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和公开的指导意见》政策解读
2021-05-17 17:43:35来源:坪山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阅读量:1928
为维护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的安全和股东的切身利益,促进集体经济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等法规政策要求,结合坪山区机构改革契机,我局修订了《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和公开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解读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19年3月19日,坪山区根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和《深圳市机构改革方案》(深发〔2019〕2号)进行了机构改革。为了使《意见》适应机构改革的变化,并解决《意见》实施以来在工作实践中产生的问题,我局对《意见》进行修订。
二、制订依据
(一)《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
(二)《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纪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股份合作公司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深办发〔2013〕9号)。
三、目标任务
充分保障股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建立起“权责明确、产权明晰、公开透明、监督民主、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的长效机制为目标,通过加强信息公开,促进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民主化,为完善基层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依法治理奠定坚实基础。
四、主要修订内容
(一)因机构改革,部门名称变更。将“本意见由坪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修改为“本意见由坪山区人民政府授权的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二)因《坪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重大事项监管办法》中对评估有相应程序要求,故删除了第三条第(二)款第2点中“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股东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确认”的表述。
(三)因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改革,改革后的交易实施机构职责暂未明确,故删除了第三条第(二)款第4点中“交易实施部门要规范交易立项备案、交易评标、合同管理、信息公告等流程,制定交易文书范本,促进交易公开透明、规范有序”的表述。
(四)因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机构改革,改革后的交易实施机构暂未明确,故删除第三条第(四)款中涉及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内容,修改为“股份合作公司应将资产资源交易纳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五)因纪检机关是党内专责监督机关,监察委员会是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国家监察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应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回归监督执纪问责本职,履行监督的再监督职责。本次修订,删除第五条第(一)款涉及区纪检监察机关工作内容,相关表述修改为“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不定期对区股份合作公司综合监管系统信息录入情况进行抽查监督,对发现的问题要求股份合作公司及时整改”。
(六)为规范表述,将第五条第(二)款“对推进工作不力、拒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依照规定问责”的表述修改为“对推进工作不力、拒不履行职责或弄虚作假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七)为厘清职责,规范表述,将第六条第(三)款“健全协作办案机制,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牵头,集体资产管理、审计、经侦等部门配合……,违反党纪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处分”的内容修改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与有关机关加强配合……,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五、解决的问题
有利于保障股民权益,化解基层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促进集体经济转型发展,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推进社区党风廉政建设,从源头上预防腐败。
六、实操注意事项
1.如何实行资产资源进平台集中交易?
股份合作公司应将资产资源交易纳入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市、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统一实施和监管,将较大面积或大额租金物业租赁、大宗固定资产采购和大宗服务采购等资产交易项目,以及建设工程招投标、集体用地合作开发建设、城市更新等资源交易项目,纳入集中交易范围。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根据资产资源集中交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完善相关规定。
2.股份合作公司“三资”的审计监督工作如何进行?
要加大股份合作公司审计监督力度,公司监事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份合作公司经营项目开展专项审计工作;街道办事处负责换届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实施股份合作公司年度财务审计、任中及专项审计等工作,审计结果作为调整公司经营业绩、兑现绩效薪酬的依据;区审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审计工作给予指导和监督。有效堵塞财务管理漏洞,督促审计整改工作落到实处,为社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把好关。
3.利益回避和风险防控机制的内容是什么?
股份合作公司不得将公司的建设、经营项目直接发包给本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成员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成员不得为自己或者代表他人与任职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经济活动。公司集资委要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对集体资产和集体股管理行使建议权、质询权、监督权;公司监事会要定期检查公司业务和财务状况,对公司“三资”管理、运营处置以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情况进行监督。街道办事处要指导股份合作公司查找重点环节的经营风险、廉洁风险,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4.如何严肃查处“三资”管理违纪违法行为?
集体资产管理部门配合有关机关,严肃查处股份合作公司领导人员违反民主决策程序的规定,违反招投标规定,在集体用地建设、城市更新、物业出租、工程发包等事项中搞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的案件;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三资”的案件;违反财务管理、经济合同管理、公章管理使用等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未按要求录入数据或有意隐瞒数据等违反“三资”监管平台规定,造成集体资产流失的案件。对发现的问题,视情况给予警示谈话、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方式,或者建议公司股东(代表)大会讨论给予相应处理;涉嫌违纪或职务违法犯罪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如有坪山区、罗湖区、宝安区农村产权交易问题,请咨询坪山区农村产权交易所、罗湖区农村产权交易所、宝安区农村产权交易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