条 申请项目贴息补助的股份合作公司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股份合作公司利用银行贷款资金在其自有的生产生活自留用地上,新建合法合规自有产权的经营性物业(含创业创新产业园、综合商贸中心、酒店、厂房、仓库、商铺、办公楼、综合楼、市场等,但不含住宅)。
生产生活自留用地上新建物业须在“两个平台”监管系统中有对应的土地资源数据,如新建物业已建设完毕须将相关信息录入“两个平台”监管系统。
(二)股份合作公司利用银行贷款资金对其合法合规自有产权的经营性物业进行升级改造。升级改造的物业须在“两个平台”监管系统中有对应的固定资产数据。
股份合作公司对现有物业进行局部维修,所产生的修缮费、电梯配件费、五金配件费、卷门配件、材料费等零星支出,属于日常的物业管理修缮支出,不属于升级改造范围。
第八条 贴息资金采取事后补助方式。对扶持范围内的申请单位上一年度实际支付的银行贷款利息给予一定补贴。
原则上同一申请单位同一项目(新建合法合规物业,每年的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升级改造合法合规物业,每年的贴息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年限在本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内最长不超过5年。
申请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得专项资金贴息补助的,同一项目不得再申请香洲区其他的专项资金贴息补助。
第九条 申报流程
(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每年发布项目贴息补助的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股份合作公司,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申报资料。申请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贴息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2);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基础资料复印件(如企业已申请多证合一,则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卡号、贷款银行、贷款金额、贷款期限、贷款性质、贷款用途等;
4.贷款及利息支付的相关凭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银行贷款拨款凭证复印件、利息支付清单复印件、通过人民银行贷款查询系统打印的企业贷款记录等(复印件均需查验原件);
5.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6.企业申请银行贷款项目的实施方案;
7.项目实施和结算资料以及用于核定是否专款专用的资料;
8.公司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5);
9.其它申报材料。
(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通知要求,受理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申报材料,按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出意见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报或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受理有关申请后,对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资料不齐全,可通知申报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材料,待申报材料齐全后,可根据需要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第三方机构,对申请单位申请贴息补助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单位银行贷款资金合法合规使用情况、银行贷款利息实际支出情况),并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四)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根据专项审计报告和本年度贴息资金总额,确定拟贴息扶持的单位名单和贴息额度,在征求区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区财政局、区金融服务中心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上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十条 申请单位在收到贴息资金后,应当按照申请单位适用的会计准则,及时调整账务,可作冲减财务费用处理。
第四章 招商引资奖励
第十一条 招商引资奖励对象:通过招商引资引进市外企业落户香洲区的股份合作公司;落户企业未被列入信息中国平台“失信黑名单”,且落户企业对香洲区产生经济贡献。
第十二条 招商引资奖励采取事后补助方式。按如下标准进行奖励:
(一)按照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联合区财政局、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核定落户企业年度经济贡献情况的20%,给予成功招商的股份合作公司奖励。
(二)原则上奖励年限在本实施细则的有效期内不超过5年,从市外企业落户香洲区之日起计算。
申请单位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得招商引资奖励的,同一项目不得再申请香洲区其他的专项资金奖励。
第十三条 申报流程
(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每年发布招商引资奖励的申报通知,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申报资料。申请报告中应包含以下内容:
1.招商引资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3);
2.申请单位和落户企业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身份证等基础资料复印件(如企业已申请多证合一,则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落户企业年度内的相关经济贡献材料,材料需加盖落户企业和股份合作公司的公章;
4.落户企业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
5.公司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5);
6.其它申报材料。
(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通知要求,受理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申报材料,按本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出意见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报或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受理有关申请后,对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查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资料不齐全,可通知申报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补正材料,待申报材料齐全后,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区财政局计算落户企业对香洲区的经济贡情况;结合股份合作公司的综合考核情况,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拟定奖励的单位名单和奖励额度,并在征求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的意见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上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第五章 管理人员激励奖励
