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部门:关于扎实做好当前重点工作如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的通知
2021-05-14 14:49:51来源:农业农村部政策与改革司阅读量:439
2021年4月22日,《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全国妇联关于扎实做好当前重点工作如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的通知》发布,以下是文件内容全文。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全国妇联
关于扎实做好当前重点工作如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农办、农业农村厅(局、委)、组织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自然资源厅(局)、档案局、妇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安排部署,2021年要基本完成集体经营性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等阶段性任务。各地要对标对表《意见》要求和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对各省份的试点批复意见,进一步明确任务,压实责任,确保如期完成各项试点任务。现就扎实做好相关重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把握进度规范推进改革
各地要紧盯时间节点,倒排工期,狠抓落实。要全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工作,规范成员名册管理和成员证书发放;要全面开展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登记赋码和证书发放工作;要指导有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村镇规范开展股份合作制改革,做到应改尽改,确保到2021年底基本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对改革试点进展较慢的地区,要加大指导力度,强化督导检查;对进展较快的地区,要加强质量管控,确保程序规范。各地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组织开展专项检查,严格依政策规范推进改革,确保工作质量。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各地要巩固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成果,严格按照农村集体资产归属确权,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行使所有权。衔接做好村级建制调整、合村并居后的集体资产管理和村民集体资产权利保护工作,不得因村庄撤并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做好农村集体资产年度清查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将各级财政投入到村集体形成的资产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等资源性资产数据要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相衔接,充分利用不动产登记成果,确保各类资产数据真实准确。要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登记、保管、使用、处置等制度,坚决防止少数人控制和外部资本侵占。要明确各类集体资产管护主体,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落实扶贫项目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的管护费用。已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的省份,要做好与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的对接。
三、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发放
各地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制度,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名册,记载成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按要求及时汇交农业农村部。农业农村部将制定下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样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管理办法。要加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证书发放进度,作为成员享有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产份额(股份)等权益的基本依据。已经发的份额(股份)证书不变不换。要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份额、股份)证书发放定期报告制度,按月上报证书发放进展情况。
四、扎实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
县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要严格审核相关材料,做好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登记赋码的指导服务;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原登记赋码事项发生变更的,要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各地要加强部门协调,积极为《意见》出台之前已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办理换证赋码,畅通办理渠道,简化变更手续,确保其经营管理活动正常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后的信息纳入全国社会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农业农村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用评价体系、税务登记相关问题研究,探索建立全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信用公示系统,有条件的地方可先行先试,协商相关部门评级授信。
五、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各地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加强组织协调,采取有效措施,抓实抓牢农村妇女权益维护工作。深入排查成员身份确认中妇女在娘家婆家“两头空”“两头占”问题,重点检查离婚、丧偶妇女等群体成员身份确认情况。规范成员(含份额、股份)证书内容,做到已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各级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要加大对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维护妇女权益相关法律政策宣传和培训,保障妇女参与改革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各地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化解矛盾纠纷。各地要积极总结好经验好做法,建立妇女集体资产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六、因地制宜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
各地要坚持和加强农村基层党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功能作用,把党员、群众组织起来,以市场为导向,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引领农民逐步实现共同富裕,助推乡村振兴,使发展壮大集体经济的过程成为强村富民、提升党组织组织力的过程。要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新型集体经济的有效形式,立足区位条件和资源禀赋,确定主导产业和经营发展模式,注意选择那些有基础条件、有组织能力、有辐射带动作用的村率先发展起来。要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和风险防控机制,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技术、人才等要素向农村流动,发展乡村产业,实现资源变资产、资金变股金、农民变股东,让农民分享更多产业增值收益。要激活农村资源要素,鼓励地方特别是县乡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立农村集体产权交易市场,推动农村集体产权规范流转和交易。要切实尊重群众意愿,坚持实事求是,不能盲目定指标、下任务,防止侵害农民土地等财产权益,确保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健康发展。
七、落实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税费政策
各地要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有关契税、印花税和不动产登记费的减免政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农业农村、财政、税务等部门要密切沟通,加强协调,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
八、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
各地要把加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来抓,确保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档案资料真实、完整、系统和安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对改革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保管单位和分类方法等作出规范。要建立健全改革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制度,分门别类立卷归档,妥善保管。各地农业农村、档案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档案管理工作的指导,督促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与产权制度改革密切相关的文字、图表、音像、实物、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档案收集齐全,确保改革文件、清产核资结果、成员名册、资产份额(股份)登记簿、登记赋码等重要资料完整归档、有效利用。
九、积极做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总结和表彰
各地要全面总结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认真组织开展县级自查验收、市级审核把关、省级检查复核工作。今年中央一号文件落实情况督查将把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情况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农业农村部将组织开展随机抽查,抽查结果反馈地方并督促整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总结报告应于2021年11月底前上报国务院,抄送中央农办、农业农村部。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选树一批改革先进典型,营造争先创优、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对在清产核资、成员身份确认、股份合作制改革、发展集体经济等改革关键环节作出突出贡献的地区、集体和个人予以表扬表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按照本通知的要求,结合地方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落实措施,确保如期完成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阶段性任务。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 中央组织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
税务总局 国家档案局 全国妇联
2021年4月22日