第十四条 奖励范围
(一)管理人员激励奖励对象为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两个平台”系统操作岗位(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资产交易岗位各1名人员)的管理人员。
(二)管理人员激励奖励对象须具备以下条件:
1.管理人员激励奖励申请对象须是股份合作公司聘任的在职人员;
2.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会计岗位、出纳岗位和资产交易岗位的管理人员须在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登记备案(详见附件7);
3.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管理人员,按《珠海市香洲区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若干办法(试行)》等“三资”制度规定,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重大事项审批、印章管理、相关联席会议和列席会议、述职述廉、廉政约谈等工作;
4.股份合作公司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本届任期届满,未按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完成换届选举,不能申请综合考评年度的管理人员激励奖励,经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延期换届选举或已按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启动换届选举并正常推进工作的除外;
5.“两个平台”系统操作员,按《珠海市香洲区进一步加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监管若干办法(试行)》《珠海市香洲区社区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等“三资”制度规定,完成“两个平台”工作(包括及时录入集体资产以及租赁合同信息、按时按质完成财务账和出纳账、关联合同、按要求进行备案);
6.配合属地政府完成其他交办的工作任务,年度内出现不配合或消极对待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交办事项的,取消奖励资格。
第十五条 奖励标准
(一)根据本实施细则规定,在股份合作公司综合考核年度内,符合管理人员激励奖励的申请对象,积极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开展各项工作且完成情况较好,同时股份合作公司区级与镇(街道)级综合考核评分合计得分在60分以上的,按四个档位给予股份合作公司符合管理人员激励奖励对象一次性奖励,具体奖励分配方案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股份合作公司按要求执行。
第一档位,95分以上奖励标准:董事会奖励不高于7.2万元,监事会奖励不高于1.2万元,“两个平台”系统操作岗位奖励不高于2.4万元。
第二档位,85分以上至95分(含本数)奖励标准:董事会奖励不高于5.9万元,监事会奖励不高于0.9万元,“两个平台”系统操作岗位奖励不高于1.8万元。
第三档位,75分以上至85分(含本数)奖励标准:董事会奖励不高于4.6万元,监事会奖励不高于0.6万元,“两个平台”系统操作岗位奖励不高于1.2万元。
第四档位,60分以上至75分(含本数)奖励标准:董事会奖励不高于3.3万元,监事会奖励不高于0.3万元,“两个平台”系统操作岗位奖励不高于0.6万元。
(二)符合管理人员激励奖励的对象,如同一人同时兼任多个岗位职务的,最多只能按两个岗位领取管理人员激励奖励;如同时兼任其他股份合作公司相关岗位职务,同一人只能在一家股份合作公司领取管理人员激励奖励,具体以申报时提交资料为准。
第十六条 申报流程
(一)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每年根据区级与镇(街道)级综合考核评分合计得分情况,汇总符合管理人员激励奖励的股份合作公司名单,发布管理人员激励奖励的申报通知, 由股份合作公司符合管理人员激励奖励的对象自愿申报,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以股份合作公司为单位向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递交申报资料。申报资料应包含以下内容:
1.管理人员激励奖励申请表(详见附件4);
2.根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求提交的个人履职情况相关佐证材料或其他证明材料;
3.个人真实性承诺书(详见附件6)。
(二)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受理辖区内股份合作公司申报材料,按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结合监管实际,对申报单位所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提出意见后提交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报单位补正材料后重新提出申报或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汇总股份合作公司符合管理人员激励奖励人员名单,提出奖励资金安排计划,并征求区财政局意见后,上报区政府研究决定后,按国库集中支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
(四)管理人员激励奖励统一拨付给股份合作公司,各股份合作公司根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研究决定的具体奖励分配方案要求,将奖励款项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相关管理人员激励奖励对象,并在7天内将管理人员激励奖励分配方案、相关收款确认清单和银行转账单等资料,提交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贴息资金、奖励资金的股份合作公司,一经发现一律收回已拨付的资金,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取消相关单位5年的申报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依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获得管理人员激励奖励的申请对象,从上年度至本年度申请之日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一经核实一律收回上一年已拨付的管理人员激励奖励资金,并取消本年度的管理人员激励奖励申请资格。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香洲区扶持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若干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珠香府办〔2020〕8号)自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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